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制度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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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制度改.docx

民营医院制度改

****医院规章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发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新制定我院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事制度

新员工的聘用、试用期及待遇、劳动合同签定、工资及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我院新员工实行招聘制度,根据招聘岗位不同,院长办公会提前制定拟招聘人数及考核题目,对所招聘人员实行统一考核,责优录取。

经医院员工招聘考评小组考核合格,确认上岗。

注:

根据省市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医疗、护理、化验、影像、药房等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上岗证,没有的不能录用。

新员工上岗后试用期1-3个月,根据工作情况,医院有权延长员工试用期,但时间不超过2个月。

医院将根据其个人表现或工作能力提出是否继续聘用,如个人表现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工作,医院可在试用期间随时解除聘用关系;如继续聘用,员工应填写招聘员工转正申请表,提出继续聘任申请,医院员工转正考评小组经综合评议同意后,决定继续聘用,员工与医院签定劳动合同。

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得与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聘用关系,但员工违反医院奖惩制度-下岗处罚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医院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员工只发基本工资,无其他补助及效益工资,无我院正式职工可享有的假期。

我院员工工资待遇将根据员工的学历、工作年限、对本岗位的贡献及拥有岗位执业证书的级别确定,原则是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

我院职工工龄按整年计算(自签定劳动合同之日算起)。

本院员工之间应对自己的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工龄补贴等收入)相互保密,不得随意宣扬。

如发现有人泄露本人收入,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扣发下月奖金的处罚,如超过3次泄露本人收入,医院将劝其自动离职。

如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本人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以便医院进行工作调整及安排,自动离职员工提前1天做好工作交接,离开当天结算医院所欠发的收入。

员工辞职,未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或因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被开除的,离开当天不能结算医院所欠发的收入,交接完毕后再补发收入,如果一直未交接或交接不清的,将不予补发收入。

二、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衣帽整洁,举止端庄。

男不留长发、不蓄须;女不披肩散发(头发应扎起或盘起),应化淡状,尽量不佩带戒指、手镯、耳环等外露饰品。

2.职工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来我院就诊的病人,主动介绍本院的基本情况及诊疗项目,不得推诿、刁难病人,不准与病人及其亲属争吵、斗殴,不准私自将病人转到外院,也不允许诊断后介绍病人到院外买药。

如有违反,视情节每次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按下岗处理。

3.医务人员要认真负责,尊重病人,廉洁正直,不得出具假医疗诊断证明、出生证明,如有违反,医院将给予下岗处理,所产生的一切民事及刑事责任自负。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各自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干私活、不无故旷工,违反1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与警告或待岗处理

5.工作期间不准将孩子、亲戚、朋友带到工作现场,如有违反每次罚款50元;下班离开科室前应灭灯,关(锁)好门窗,非工作需要不得再回科室,违者每次罚款50元。

6.在给病人诊疗过程中不吸烟、不吃零食,违者每次罚款50元。

7.不允许私自利用医院诊疗设备做检查和治疗,违反1次罚款500-1000元,并给与警告或待岗处罚。

8.不得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一经发现,除赔偿病人全部损失外,按所发生的费用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下岗,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私自外出行医或给病人诊治收取现金的,给予代岗处理并按所收取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责任自负。

10.发生事故、差错时责任者要立即向院长报告,与差错发生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药品、器械等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之用。

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给予下岗处理。

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按下岗处理。

11.下班前各科室白班工作人员,应关闭科室仪器、设备的电源(电冰箱等特殊用电设备除外)如因仪器、设备的电源未关闭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12.各科急症、危重病人抢救时,各科室人员必须迅速行动,紧密配合,值班的临床医务人员接到通知(或看到病人)必须在2分钟内到达抢救现场,对病人进行有效的诊治(或抢救),医技、药房等辅助科室值班或听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岗,脱岗、迟到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罚款100-300元、待岗、下岗处罚。

13.我院各科室(岗位)有详细的岗位工作制度,望全院职工认真遵守、执行,违者按规定处理。

14.医院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医院领导,及时完成院领导临时交给的任务,对不服从院领导指挥的员工、触犯我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将给予警告、罚款、待岗、下岗的处罚。

15.对给予警告处分的员工,将扣发当月的效益工资。

16.待岗期间正常工作,只发基本工资,考查3-6个月,如表现良好可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待遇,如表现欠佳按下岗处理。

附:

《各岗位工作制度》

三、值(听)班制度

1.工作人员排班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每周上报院长办公室1次。

2.不准私自安排半日班,不准私自调班,如需调班需填写调班同意书,并签字,如不填写调班同意书或调班期间有意外情况发生按我院《关于值班、调班、听班的规定》处理。

3.值班人员不脱岗、不串岗、不空岗,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病人无法就诊或发生医疗纠纷(差错)的,责任自负。

第1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罚款200元,第2次按下岗处理。

4.值班期间禁止打扑克、玩游戏等娱乐活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值班者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在接班者未到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违反双方按迟到、早退处理;值班者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代,与接班者做好交接方可离开,违者每次罚款50元。

6.值班期间禁止饮酒,酒后值班每次罚款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自负。

7.听班人员原则上在院内听班,如有事需离开医院的,需向值班护士讲明去向和联系电话,听到呼叫10分钟之内必须到岗,如超时罚款30元,不到岗(听到呼叫超过30分钟按不到岗处理)罚款200元,警告1次,第2次按下岗处理。

8.全院统一规定各科室值班或听班时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

附:

《关于值班、调班、听班的规定》

《换(调)班同意书》

四、收费制度

1.我院所有费用均由收费处收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违者按收取现金额2倍罚款,并给予代岗处理。

