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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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2010年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外协队伍准入资格情况

1.1准入资格证发证时间:

1.2准入资格证编号:

1.3准入资格证有效期截止时间:

1.4施工准入范围:

1.5注册资本金:

1.6本合同后附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分包内容

2.1分包工程名称:

2.2分包工程地点:

2.3分包作业范围:

2.4分包作业内容:

3.分包作业期限

3.1本合同开始作业日期为年月日,结束作业日期为年月日,总日历天数为日;

3.2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4.1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总额为:

元,大写为:

元。

4.2本合同的分包价款采用下列种方式计算:

4.2.1固定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共计元;

4.2.2确定综合劳务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综合劳务单价为元/工日,确定的工日数为工日;

4.2.3确定不同的工作成果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劳务作业量计算。

(详见附3:

劳务分包计价清单)。

4.3不可预见工时费:

本合同总价不含不可预见工时费,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工时,双方可另行约定。

4.4本合同价款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要求甲方承担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5.劳务作业量的确认

5.1劳务作业量确认的范围:

5.1.1由甲方按月将乙方实际完成的分包作业量,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核定确认。

5.1.2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或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作业,造成的超分包数量的,除业主认可外,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自负。

经业主认可的,乙方超出本合同范围所完成的劳务作业量其价款按照本合同第4.2款执行。

5.1.3需要确认的已完成分包作业量中,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验工计量。

5.2申请确认劳务作业量的时间:

甲方在开工后的每月日至日接受乙方的申请,对乙方当月完成的分包作业量进行验工计量。

乙方开工当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日的,甲方当月不接受乙方计量申请,当月的作业量累积到次月一并计量。

5.3乙方须提交的分包费用结算资料:

申请确认劳务作业量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施工任务单》(见附4)、《工程数量质量验收清单》(见附5)及《劳务分包验工计价结算单》(见附6)。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并由乙方授权的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

乙方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4劳务作业量的确认程序:

甲方应在受理乙方提交的确认当月劳务作业量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包费用结算资料审批完毕,并返还乙方一份。

乙方如对该次审批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据此进行书面或现场核实,经甲方核定后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结果。

若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甲方审批的分包作业量即视为被乙方确认,并作为当月最终计量结果和价款支付依据。

5.5末次结算计量程序:

末次结算时,乙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末次验工费用结算单”(在《劳务分包验工计价结算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及相关资料,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帐,以审核结果为末次验工费用;若有异议,则按5.4款中规定的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6.质量标准与验收

6.1按照甲方所交接给乙方的关于质量的特殊要求、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本分包作业必须达到业主质量评定标准。

6.1.1施工规范:

按;施工技术规范,执行标准。

6.1.2验收标准:

按标准验收;执行标准。

6.1.3质量等级:

达到标准。

6.1.4对本合同施工质量无特殊要求的,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务作业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

6.2乙方每月申请确认劳务作业量时或本道工序完成时,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按照业主对甲方的要求),通知甲方验收;经业主最终验收不合格时,乙方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重做,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6.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和监理检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此前,不得隐蔽。

乙方如擅自对隐蔽工程转序(未经甲方及监理检查而隐蔽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或由乙方承担不高于该分包作业工程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6.4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人员指导、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应满足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6.5业主、监理、上级单位(或部门)对甲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并作出经济处罚时,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7.甲方的权利、义务

7.1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安全质量交底和节点工期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作业指导书、基线等)。

7.2为乙方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水源接点。

7.3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技术测量、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7.4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费用,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毕的应付分包合同价款。

具体操作执行本合同第5条、第10条的有关规定。

7.5制定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及要求。

7.6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满足甲方质量、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分包作业量和分包作业内容,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7.7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7.8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整日停工或待工的(不可抗力除外),经甲方确认后,按元/人·日支付生活补助费。

7.9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缔结其他经济关系,甲方也不对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担保。

末次分包费用结算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购货款等一切付款义务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向出租人、出卖人等债权人承担义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上述乙方债权人向甲方或甲方利益相关方提出诉求的,乙方应声明自身为该诉求的完全应诉主体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甲方的不利影响。

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乙方的剩余款项并视为乙方已同意甲方从其剩余的分包费用中直接向乙方债权人支付并作相应抵扣。

7.10为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业主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甲方行使代支付乙方作业人员工资的权利。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代为支付本合同范围内乙方作业人员工资的《代付工资委托书》(见附7)。

乙方在每月劳务作业量确认后3日内,在乙方分包价款支付前向甲方提报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当月所有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单》(见附8)(注明作业人员在甲方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账户信息),甲方从结算的分包价款中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直接向乙方作业人员支付工资,保证作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及时、到位。

