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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指引14号

审计业务指引第1号—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

一、引言

1、为了规范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本所”)审计人员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审计工作底稿,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南。

2、本部分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审计工作底稿”指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由审计人员编制形成,也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第三者提供,经审计人员审核后形成。

“审计证据”指在审计业务过程中,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计档案”指在规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程序、报告审计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并对其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归档后形成的档案资料。

3、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工作底稿、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其他项目工作底稿、业务完成阶段审计工作底稿五类。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

1、审计工作底稿应同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1被审计单位名称:

即财务报表的编制单位,若财务报表编报单位为某一集团的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公司的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可写简称。

1.2审计项目名称:

即某一财务报表项目名称或某一审计程序及实施对象的名称,如具体审计项目是某一会计科目,则应同时写明该会计科目。

1.3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指某一资产负债类项目的报告时点或某一损益类项目的报告期间。

1.4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日期:

审计人员应当在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

1.5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审计人员应当在其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

1.6审计目标及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目标包括三个内容:

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如何利用审计资料以及最终所达到的目的。

1.7审计过程记录:

即审计人员的审计轨迹与专业判断的记录。

审计人员应将其实施审计而达到审计目标的过程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1.8审计标识及说明:

审计标识是审计人员为便于表达审计含义而采用的符号。

为便于他人理解,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各种审计标识所代表的含义。

审计标识应前后一致。

1.9审计结论:

即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某一审计事项所作的专业判断。

就内控测试而言,审计结论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程度以及是否可以信赖所作的判断;就实质性程序而言,审计结论是指审计人员对某一审计事项的余额或发生额的确认情况,以及是否达到该事项的前述审计目标所作的判断。

2、索引编号:

即审计人员为整理利用审计工作底稿,将具有同一性质或反映同一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分别归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控制所作的特定编号。

2.1其他应说明事项:

即审计人员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或说明的其他相关事项。

2.2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审计人员应在审计目标中注明资料来源,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将审计轨迹连同专业判断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并包括上述1中的基本内容。

3、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

3.1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在内容上应做到:

资料详实、重点突出、结论明确、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

资料翔实,即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各类资料来源要真实可靠,内容要完整。

重点突出,即审计工作底稿要反映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表明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情形;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4)可能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结论明确,即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项目明确表达其最终专业判断。

要素齐全,即构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应全部包括在内。

格式规范,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采用的格式应规范。

标识一致,即审计符号的含义应前后一致,并明确反映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3.2审计人员(包括编制人、第一级复核人)应在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中签字。

3.3审计人员签名简写应以表格形式在审计档案前列明,所有签字应用手工签署,不得打印。

审计及复核人员简签表参见附件二、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一览表。

3.4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符号,但应以表格形式在审计档案前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本所规定的通用审计标识符号参见附件一、通用审计标识符号。

3.5审计工作底稿中科目审定表应至少包括:

所审计科目名称、上一年度审定数字、本年度未审计数字、预留审计调整及重分类空间、本年度审定数字。

3.6审计工作底稿中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

3.6.1记录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

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应先阅读审计程序,以便将某些工作合并及相互配合。

3.6.2审计工作底稿应力求简明、准确、完整,但无需重复抄写。

3.6.3对所获得资料应注明来源,例如数字来自账簿、合同等;事实来自其他文件或来自经管人员的说明。

3.6.4在审核抽查时应对选择的资料及选择方法进行说明。

3.6.5审计工作底稿应预留空间以便在复核后按照指示进行补充,并应与主表、其他辅表进行索引。

3.7在审计过程中,对每一阶段的工作底稿或表格均应进行查核并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相应的结论。

4.审计工作底稿的勾稽关系

4.1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索引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4.2交叉索引编号必须且双方同时注明。

4.3审定表和明细表之间必须进行索引。

索引时按照左进右出的原则进行。

4.4按照有关会计报表项目、会计科目或具体审计项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所记录的内容与数据,应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直接对应,并注明来源。

各审计工作底稿间相互引用的事实或数字,应分别注明交叉索引编号。

4.5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保证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结论、审定数字与审定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和审计意见中的相关结论和数字相互索引和一致,并注明交叉索引编号。

5.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5.1本所执行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委派应当遵循由较高级别人员复核较低级别人员工作底稿的原则。

5.2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作出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第一级复核人签署在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栏处;第二级、第三级复核和质量控制复核签署在复核记录上。

