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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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大同市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2018年)

  一、减轻企业负担

  1.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严禁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再延续实施一年。

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着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执行好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

研究降低水电气暖等价格,确保稳定供应。

开展支持民营企业“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扩大民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电量规模,降低企业获得电力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

调整“公转铁”运输结构,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3.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

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建立合理的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模式。

市财政和市金控集团注资市财信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到2019年底增资到10亿元。

支持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接省再担保集团,鼓励其市场化参股、控股各县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建立大同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核销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担保贷款、技术改造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对贷款担保出现的风险损失予以代偿补偿核销。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业务在保余额的0.1%给予风险补偿。

市政府2019年新增不少于2亿元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扶持大同市因临时资金困难难以还贷的企业。

  4.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券商辅导期满并通过山西证监局辅导备案验收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上市融资并投资在本市的企业给予20万-100万元奖励。

对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并迁回大同市的企业,给予100万-200万元奖励。

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挂牌后融资并继续在大同市投资的,按投资规模再给予20万-300万元奖励。

对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企业“私募债”“可转债”的企业,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贴息补贴;对完成规范化改制并经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股改并挂牌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晋兴板”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扶持。

  5.降低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

建立民营企业纾困制度,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公司管理规范且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在纾困名单内的企业暂时遇到经营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落实增贷、稳贷、降息、债务重组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制度,将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纳入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录,根据名录内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和监督,杜绝人为缩短融资链条。

  6.加大民营企业金融支持。

紧紧抓住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小再贷款、再贴现1500个亿(其中支小再贷款500亿,支小再贴现1000亿)的政策机遇,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参照支小再贷款利率执行;扩大支小再贴现支持范围,将单户授信额度500万元以下调至3000万元以下。

鼓励民营企业在市场发行债券,支持商业银行购买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以此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综合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纳入“红名单”,对红名单内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在融资担保、纾困、无还本续贷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将失信严重、长期违约、恶意拖欠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取消已有荣誉和补贴。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7.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对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煤、水、电、暖等收费方面真正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标准。

  8.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交通运输、脱贫攻坚、能源等。

鼓励民营企业创办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应用型、综合性非营利普通高等院校,对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院校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综合排名进入我省前10名的再奖励1000万元;同时,积极引导大同市企业与民办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在为企业输送人才的同时解决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凡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模式投资建设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6000元、改扩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3000元。

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所需补贴资金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

  9.助推国企与民企合作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不得对民间资本设准入门槛、持股比例、合作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对新取得或到期重审通过取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参军”企业,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度内新增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与军工企业配套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合同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10.加快推进“放管服效”改革。

加快省、市、县、乡、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大厅之外无审批”和“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市级实行“一枚电子印章管审批”和“一窗通办”模式。

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无审批承诺制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省级“3545”专项改革基础上,2019年实现市级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2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

  11.优化完善环评服务。

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把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简化区域内项目的评价内容、前置条件、总量管理等。

根据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入园项目相应评价内容。

研究制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化解民营企业环保责任风险。

  五、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2.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建立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按工业振兴“十条”奖励政策规定执行;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签订产学研长期合作协议并产生高新技术成果且在大同市转化的企业,依据企业创新情况市财政给予20-1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在融资担保、纾困、无还本续贷等方面优先考虑。

  13.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振兴“十条”奖励政策执行;对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奖励50万元;对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山西民营企业制造业30强的,市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在两榜单排名前10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对新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万元。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实施合同融资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

民营企业引进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高精尖”人才到大同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经审查合格,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企业聘任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中高端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企业注册地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企业招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5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15.培养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

每年组织5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国家知名重点院校进行管理研修培训;组织1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进行系统性管理培训,组织300名小微企业主进行专业化管理培训。

定期召开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大同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逐步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对为大同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授予省、市劳动模范、“山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

  六、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6.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影响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行为。

  17.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

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对一些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经营者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综合考量,严格审慎,妥善处理,区别对待。

要注意把民营企业中的一般违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把民营企业中的单位犯罪行为与企业中的个人违规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与党的十八大后的区别对待,对拉拢腐蚀贿赂干部与因干部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送钱送物的区别对待,对主动讲清问题与不配合协助调查的区别对待,切实做到稳妥审慎、宽严相济。

进一步细化实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等进行依法甄别,规范、公开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8.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畅通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强化市、县(区)级四套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原则上统筹安排2家民营企业作为每位成员联系点,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存在困难,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监察,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多沟通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19.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同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重大困难和问题等事宜,加强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指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加强督查考核。

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和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纳入县(区)和有关市直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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