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单》或提供的《工资支付单》总额大于已确认的当月分包价款(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扣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8.乙方的权利、义务

8.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节点工期、施工规范或乙方作业所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按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

8.2确保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及本合同约定的投入人员要求,组织合格的、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或操作证,能满足施工需要的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乙方人员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交底,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保、消防、卫生的管理规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现场脏乱的损失及各种违约责任。

8.4在甲方按总包合同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给甲方。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收集工程变更资料,并及时提交甲方。

甲乙双方劳务分包价款的结算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劳务作业量为准。

甲方按总包合同向业主索赔时,该索赔额超出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索赔额的部分,不论是否有甲方、业主或监理的签字盖章,都不得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上述超出部分经业主同意批复或部分同意批复并将索赔款向甲方支付完毕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在变更索赔中所作的工作和贡献,酌情予以奖励。

8.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分包作业项目或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更换分包队伍造成的经济损失。

8.6做好本合同范围内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道路、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文物、管道、电路、线路等保护和防护工作,否则因乙方责任由此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7乙方应与其雇用的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其委派的负责本项目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由甲方存档备查。

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须向甲方支付3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限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禁止乙方进场作业。

8.8保险

8.8.1乙方必须为参与甲方施工的作业人员参加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乙方作业人员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8.2在本合同范围内,甲方代乙方为其在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内的全部作业人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8.8.2.1保险费用如果业主在总包合同中列支的,则由甲方承担,如果业主没有在总包合同中列支的则甲方从乙方的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8.8.2.2施工场地内乙方作业人员出现工伤(亡)事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理赔,待保险公司向甲方支付保险理赔费用后,甲方依据乙方与工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达成的赔付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仲裁书、支付令、裁定或判决等),在理赔额度内向工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支付保险费。

非甲方原因,未能保险理赔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8.3乙方工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直接向甲方诉求赔付的,乙方应主动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在应付合同价款中先行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上述相关受害人。

8.9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提供全部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必须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和制表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乙方拒不提供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单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并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分包合同。

8.10按甲方要求提交各类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8.11负责已完劳务作业部分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费用和损失责任。

8.12乙方应教育其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生产秩序,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配合甲方的各种质量、安全、环境、法律培训,严格听从甲方指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8.13如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整改并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并最终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退场通知后5日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秩序。

(1)乙方作业人员工种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2)乙方未能按照附2的承诺提供施工设备或提供设备与承诺不符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

(3)乙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甲方指令要求,甲方要求其采取措施时,乙方无作为或者未能实质性改善;

(4)乙方作业人员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返工率达到%的或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乙方无正当理由修复日期累积拖延达20日以上;

(5)乙方作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现场施工安排和指令的;

(6)乙方作业人员罢工或怠工的;

(7)乙方其他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情形。

8.14与甲方签订并遵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廉政责任协议》(见附9)

9.双方驻工地代表

9.1甲方代表

9.1.1甲方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9.1.2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

,身份证号码:

,负责组织施工生产,签发相关指令,办理费用结算审核呈报工作。

9.1.3甲方委派的有权签认物资材料的代表为:

,身份证号为:

,除该代表外,他人无权对物资材料事项进行签认。

甲方其他人员无权签认,否则签认无效。

9.1.4甲方委派的有权办理财务资金等事项的代表为:

,身份证号为:

,除该代表外,他人无权办理财务资金事项,否则签认无效。

9.2乙方代表

9.2.1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

,身份证号码:

,按照本合同分包作业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施工管理,办理竣工结算等事宜。

9.2.2乙方委派的有权接收甲方提供的材料的代表为:

,身份证号为:

,除该代表外,他人无权对材料事项进行签认,如无该代表的签认,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派发物资材料。

9.2.3乙方委派的有权办理财务资金等事项的代表为:

,身份证号为:

,除该代表外,他人无权办理财务资金事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乙方委派的代表在办理授权事宜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由甲方确定身份。

9.3双方约定:

经甲方公司总经理(经理)审核批准的乙方费用结算单,作为分包作业期间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和文字资料,都不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9.4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所持有的其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须与本合同第9.2款中的约定一致,有效期必须大于本合同有效期,否则应在授权委托书上予以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

9.5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所持有的其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前,应提前办理新的授权委托书。

乙方需要更换新的工地代表或变更授权内容时,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新的工地代表也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并且新旧工地代表在工地的交接期不得少于15日,否则均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内,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更换次数不得超一次,否则均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0.支付

10.1本合同的分包作业无预付款。

10.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支付,包括转账、扣减或冲帐方式,甲乙双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结算。

