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与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教材讲解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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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与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教材讲解,第三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与期货条例的由来。

证券与期货条例的目标。

证券与期货条例的架构。

证券与期货条例的由来,证券与期货条例2003年3月颁布,2003年4月生效。

制定证券与期货条例的3个主要原因:

之前的架构有许多不善之处、重叠部分而且缺乏效率。

香港承担三个重要角色。

香港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一个彻底有效、现代化且灵活的监管制度。

证券与期货条例的目标,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标在于提供一个监管架构,这个架构具备的4个特点。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证券与期货条例有17个部、64个分部、409条及10个附表。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I部导言:

载有释义条文。

重要提示:

证券及期货条例条文将清楚注明每条适用于持牌法团(由证监会发牌及直接监管)还是适用于中介人(包括持牌法团以及注册机构)。

第II部:

证监会第III部:

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仅有的认可交易所控制人,而其辖下的两个交易所及三个结算所分别为仅有的认可交易所及结算所。

第IV部:

投资要约以受规管投资协议及集体投资计划界定市场推广受控制的产品。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V至VII部讨论关于中介人的规定。

第V部:

发牌及注册需要获得牌照的中介人;证监会只会向公司、法团及属于这些公司或法团的个人发出单一的牌照;受规管活动的9种类型。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V至VII部讨论关于中介人的规定。

第VI部:

关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证监会要求持牌法团保持各自不同的最低资金水平;关于持牌法团如未能符合有关资本规定的相应做法;关于持牌法团未能遵循财政资源规则的其它规定相应做法;关于证监会如能合理地相信某公司无法符合有关资本规定的相应做法;证监会获授权就持有及处理客户证券订立规则;有联系实体应符合的条件;关于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变动的相应做法;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认可财务机构除外),如收取或持有有关中介人的客户资产,不得在未获证监会书面授权下从事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业务;证监会获授权订立关于备存记录及成交单据、收据、户口结单及通知单等方面的规则。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V至VII部讨论关于中介人的规定。

第VI部:

关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有关审计的条文不单适用于持牌法团(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也适用于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持牌法团(并非认可财务机构)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内将经审计账目呈交证监会,但如属停止账目,则须于停业日起计4个月内呈交证监会;持牌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于领取牌照或成为有联系实体后一个月内委任核数师,并于委任后7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辞退或更换核数师须于1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核数师须向证监会或金管局呈交书面报告的情况;核数师如辞职,或不获续聘或不再担任某持牌法团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核数师,应书面通知证监会说明原因;证监会可委任核数师的条件;违法的干预审计的行为。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V至VII部讨论关于中介人的规定。

第VII部:

中介人的业务操守没有遵守业务操守准则对中介人或中介人的代表的影响;守则已获半法律认可;禁止中介人或其代表以任何方式,作出他的能力或资格已获政府或证监会认可或保证的表述;卖空不被禁止的条件;交易所参与者及他们的代表处理卖空指示的方法;关于期权买卖的规定;未获邀约的造访的定义;进行未获邀约的造访属违法;在如此造访下签订协议后,撤销该协议的方法。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VIII部监管与调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拥有要求资料的权力,资料的范围,查询的对象;认可财务机构才需要向有关监管当局交出其客户的资料的条件;证监会的雇员、获授权人或调查员需要获得裁判法庭的手令的行为。

第IX部:

纪律证监会可以施加制裁的形式;对受规管人士犯失当行为或并非适当人选,证监会处罚形式;证监会可以暂时吊销或撤销持牌人的牌照的情况。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X部:

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证监会可以干预持牌法团进行业务方式的情况;证监会可以进行干预的种类;证监会于提出理由后,可撤回、更改或取代通知。

即使牌照已遭暂时吊销或撤销,通知仍然有效。

证监会可向原诉法庭提出申请,命令持牌人遵守该通知;证监会可以向原诉法庭申请清盘令、破产令及强制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向原诉法庭申请各种命令的流程;这些不当行为的定义。

第XI部: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一位法官出任主席。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XII部:

对投资者的赔偿赔偿上限参照个别人士的情况而定,而并非参照经纪的情况。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

第XIII部: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XIV部:

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第9章将讨论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内容。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XV部:

权益披露基本规则:

股东权益越过须具报的百分率水平(5%)或越过高于5%的整体百分率时,则产生须具报权益;上市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权益且并无任何起点限制;资料毋须披露的情况;毋须计算在内的股份权益;可获豁免披露权益情况;上市公司必须调查本身权益的情况;做出调查的方式。

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第XVI部:

杂项条文真诚地执行证监会法定职能的公职人员可获豁免承担法定的法律责任;持牌法团在法团的某名高级人员协助、教唆、怂使、促致下犯下或在其同意下犯下证券与期货条例所订的罪行,则该名高级人员将犯下该罪行,可因此受处罚;任何人士于知情、罔顾或疏忽的情况下,向公众发出虚假及误导性通讯,而该等通讯与证券及期货合约有关或可能影响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则有关人士须负上责任。

第XVII部:

废除及有关条文,本章学习重点,了解制定证券与期货条例的原因及其目标。

知道证券与期货条例何处载有释义条文(即主要在附表1及遍布条例内)。

基本了解证监会的目标及职能,其与特区行政长官及财政司司长的关系(第II部),市场营运机构的角色(第III部)及投资产品的监管(第IV部)。

熟悉证券与期货条例的发牌条文(第V部)。

认识有关资本规定的条文。

了解赋予证监会就记录、保障客户的证券及款项、发出成交单据、户口结算及收据范畴制定的有关规则(第VI部)。

认识有关帐目及审计事宜的条文(第VI部)。

了解不遵守证监会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的授权条文颁布的任何守则(特别是业务操守)的后果(第VII部)。

本章学习重点,了解卖空条文的基本原则及有关未获邀约的造访条文。

熟悉证监会规管监督及调查的条文及证监会在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第VIII部及第IX部)。

阐释证监会的干预权力(第X部)。

对证券与期货条例的披露条文有基本认识(第XV部)。

识别证券与期货条例第XVI部及第XVII部所论述的若干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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