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拖欠工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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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拖欠工资
不签合同拖欠工资
篇一:
没有签劳动合同需要写辞职信吗
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来电显示:
从今年1月起,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
同,也没有买社保。
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签合同、买社保的要求,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
最近。
另一家公司愿意聘用我,并和我签正规劳动合同,购买保险。
所以,我马上向现在的公司提
出辞职。
但公司不同意我马上走,理由是我要走人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让他们有时间招聘
其他人。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假如我现在就走,能否(于:
没有签劳动合同需要
写辞职信吗)得到经济补偿?
张先生附记:
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
日(在试用期的需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如果张先生在辞职信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依法为
其购买社保,张先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
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
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
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张先生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篇二: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导读:
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的时候没有依据,如果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呢解决的方法有哪些可以要求老板进行补偿吗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时老板拒绝支付工资的,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与老板协商解决;
2、到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
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
商注
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
人
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
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面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想辞职时怎么办?
许多劳动者进入一家单位后会遇到这种情况:
不给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
签订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许多人对此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
其实不然。
一
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找劳动者签,但是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也便索性不签了。
这时用人
单位存在过错,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
导致约定的工作、报酬等和实际不符。
这时用人单位也存在过错,也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
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
劳动者如果想拿到因未签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应该收集好用人单位存在以上两种
过错的证据,以便呈堂证供。
另外一个问题是双倍工资的计算。
1、“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
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
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劳动者想辞职时,除了注意到自己的工资问题还应该要回押金(如果有的话)、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社
保等。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是非常关键的,这就需要你和用人单位
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
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
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在你想辞职时,想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就可以。
如果针对以上的工资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
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仲裁。
记住,从辞职开始算,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篇四: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辞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辞职赵怡莱于20XX年11月1日到克立普科技有限公司担任
为办公室文员,直至20XX年6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自上
班后,针对劳动合同和社保的问题,赵怡莱多次问过领导,每次公司都托辞不予办理,赵怡
莱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辞职?
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从本案看,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赵怡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职工可以提出辞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即使赵怡莱主动辞职,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王香阑):
中工——《劳动午报》篇五:
热点咨询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热点咨询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
请问劳顾问:
从今年1月起,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
合同,也没有买社保。
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签合同、买社保的要求,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
最
近,另一家公司愿意聘用我,并和我签正规劳动合同,购买保险。
所以,我马上向现在的公
司提出辞职。
但公司不同意我马上走,理由是我要走人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让他们有时间
招聘其他人。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假如我现在就走,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张先生劳顾问答: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的需提前三日)。
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如
果张先生在辞职信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张先生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
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
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
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张先生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篇二:
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叶礼辉
【要旨】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协议而免除。
2、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该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于20XX年3月1日入职到重庆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职员。
由于销售部员工流动性很大,重庆某公司不少销售部职员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规避法律风险,重庆某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以不必要为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重庆某公司也就不再坚持,致使王某一直未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2月31日,王某因工作业绩不良被重庆某公司解职。
王某在重庆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约为3200元。
20XX年3月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其20XX年3月12日至20XX年1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6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审理】
重庆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向王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愿意签订,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完全在王某,重庆某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王某辩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现在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重庆某公司就应该支付自己双倍工资64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客观存在。
重庆某公司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重庆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未签订系由于王某不愿意签订而导致,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其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以采纳。
重庆某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合法依据,但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00元。
遂裁决:
