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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试行)(上)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文件的要求编制。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全面总结和推广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统一和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促进青岛市建筑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行业监管和产业发展水平。

  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建设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就青岛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出既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又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

1总则;2术语;3安全生产;4文明施工;5工程质量;6建筑队伍管理;7工程监理;8合同履行。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地址:

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

266061;联系电话:

5068035;电子邮箱:

zac@;网址:

www.e-),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傅明先、王元斌、孙维珉、朱堂、于周军、钟美昌、刘昕光、黄旭东、孙宪阁、荆兆晖、贾强、崔浩、孙贵柱、余大伟、王振工、王贡顺、陈涛、石百军、王者永、王进文、王德福、李荆、张伟。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安全生产--(5)

   3.1一般规定--(5)

   3.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9)

   3.3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10)

   3.4基坑支护--(10)

   3.5模板工程--(11)

   3.6"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12)

   3.7施工用电--(12)

   3.8起重机械设备--(13)

   3.9起重吊装--(14)

   3.10施工机具--(14)

  4文明施工--(16)

   4.1方案编制--(16)

   4.2现场围挡--(16)

   4.3建筑物围挡--(16)

   4.4信息管理--(17)

   4.5安全警示--(17)

   4.6临建设施--(17)

   4.7场容场貌--(19)

   4.8现场防火--(21)

   4.9综合治理--(21)

  5工程质量--(23)

   5.1一般规定--(23)

   5.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24)

   5.3建筑结构工程--(26)

   5.4装饰装修工程--(28)

   5.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28)

   5.6施工技术资料--(29)

   5.7质量验收--(29)

   5.8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30)

  6建筑队伍管理--(31)

   6.1承发包管理--(31)

   6.2从业人员管理--(32)

   6.3工人权益保护--(33)

   6.4现场资料--(33)

  7工程监理--(35)

   7.1一般规定--(35)

   7.2项目监理机构--(35)

   7.3进度控制--(37)

   7.4造价控制--(37)

   7.5合同管理--(38)

   7.6安全控制--(38)

   7.7质量控制--(38)

   7.8沟通协调--(38)

  8合同履行--(40)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42)

  附录B(资料性附录)--(43)

1 总 则

  1.01为提高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1.0.3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1.0.4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1.0.6本标准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术语

  2.0.1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2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3“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4“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5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6建材抽检

  一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7设备安装抽检

  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8结构抽检

  主体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及圄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9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醒、氨、苯、氨、TVOC的含量。

  2.0.10标准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11同条件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12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3建材产品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4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0.15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O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0.16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17本单位人员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18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

3 安全生产

  

3.1 一般规定

  3.1.1安全报监

  3.1.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3.1.1.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3.1.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2目标责任

  3.1.2.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B-1、B-2、B-3。

  3.1.2.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1.2.3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3.1.2.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3.1.2.5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3专项施工方案

  3.1.3.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1.3.3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3.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4.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1.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5安全检查

  3.1.5.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3.1.5.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3.1.5.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3.1.6安全教育培训

  3.1.6.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6.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严禁代签字。

  3.1.7班前安全活动

  3.1.7.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1.7.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1.7.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3.1.8特种作业人员

  3.1.8.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3.1.8.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3.1.9安全事故处理

  3.1.9.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3.1.9.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1.9.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3.1.9.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3.1.10安全管理资料

  3.1.10.1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3.1.10.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3.1.10.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3.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3.2.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

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3的要求。

  3.2.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

架体高度超过10米的,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2.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3.2.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6停用超过1个月。

  3.2.5基础必须努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3.2.6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3.2.7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3.2.8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

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3.2.9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3.2.10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2.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3.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3.2.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3.3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3.3.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3.3.2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3.3.3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3.3.4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3.4 基坑支护

  3.4.1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应按照本标准3.1.3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3.4.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4.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4.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3.4.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5 模板工程

 

  3.5.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3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5.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5.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3.5.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3.5.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3.6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3.6.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6.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6.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3.6.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3.6.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3.6.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

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3.6.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

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3.6.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3.6.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3.7 施工用电

  3.7.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3.1.3的要求。

  3.7.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7.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3.7.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3.7.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

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3.8 起重机械设备

  3.8.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

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拆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通过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8.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3.8.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3.8.4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3.8.5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3.9 起重吊装

  3.9.1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3.9.2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3.9.3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

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间安全平网。

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3.10 施工机具

  3.10.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3.10.2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踞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

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3.10.3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3.10.4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烫伤的措施。

  3.10.5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3.10.6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

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3.10.7气瓶应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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