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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

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

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

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

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

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第八条客户申请时,除书面申请外,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客户经理依据客户的申请和提供的基本资料,按以下条件进行初步衡量后,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1、客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2、经营证照合法、有效;

3、经营有效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比例。

第十条信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的初步分析进行确认,在其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应当与风控部门进行会商后,再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正式受理后的信贷业务,方可进入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正式受理后,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填写制式的《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公司情况简介;3、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5、贷款卡复印件;6、贷款卡年检资料。

属于个人贷款(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的,按相关办法的规定提供资料。

第三章信贷调查

第十三条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信贷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

1、国家、省已明确规定限制淘汰的行业、产品及工艺;2、产权关系不明晰;3、产品积压,市场前景差;4、借款用途不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5、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6、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又不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的。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由2人到客户现场实地进行,并对调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到达客户现场,应当宣传公司的业务,说明调查的目的、希望客户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十六条到客户现场调查,应当搜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报表、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2、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与纳税凭证;3、近半年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人民银行咨询系统查询证明;5、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个人征询系统查询资料;6、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委托书;7、公司法人代表与高管个人简历(在简介中作了表述,此处可省略);8、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贷款的决议;9、股东会(董事会)签名样本;10、财务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11、原材料、产品供销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2、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及权属证明复印件;13、担保人相关资料(与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基本相同);14、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核实、确认客户法定证照资料及公司治理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营业执照、特种许可证等证照的内容、范围、有效期限;2、公司章程内容合法性以及对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授权;3、注册资本及变化、实际到位、实验资报告;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书、签名样本等。

第十八条调查、了解客户公司治理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股权结构、对外控股、参股的情况及其真实性;2、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3、相关法定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调查、了解客户产业、行业及市场供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所属的行业政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2、产业布局及市场供求状况;3、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上下游主要客户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4、产品订单、销售的真实性及量、价、结构、半径变化情况等。

第二十条调查、了解客户生产、技术发展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生产(或经营)规模、生产(或经营)能力及实际达产情况;2、生产技术装备情况;3、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情况;4、产品技术、研发及发展趋势;5、原材料供应模式、渠道、价格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通过账、表、薄和相关凭证及其内在联系,了解、核实客户的财务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的完善、有效情况;2、销售收入、现金流、利润等关键数据的真实性;3、负债水平、结构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4、对客户产销量、收入、利润等关键数据的比较分析,查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及客户相关资料,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有无不良记录;2、供、销合同履约以及合同纠纷、诉讼情况;3、资金回笼及体外循环的情况;4、当期信用等级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调查、了解客户管理团队品行、能力、合作等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品德、诚信情况。

有无违规、违纪、治安处罚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

2、能力、个性情况。

包括学识、主要工作经历和业绩,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等优劣;

3、分工、合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查、核实担保物(抵押或质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设置担保合法性、权属关系明确、清晰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完整性;2、设置担保的程序及设置内容的合法性;3、担保物价值的有效、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4、担保物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对设置担保的影响;5、办理登记确认的可能性等。

第二十五条调查、了解保证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保证意愿情况;2、保证设立的程序、内容合法性;3、保证范围及保证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调查、核实权利质押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期限性;2、权利的权属关系及相关文件的完整、合法性;3、存续期权利价值的充足性和变现可行性;4、权利登记或行使权利的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七条调查、核实抵押担保设置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1、房地产抵押:

房、地登记备案情况,防止出现假证、一房多证、重复抵押和被查封、扣押、租赁合同对抗抵押合同等情况。

2、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性质、出让金解缴、有效期限、地上定着物的处置、评估价值合理性,防止出现假证、一地多证、重复抵押和被查封、扣押、监管情况。

3、机器设备抵押:

通用还是专用,实际价值及抵押率合理性。

4、动产及仓单质押:

设置合法性及权属,保管难易程度、保管期限以及变现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与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面谈,了解、听取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看法、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深入客户车间生产现场、原材料、产成品仓储库房,查看客户生产情况及原材料需求、产成品占用等情况。

第四章分析、判断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搜集、调查的资料和内容,进行鉴别、梳理、分类和归纳。