2.收费处所收的任何费用均不准私自存入银行或外借,发现1次罚款1000元,如上交金额与实际收费不符,每次按所差金额2倍罚款。

3.收费处工作人员应在医院财务处领导下,做好收费、结算及报表工作。

熟练掌握收费标准,准确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少守或漏收,如多收应及时退还病人,发生纠纷责任自负;少收、漏收部分由收费人员赔偿。

4.严格交接班手续,当班问题由当班人员负责解决。

做好防盗工作,保管好现金、收据和收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每日按规定时间将所收的现金和有关原始单据送交医院财务处,做到日清月结。

5.收费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擅离岗位,严禁室内会客,大声喧哗,违者每次罚款100元,非收费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五、考勤制度

1.医院实行指纹考勤,由专人负责各科室(岗位)考勤,次月7日前报院长办公室。

2.各科室、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事假、病假、产假等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电话请假,凡不按规定执行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3.各科室在安排人员休假时,不得影响科室正常工作。

各种假期均需本人填写假条,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长审批,院长签字后才能休假,不请假休息或先休息后补假条按旷工处理,旷工每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因旷工对所在岗位造成的损失,月旷工2次(或4天),年旷工累计4次(或8天)按下岗处理。

4.职工休病假,必须经本院医疗鉴定小组集体诊查,出示我院的诊断证明,报院长审批,规定假期未愈的需再次鉴定续假,如无假条随意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必须本人填写假条,电话请假、别人代写假条均视为旷工,特殊情况报院长审批。

6.休假期间工资和奖金按医院规定执行。

附:

《各科室岗位作息时间》

六、卫生制度

1.全院职工应热爱医院,维护医院形象,保持医院环境卫生。

2.医院每周大扫除1次,每日早晚各打扫卫生1次。

早晨应提前10分钟到岗,晨会后打扫各自的卫生区,白班下班前整理好桌面物品,摆放整齐,不按时参加或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50元。

3.男、女职工宿舍应保持干净无异味,每日有专人值班,负责当日卫生,如不打扫扣当日责任人50元。

4.医院卫生督查小组将不定期对各科室(包括男女职工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对卫生不合格科室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七、各种假期

一、固定假期

我院正式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法定假日(共11天)及每月2天的固定假期,此假期原则上是提前1天填写假条,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休假,无假条擅自休息,或电话请假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直接报院长审批。

根据科室人员工作安排情况,如工作太忙或申请休息人员集中,科室负责人有权决定不允许休假,但不能无正当理由阻止员工休假。

科室负责人如无正当理由阻止员工休假,一经发现,撤消科室负责人职务。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经本院医疗鉴定小组集体诊查,持本院的诊断证明,经院长同意方可休息。

(2)试用期间请病假,相应延长试用期。

(3)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本院医疗鉴定小组集体诊查,出具证明和院长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

(4)病假超过1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需院长批准。

病假期间无基本工资及效益奖金。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每月固定假期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

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由院长审批。

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2天的,扣除工龄一年,超过1个月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事假期间无基本工资及效益工资。

四、婚假

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2年以上者(含2年),初婚可带薪休婚假5天;再婚可带薪休婚假2天,超期的按旷工处理。

婚假应提前1个星期申请,报院长批准。

请婚假者需提供结婚证或其他有效结婚证明。

婚价期间不扣发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五、产假

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工龄5年以上者(含5年),可带薪休产假3个月,产假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助(380元/月),医院同时给交纳产假期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应医院交纳部分;如3个月产假休完后,因孩子小,无人看管或其他原因可继续请无生活补助的产假3个月,在此期间医院不再发放生活补助,养老及医疗保险应医院交纳部分自己负担;产假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工龄不满5年职工,休产假无基本生活补助,前3个月医院给交纳产假期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应医院交纳部分;产假超过3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产假自分娩次日开始计算,共90天。

工龄满5年,但此前未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的,产假期间医院将不予缴纳。

六、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但事假不能超过2天,超过2天按旷工处理)。

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丧假期间不扣发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特别说明:

职工在各种假期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或疾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或医院证明,向院领导申报,可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我院规定处理,疾病费用自负。

八、医院内部治安规定

1、医院同事之间应团结互助,严禁背后相互攻击,当面相互辱骂、打架,违者将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罚款、警告、待岗、下岗处理。

2、凡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由保卫科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安全。

对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待岗、下岗处理。

3、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传抄黄色刊物、播放淫秽录像,一经发现,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罚款200-500元。

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按下岗处理。

4、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打唿哨,扰乱公共秩序,违者罚款50-200元。

九、其他

1.司机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损失的,责任一律自负。

2.未经院领导批准,职工宿舍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发现1次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

3.各科室器械、仪器设备、物资一次性清点后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造成器械、仪器设备、物资损坏或丢失,根据具体情况折价扣罚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的工资并罚款100-1000元。

4.各科室请领物品需先报计划后请领,并由专人领取,专人保管、发放并报院长审批,多领或不报均按所领实物折价的2倍罚款。

5.未经批准公物私用者,按实物折价并加罚50%交公;库存物品和个人使用工具无故丢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准私自处理废品,发现1次罚款50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医院将根据职工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情况,每年度评选优秀员工1-2名,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说明: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公布之前进院的老职工,如无相应岗位的上岗证请抓紧考取,医院给一定时间的缓冲期,规定时间仍未考取的,医院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院长办公会有权增加或删除本规定的内容,如有增加或删除将另行通知。

4、本规定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医院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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