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8933086 上传时间:2024-02-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16号)、《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卫政办发〔2019〕101号)和《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9〕88号)要求,现就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根本目标,在信访部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交通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纠纷治理模式,使各类纠纷纳入法律渠道,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在基层矛盾纠纷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进入叠加期,尤其是以经济利益为焦点的民商事纠纷更为复杂,往往引发“缠访”“闹访”等事件的发生。

人民调解具有网络健全、程序简单、结案快捷等优势,而仲裁具有独立高效、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等特点,“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可以有效拓宽当事人合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新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各自功能优势,对依法快速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对推动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统筹整合基层人民调解力量,增加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信访部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各乡镇调委会至少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可以适当增加;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力量。

每年组织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至少2次。

    

(二)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范围。

人民调解员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优先聘用具有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素质。

对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本地本行业有威望的热心人士,应适度放宽条件优先选任。

    (三)加快建立我县仲裁调解机构。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加大与中卫市仲裁委员会对接,积极筹备尽快挂牌成立我县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推动我县“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工作机制尽快运行。

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仲裁分支机构建立前期提供适当专业调解员和宣传支持以及业务指导。

(四)积极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仲裁调解员。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中“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的改革要求,聘任在信访部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等专(兼)职人员担任仲裁调解员,并报中卫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五)健全管理制度,推行推广仲裁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负责仲裁调解员的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人民调解员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学习、宣传、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各级政府部门在民商事纠纷中要优先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六)做好“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衔接机制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指导,依托市级“互联网+仲裁调解”的纠纷治理应用平台,把所有调解案件与仲裁相衔接,对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书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平台上传由中卫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确认。

如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依法仲裁。

申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政策。

人民调解员享受“以案定补”,案件补贴标准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对经仲裁确认的人民调解案卷,办案补贴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以案定补规定执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海原县“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领导小组,张赞军副县长任组长,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信访督办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司法局,杨彦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切实推动此项工作开展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开展工作,抓好督促落实。

将仲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化解工作与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切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沟通协调。

县人民法院要把“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纳入法院减诉工作中一体推进,积极支持仲裁参与诉前调解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各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分析并研判相关案件法律问题,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强化考核评价。

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组成考评小组,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评,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辞退和工资发放的依据。

同时为中卫市仲裁委员会考核评价仲裁调解员提供参考意见。

    (五)做好宣传引导。

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为打造社会治理海原模式的“枫桥经验”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批量上传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