第三十一条对调查、了解的情况、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司主体资格、治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存的主要问题;2、依法经营和诚实、守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3、客户所处行业、产业的政策对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4、信用申请、抵(质)押或保证设立的文件、手续合法性和完整性,有无缺陷或瑕疵;5、客户生产或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劣势分析;6、客户主要风险点及防控、化解意见或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按照《信用评级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客户信贷需求,包括额度、品种、期限等,进行分析、测算,并确定其最高授信控制额度。

第三十四条分析、核实本次申请信用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额度、品种、期限的合理性。

用途的真实性,应当通过交易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测算、分析本次信用定价的合理性,符合授信、用信双方可接受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担保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2、担保设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设置的担保物是否为法律所允许;4、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的确定,是否高估,存续期内或信用到期,担保物价值或担保人担保能力,是否具有代偿能力;5、担保系列文件及其要件、内容及要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纰漏;6、担保登记是否唯一和有效;7、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有无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担保物变现的难易程度。

第三十七条依据上述分析情况,在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时,方可允许信贷准入:

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证件完整、有效;2、产品或经营范围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或允许的范畴;3、组织机构、制度较健全,产权清晰,管理较规范;4、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诉、合同违约及行政处罚等记录;5、经营有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正值;6、信用等级或经测评达到A级及以上;7、用信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8、信用用途、额度和期限,合法、合理;9、担保合法,并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变现能力。

第三十八条调查了解、核实、分析等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对本次调查的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作出判断:

1、合规性认定。

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2、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公司的信贷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3、主要风险点是什么?

已采取和应当采取哪些控制措施;4、本笔业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合理等。

第五章调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九条撰写信贷调查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材料真实。

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

材料和情况的真实性,是调查报告的生命线。

2、内容全面。

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反映规定调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

对客户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调查、确认情况;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情况;客户资产、生产经营状况;信贷需求用途及合理性、效益性等。

3、分析客观。

以客户的真实数据、情况为基础,运用有关方法(如因素分析法、环比分析法、定基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对客户的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前景预测等进行客观分析和判别,避免主观臆断、妄加推测。

4、重点突出。

重点突出支持或不支持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特别是对拟支持的信用,应把客户的行业地位、产品优势和特点、双方合作效益、风险可控程度及范围等,作为重点反映的内容。

5、表述准确。

在调查报告中,陈述情况、分析问题,言之有据、言之有理、用词恰如其分,合乎逻辑,前后一致、相互衔接。

避免“大概、左右、估计等不确定或含义模糊不清的概念和语言。

6、书写规范:

书写工整,书面整洁,不随意涂抹;书写格式、标点符号使用,合乎规定要求。

若以微机打印,字体用法:

主标题作宋体小二号,副标题用宋体三号,其余文字用宋体四号;正文行距为1.5倍。

第四十条调查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包括标题、抬头、引言、正文、结束语、落款、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调查报告“正文”写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概况。

包括客户主体资格、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所处行业等内容。

2、生产经营能力分析。

包括产量、销量、技术、市场供求及预测、主要原材料供应等情况。

3、财务状况分析。

包括资产负债、融资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4、信用风险分析。

包括产业政策符合性、市场预测、抵押担保等。

5、申请信用合理性分析。

包括用途、额度、品种、期限、效益等内容。

6、调查分析结论。

第四十二条调查报告的结论意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归纳和提炼出客户行业、产品、经营、效益以及可控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突出反映支持的主要依据和理由;2、相关结论性意见。

包括:

申请信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综合效益分析、综合风险分析的结论性意见;3、适用信用的种类、币种、额度、期限、利率(包括执行的基准利率、测算及应执行的上浮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4、定性表态意见。

即用“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思表示的语言,表明调查人的最终态度(注意,不能使用“建议”等模糊语言)。

5、管理建议或风险控制措施。

应针对本笔信用的使用、管理或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建议。

第四十三条现场调查至调查资料、调查报告完成及填写《贷款调查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个人(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同一客户的年度内第二次存量授信,其法定证照等基本资料和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从简,但资料、情况发生变化的,必须按要求搜集和反映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经董事长审批后,发文实施,修改、完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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