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重庆某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市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
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2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王某的双倍工资如何确定与计算;三、重庆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应该的意思,法律中常用语,通常用于表述法律义务,表明当事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协议免除。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3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条件与标准是不同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法理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1个月,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依然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间,不构成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违反,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
(2)自用工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过1个月,不满12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依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该按照该法第82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适当减弱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严苛责任,法律对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时限做出了限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多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过12个月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12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明显大于少于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从公平角度讲,法律应该科以用人单位更严重的不利后果,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秩序。
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适当关切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不宜矫枉过正。
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越发艰难、单位用工成本和风险日益加大、企业规范化用工不尽人意的现实情况下,对用人单位科加的义务过大,有可能妨害企业的发展,伤害企业主创业的热情和信心,最5
篇三: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
一、[案情]
宋某某于20XX年4月1日进入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做行车工,月薪为2500元,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宋某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因此对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说什么。
可是到了20XX年6月20日,公司在拖欠原告的5、6月份的工资的情况下突然将宋某某裁员了。
宋某某觉得公司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公司认为宋某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不加理会。
在协商未果后,宋某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得不到支持。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拖欠的工资共人民币元给宋某某,并提供了工作证和仲裁裁决书。
庭审中,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宋某某是自己于20XX年6月2日自动辞工不做的,而且已经全部领取了其全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非是公司辞退。
以及宋某某是20XX年4月1日才到公司工作,因还是试用期,月薪不超过1000元,所以公司还没有与宋某某签订有劳动合同。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关于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计算标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抗辩的主张,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宋某某是否是被辞退和劳动报酬、工作年限,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应对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劳动报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因双方对工资争议较大,对工资的认定应参照行业标准计算。
因此,应由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及拖欠的工资给宋某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宋某某只有工作证,不能证实其进入公司的时间,也不能提供工资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大多是非法律人士,对中国的《劳动法》特别是新颁布一些劳动法规,司法解释不熟悉,对案情没有把握;且劳动争议程序复杂,周期长;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或捏造事实的战术,而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周旋的局面;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签约劳动争议帮,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低廉无风险的劳动维权服务,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法律师利用拥有雄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作支持,率先对劳动争议帮会员推出零风险代理法律专项服务,提供的具体服务有:
1.对劳动者可采用先办案,后付费;不成功,不收律师费;
2.对于低收入者,不需要律师个人可以自己办的案子,提供免费的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协助,设计仲裁诉讼方案,传播仲裁胜诉技巧,提醒仲裁败诉风险,案件初步调查,免费发律师函督促公司调解,等服务。
3.仅仅需要律师出庭的,一次只收500元交通费。
!
彻底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实现零风险威权!
劳动仲裁请律师,不收费了!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律师,在不成功不收费的基础上,针对低收入劳动者,提供劳动仲裁不收费,免费协助劳动仲裁,还免费发律师函,免费调查
取证。
篇四:
劳务派遣不签劳动合同谁承担
解析派遣工维权:
不签合同派遣方承担双倍
工资
:
案情:
孙某在一保安公司工作快一年了,一年来,孙某先后被派往二个物业公司做过保安,可保安公司一直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有关部门搞劳动执法大检查发现了上述问题,要求派遣单位与孙某补签劳动合同,对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段支付双倍工资。
就开双倍工资问题,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都不支付。
说法: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其典型特征是劳动的使用者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承担雇主责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在因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派遣合同中发生的诸如同工不同酬、拖欠、克扣工资等。
而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在合同履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派遣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应由派遣单位自己承担,用工单位不担连带责任。
篇五:
人力资源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第262期:
人力资源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一、案情
被告郑晓梅于20XX年3月20日入职迅易时代公司,工资以签字领现金的形式发放,郑晓梅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20XX年7月至20XX年8月迅易时代公司未按3500元的标准足额发放其工资,未支付其20XX年9月26日至20XX年10月12日工资。
迅易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郑晓梅的月工资标准为20XX元,迅易时代公司已足额发放郑晓梅工资。
迅易时代公司提交了20XX年8月26日的《支出凭单》,内容显示郑晓梅工资20XX元。
郑晓梅对此《支出凭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单据说明讯易时代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迅易时代公司称该凭单本身即为郑晓梅制作,除20XX年8月的凭单外,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交郑晓梅签字领取20XX年3月至20XX年10月期间工资的凭单。
郑晓梅在职期间,讯易时代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迅易时代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郑晓梅拒绝签订所致,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郑晓梅工资最后结算至20XX年9月25日。
郑晓梅在迅易时代公司最后出勤至20XX年10月12日。
20XX年10月12日,迅易时代公司向郑晓梅发出《辞退通知》,《辞退通知》未告知郑晓梅辞退的原因。
迅易时代公司主张辞退郑晓梅的原因系由于其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但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
后郑晓梅将迅易时代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迅易时代公司支付1.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10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559元;2.20XX年7月至20XX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0元;3.拖欠20XX年9月26日至20XX年10月12日工资225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4.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10月12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000元。
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XX]第557号裁决,裁决迅易时代公司向郑晓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