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复核记录格式见附件三。

5.3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作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6.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

6.1本所另行制定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制度,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

6.2审计档案应当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6.3永久性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6.3.1若永久性档案中的某些内容已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6.3.2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更新的资料一般也需保留。

6.3.3被更新的历史资料应汇总在一起,与其他有效的资料分开,作为单独部分归整在永久性档案中。

6.4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通用审计标识符号

审计标识

审计标识说明

纵加

<

横加

与明细账核对一致

√g

与总账核对一致

T/B

与试算平衡表核对一致

F/S

与未审报表核对一致

β

与上年审定数一致

C

已发函询证

C\

已回函

T

已查至原始凭证

注:

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需增加的审计标识在上表空白处填列,并注明其含义。

 

附件二、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一览表

审计项目小组成员一览表

姓名

职别

简签

 

附件三、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复核记录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复核记录

客户名称

索引号

项目合伙人

项目负责人

复核人

复核级次

复核人职位

 

复核

疑点

 

复核人签字:

日期:

答疑

 

记录

 

答疑人签字:

日期:

复核人最终意见

 

复核人签字:

日期:

审计业务指引第2号—客户风险分类指引

一、制定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2、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

1、对不同类别客户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

2、有效管理审计风险。

三、审计项目风险类别的划分

(一)按照项目类别划分

1、A类项目(风险程度:

极高)

(1)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佳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主营业务难以为继、亏损或濒临亏损、资产负债率水平明显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30%以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连续两年为负等情形。

(2)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存在诚信问题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在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谴责,或正在接受调查、近两年公司出现舞弊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等。

(3)IPO上市业务审计项目以及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4)其他质地不良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2、B类项目(风险程度:

高)

(1)A类项目以外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2)以发行债券等形式向社会公众筹资的审计项目。

(3)金融类企业审计项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信托、融资租赁、财务公司等。

(4)三板上市、拟上市审计项目(财务状况良好、规模较小的除外)。

(5)验证注册资本、资产证明、资金证明等业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6)因涉及纠纷事项而进行的鉴证项目(纠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3、C类项目(风险程度:

中)

(1)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

(2)中央、省一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项目。

(3)验证注册资本、资产证明、资金证明等业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4)因涉及纠纷事项而进行的鉴证项目(纠纷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5)财务状况良好、规模较小的三板上市、拟上市审计项目。

4、D类项目(风险程度:

低)

(1)以年检为目的的一般审计项目(大型国企、中央一级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小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项目

四、重大错报风险金额划分

1、上述A类风险项目和B类风险项目中存在的以下事项:

(1)错报金额影响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在300万以上或占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以上(含10%)。

(2)错报金额影响资产、负债、现金流量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错报金额占上述项目的5%以上的。

2、上述C类风险项目和D类风险项目中存在的以下事项:

(1)错报金额影响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在500万以上或占净利润、所有者权益20%以上(含20%)。

(2)错报金额影响资产、负债、现金流量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者错报金额占上述项目的10%以上的。

3、资金、资产验证业务错报金额50万元以上。

五、说明

1、本指引将作为本事务所在项目管理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方面的参考,但不替代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

2、本指引所中对的重大错报风险标准的判断,可以作为确定具体审计项目重要性水平时的参考,但不能替代。

六、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业务指引第3号—函证

一、制定目的

1、规范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2、有效管理审计风险。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三、函证的使用范围和函证内容

函证使用范围广泛,包括银行存款、借款,往来账款,存放异地的存货、固定资产,收入或采购金额、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签订的协议等均可以采用。

函证内容可以是账户余额,可以是发生额,也可以是其它内容。

四、函证操作指引

1、函证的实施人员

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由项目负责人决策、安排并指导项目组成员实施,项目负责人对函证程序负责。

2、函证的方式

函证方式分为积极式函证与消极式函证,本所主张采用积极式函证,如注册会计师拟采用消极式函证应说明理由,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3、函证样本的选取

审计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函证样本的选取方法。

无论采取统计抽样还是非统计抽样选取样本,样本应能够代表总体特征。

样本通常包括(以往来账款函证为例):

(1)金额(发生额或者余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期末余额较小但交易频繁的项目;

