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权力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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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权力职责

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权力职责

一、工程管理组织机构

(一)工程项目组织机构

业主代表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二)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项目机构管理负责人

 

(三)监理组织机构

 

 

注:

专业负责人负责全公司的专业管理工作,根据工程情况安全监理工程师可兼职。

(四)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

安全/环卫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力

(一)建设单位权力

1、项目建设投资的决策权;

2、设计任务书的检查、决策权;

3、设计方案征集和设计招标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4、扩初设计的决策权;

5、工程项目建设概算的决策权

6、设计方案评审的检查、决策权;

7、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权

8、甲供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招标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9、施工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审查选择施工队伍的检查、决策权;

10、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具备开工建设的执行、决策权;

11、对已批准的工期计划的检查、决策权;

12、投资控制的检查、决策权;

13、审核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检查、执行权;

14、现场组织协调与质量管理的检查、执行权;

15、设计和施工工期的改变的决策权;

16、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执行权;

17、竣工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权;

18、遗留问题处理的决策权。

(二)项目管理单位权力

1、根据合同文件约定和建设单位授权行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权;

2、项目建设的信息收集、执行、检查、初步决策权;

3、编制设计任务书的执行、检查、初步决策权;

4、设计方案竞赛和设计招标、检查和初步决策权;

5、扩初设计的执行、检查和初步决策权;

6、工程项目建设概算的检查权;

7、设计方案评审的执行、检查和初步决策权;

8、施工图设计预算的检查权;

9、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检查和初步决策权;

10、甲供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招标的检查、初步决策权;

11、对招投标文件审查的检查、初步决策权;

12、办理开工前各种手续、进驻施工现场执行、检查、初步决策权;

13、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具备开工建设初步决策权;

14、对已批准的工期计划的执行、检查、初步决策权;

15、投资控制的执行、初步决策权;

16、审核工程形象进度的检查权;

17、设计和施工工期改变的检查、初步决策权;

18、现场组织协调与管理的执行、检查权;

19、项目管理组织内部信息及合同管理的执行、检查和初步决策权;

20、对监理工作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执行、初步决策权;

21、组织竣工预检验、工程竣工、交付验收的执行、检查权;

(三)监理单位权力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约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行使监理单位管理权力,履行监理义务;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准备条件适时发布开工令,根据工程存在问题的程度下发暂停令;

3、对承包单位驻工地代表有建议撤换权,对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资格的确认权;

4、用于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确认、否决权;

5、工程检验批次现场监督、检验、否决权;

6、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确认权;

7、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合理指令执行权;

8、现场工程量的见证签认权;

9、现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权;

10、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单项施工方案;

11、审查总进度计划、审批月及周进度计划;

12、对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有建议权;

13、现场“三通一平”的检查、确认权;

14、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否决权,根据工程安全问题(含隐患)严重程度下发工程停工令;

1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议、检查、管理权;

16、施工工期改变的建议、检查权;

17、施工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工程款支付中的签认、否决权;

18、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组织、检查、否决权;

19、完善监理档案的执行权。

(四)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单位权力

1、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审查、选择分包施工单位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2、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招标的执行、检查、决策权;

3、根据合同文件约定行使对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检查、管理权;

4、分包单位间的组织协调管理权;

4、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原始资料;

5、现场“三通一平”的检查、确认、接收权;

6、安全生产的管理、检查权;

7、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议、执行、检查、管理权;

8、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月及周进度计划编制、建议、执行权;

9、施工工期改变的建议权;

10、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11、建设单位通知项目暂停或者增加额外工作内容的,总承包有权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12、对因建设单位原因给总承包单位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13、总承包单位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变更。

  

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善工程建设前的各种手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2、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招标工作,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参建单位,依法和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3、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下发“设计任务书”,提出设计要求;

4、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和“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5、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6、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

7、指定控制材料、供应设备、供应商;

8、认定由承包单位与工程造价单位核对并上报项目管理单位的《工程量清单》;

9、依据可研报告中《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方案》完成拟建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10、对经过工程造价或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的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进行确认;

11、根据招、投标文件对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确认;

12、提供设计图纸、主持召开图纸会审会议;

13、根据项目管理、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授权;

14、负责工程项目外部协调工作;

15、主持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后备案手续。

(二)项目管理单位职责

1、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职责;

2、编制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规划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内部和外部的管理系统;

4、建立项目会议和报告制度,主持项目管理工作会议;

5、组织制定项目目标控制计划,采取措施对项目目标实施有效控制;

6、对工程建设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规避风险策略;

7、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进展状况及项目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及外部协调工作;

9、对设计变更、施工签证进行确认;

10、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工程竣工后备案工作;

11、负责项目管理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并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三)监理单位职责

1、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

3、根据设计文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根据国家及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的资料收集,编制完成监理档案;

5、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参加图纸会审,对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7、对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

8、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并编制会议纪要;

9、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内部的各方关系;

10、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分项、分部验收,主持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1、完成工程质量评估工作。

(四)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单位职责

1、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对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合同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建设单位负责;

2、组建有较高组织管理水平和较高工作效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有工程建设经验,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组织管理、工程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负责设计、设备采购、材料供应、施工、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

3、编制工程建设网络计划,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交竣工试验、功能考核、投产等各项工作及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4、设计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产品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对设计产品质量、职业健康和安全、环保、消防、水土保持方面的要求,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正常使用年限内对设计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5、应按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应满足合同的约定;

6、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配套要求。

满足建设单位企业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相关证件。

7、所提供的工程设备内必须有详细的装箱清单及其对应的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装箱清单复印件。

8、在承包人总承包工作范围内,建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工程所需的国内外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以及其他物资的采购、运输、接货、卸货、仓储、安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9、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发包人密切配合,与各相关单位总体协调、管理工作;

10、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

工程款的拨付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11、负责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参加各分包人的质量检查,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2、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和相应的保证体系,参加各分包人的检查,制定并落实措施的执行;

13、负责工程竣工资料收集、审查、归档工作;

14、负责工程决算及竣工财务结算管理工作;

15、确保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和各项功能考核指标达标。

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均按发包人要求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环保达到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并满足环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在议定重大原则问题时,应邀请建设单位参加。

在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评估、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应给予积极配合。

应认真听取评估及咨询方的意见,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勘察设计成果做出必要的调整补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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