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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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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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不列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按照聘任合同制方式管理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人员原则上以聘任合同制方式安排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同意聘用的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博士以下学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辅导员等人员(特殊需求的岗位除外)。
(二)根据有关政策学校同意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其他人员。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申请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的。
第二章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及待遇
第四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及工作需要设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人事处会同有关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前的全面考核。
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的要求,一般通过初审、笔试、面试、背景调查、校长办公会审定、体检、签约等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要求办理入校报到手续,学校不保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户口。
第六条学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签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聘用期限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校人事处受学校委托负责管理的事项:
(一)向各用人部门了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协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关人事政策咨询。
(二)根据合同规定核发相关费用。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来校工作已满4年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八条用人部门负责管理的事项:
(一)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三)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期间的业务档案,包括其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及业务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工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办法进行考核、评优推荐、参加各类非学历学位培训、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非事业编制人员提高学历学位,费用自理,待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后,按学校有关学历教育办法执行待遇。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解决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住房。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项目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分别由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可由学校委托重庆市社会保险有关机构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参加党、团、工会和其他社团组织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非事业编制人员努力工作,原则上符合条件的优秀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以在本岗位申请录用为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部门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原则上每年5月、11月各进行一次。
用人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人事处要严格审查基本条件,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择优录用。
第十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经领导和群众公认成效显著。
第二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须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达到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条件;或工作未满三年,但通过我校推荐,获得国家级(包括各部委,不含协会、商会等)荣誉称号或优秀/先进奖励、市政府荣誉类奖励或市级部门标兵类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获得校级三大优秀奖(年度考核优秀、校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累计满两次,其他人员获得校级三大优秀奖满三次。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获得校级三大优秀奖一次的基础上,在我校工作期间达到以下条件,每条可以抵充校级三大优秀奖一次:
(一)经我校推荐,获得市人民政府科学研究(含教改项目,下同)三等奖及以上1次;
(二)经我校推荐,获得市级荣誉称号(优秀/先进)1次;
(三)经我校推荐,获得市级教育教学类专业比赛(不含个人素质比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1次;
(四)经我校推荐,获得并主持市级及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六)在我校认定的B2级及以上期刊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七)出版教材1部且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或出版专著1部;
(八)主持校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校级一般科研项目2项;
(九)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标兵1次或校级优秀辅导员2次;
(十)获得学校(含各部门)专项个人优秀/先进2次;
(十一)获得校级课堂教学等级奖1次或优秀奖2次;
(十二)通过我校中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属于第三条第
(一)、
(二)类的,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且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条件。
非事业编制人员属于第三条第(三)类的,须获得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且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在45周岁以下。
第二十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公布当年度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的计划及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详细业绩材料。
(三)所在工作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审查及推荐意见。
(四)参加学校录用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有关考核并合格。
(五)人事处审查录用条件,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政审和背景调查。
(六)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学校统一组织或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八)办理人事调动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报到手续成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后,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自行终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20__年4月22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即日起施行。
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
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
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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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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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
第十二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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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
成都户口。
对符合成都市城镇户口申报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可协助申报办理本人成都市城镇户
第十三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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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人员,由本人办理档@案存放手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为核定编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非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开具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文件的,由学校或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与学校签订劳务(工作)协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签订的协议管理。
劳务(工作)协议须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