(4)关联方交易及往来;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4、函证的独立性

审计人员要对发函、回函实施必要的控制,以保证独立性。

函证应由事务所执业人员发出并收回,并在工作底稿中留有痕迹。

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审计人员发出询证函的邮递回执原件,需粘贴于纸质底稿中。

审计人员收到邮寄的回函后,将信封粘贴于回函背面。

审计人员现场亲自收到回函,在回函原件上注明回函受控的情况。

对本埠银行等金融机构、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函证,审计人员应随同企业人员前往,采取查询、询问、获取名片、身份证等方式确认身份,并现场取得询证函;审计人员及随同企业人员应在询证函上签字确认。

对于以个人名义签字确认的函证,审计人员应当核实个人签名及效力,必要时应核对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并适当记录。

5、函证时间的选择

(1)要考虑到对方复函的时间,尽可能做到在审计工作结束前取得回函。

(2)如果为首次接受委托,函证时点应当为期初期末并列式;如果是审计多期财务报表,函证时点应当为多期并列式。

6、函证比例的一般要求

一般情况下,对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的发函比例,按总金额计算普通业务应在6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80%以上;普通业务的回函金额比例应在总金额的4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60%以上;

对于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普通业务的发函比例,按总金额计算普通业务应在5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70%以上;普通业务的回函金额比例应在总金额的3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50%以上;

对外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的项目,凡是财务报告中提到的往来账款单位,应全部回函;

未达到上述要求,审计人员应说明原因,并判断其影响。

7、函证结果的分析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函证控制表,并对回函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对于回函不符的函证样本,应当进行分析,找出不符的原因。

因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造成的回函不符,不能直接作为回函不符的原因,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应收账款,应结合收入确认条件,核对发货记录、运输记录、对方的货物签收单、货款回收等因素进行分析,并说明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8、替代程序应当执行到位,常用科目的替代审计程序

科目名称

替代审计程序

应收账款

1.检查与销售有关的文件

①检查销售订单,销售合同,了解交货日、销售单价、价款结算方式等交易条件。

②核对发货单,与合同交货日、价格是否相符,获取收货方签收记录和验收记录。

③检查运输发票是否与发货单日期、数量相符。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收款情况

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贷方转销数,追查至记账凭证,核对银行进账单、汇款证明,必要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验证期后收款确实源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的应收账款,而不是期后新发生的交易。

预收账款

1.检查与销售有关的文件(销售合同、销售订单),了解交易条件。

2.检查收款凭证,核对进账单,必要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3.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已转销的预收账款是否与仓库发运凭证、销售发票相一致。

应付账款

1.检查采购合同、采购单(采购计划)。

2.检查购货凭证,核对发票和入库单。

3.检查资产负债表后应付账款明细账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是否已支付,同时检查该笔业务的凭证资料,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预付账款

1.检查采购合同、采购单(采购计划)。

2.追查至原始凭证,与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相核对,核实付款情况。

3.抽查日后预付账款明细账及存货明细账,核实是否已收到货物,转销预付款,判断其债权的真实性或出现坏账的可能性。

其他应收款

1.获取并检查相关的合同协议,检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特别注意款项发生的性质,是否存在抽逃资金、隐藏费用的现象。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收付款情况,将收付款原始凭证与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其他应付款

1.获取并检查相关的合同协议,追踪其他应付款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核实发生的真实性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是否已支付

五、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业务指引第4号—存货监盘

一、制定目的

1、规范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2、有效管理审计风险。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三、存货监盘的基本要求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四、存货监盘操作指引

1、在实施监盘时,审计人员应当:

(1)获取管理层的盘点计划安排;

(2)获取与存货有关的仓库台账等记录,并与被审计单位财务帐面数进行核对;

(3)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4)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5)制定存货监盘计划和存货抽查计划。

2、审计人员应记录监盘过程,监盘的记录要完整,包括监盘存货的种类、数量,质量,存货盘点日期、盘点人、监盘人等,并编制存货监盘报告。

3、关于存货监盘金额的考虑

普通业务的监盘金额应在存货总金额的5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70%以上;

监盘之后,存货抽盘的金额比例,普通业务的抽盘金额存货总金额应在1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30%以上。

在未实施监盘情况下,普通业务的监盘金额应在存货总金额的40%以上,证券类业务应在60%以上;

未达到上述要求,审计人员应说明原因,并判断其影响。

4、如果存货盘点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外的其它日期进行,审计人员要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并推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列报是否恰当。

5、如果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6、如果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是重要的,审计人员应当前往现场实施监盘程序,并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证明。

在不能进行现场监盘的情况下,应当向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和所有权。

五、本指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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