采用转账方式的,合同价款通过本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采扣减或冲账方式的,甲方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并书面通知乙方。

10.3甲方应付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

如劳务作业量增减,双方应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0.4双方约定在当期应支付乙方款额中,甲方有权直接扣留下列款项:

(1)本合同第7.6款中规定的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第7.9款中规定的发生甲方代偿乙方租赁费、购货款等债务的

(3)本合同第7.10款中约定的甲方代支付的乙方作业人员工资;

(4)本合同第8.8款中规定的甲方为乙方作业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所要求乙方支付的费用(如有)以及甲方先行支付给乙方工伤(亡)人员或其近亲属的赔偿款;

(5)本合同第11条发生的安全保护用品赔偿费和垫付的安全事故赔偿金;

(6)本合同第12条中规定的乙方对甲方材料设备使用管理不善导致的浪费、损坏、丢失或超出限定的损耗量所作的赔偿;

(7)本合同第13.1款中规定的须补足履约保证金的费用;

(8)本合同第13.2款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

(9)本合同第15.3款规定的乙方擅自变更设计造成甲方的损失;

(10)本合同第18.2款约定扣取的奖罚基金;

(11)甲方代付的其他费用、扣款费用、乙方违约金等。

甲方对乙方的扣款决定要向乙方出示书面通知,乙方可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或其上级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同意。

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异议阶段不停止扣款的执行。

10.5所有款项的支付,应在每月劳务作业量确认后,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对付款项目、本合同第10.4款中规定的扣款项目、金额等签字确认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劳务费发票(发票税款已含在结算费用内)。

乙方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10.6业主未将工程款按期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给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11.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事故处理

11.1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和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环境中工作或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在施工前7日通知甲方,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报甲方备案。

11.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具体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进行管理。

11.3.1由乙方采购、使用、保管。

乙方自行采购的安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视为违约。

11.3.2由甲方根据需要进行提供,乙方负责使用和保管,并在本合同终止后归还甲方。

因乙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安全防护用品损坏的,乙方需比照产品进价赔偿。

11.4乙方作业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由甲方协助安排处理方案和处理办法,乙方要积极配合。

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1.5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可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如甲方向第三人垫付赔偿金的,乙方应向甲方及时偿还该款项或允许甲方从乙方的分包价款中扣除。

12.材料、设备使用及自带机具

12.1甲方向乙方技术交底,乙方在进场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需求清单。

12.2乙方提交的材料设备需求清单,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及时提供并交付乙方使用和保管。

不能及时提供或根本不能提供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3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使用、保管不善发生浪费、损坏或丢失,乙方按价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4乙方可自带与分包作业范围相适应的小型工器具。

12.5甲方对乙方实行材料限额供料,按不同材料分别确定损耗系数,乙方超出损耗量,按材料采购价的倍(1.2—1.3)赔偿。

13.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13.1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即万元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3.1.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本合同不生效。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13.1.2乙方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且完成的分包作业内容通过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3.1.3乙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甲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对乙方处以违约金的,该违约金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在甲方违约金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齐或由甲方从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后补齐。

13.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3.2质量保证金:

甲方按当期劳务费用结算额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乙方的作业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业主返还甲方质量保证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

若有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负责返修,质量保证期顺延,质量保证金仍由甲方保留。

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3日内拒不开始返修,或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修完毕,甲方有权将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

14.违约责任

14.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1.1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分包价款的,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特别规定以及取得乙方理解与同意的除外;

14.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任务,工期每延误1日,向甲方交纳本合同价款的1.5‰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总价款15%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2.2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重作、返修、返工等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数额据实核算;

14.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退场,一次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2.4作业过程中,乙方的作业能力无法满足施工工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给甲方造成影响,受到业主及监理单位批评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在限期内无实质性改善,不能满足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的,甲方有权调整作业内容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5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组织具备资格证书人员进场作业的,甲方有权调整分包任务或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

乙方进场分包作业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如乙方被发现该特殊岗位使用无《职业资格证》的技术技能人员,乙方须向甲方缴纳500元/人·次的违约金,被发现使用无《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乙方须向甲方缴纳8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4.2.6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小型工器具的,甲方有权调整分包任务或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

作业过程中,小型工器具未按时进场,乙方须向甲方缴纳1000-5000元/台的违约金,并限5日内提供合格的小型工器具,拒不提供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场,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4.2.7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服从甲方指令,不遵守甲方根据业主要求所做的合理调整,影响了工期、质量和安全,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缴纳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承担无条件退场责任。

14.2.8当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的“解除合同”或“退场通知”后3日内退场,拒不退场时按本合同16.3条款处理。

15.合同变更

15.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本合同第15.1款约定的情形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5.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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