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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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持整洁、美观、文明的城市环境,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城区和城乡接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主干道两侧。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扱、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是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机关,下设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

公安、交通、交警、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应现场查扣,并立即移交***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举报。

第五条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7日,向***区城乡市环境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责任书,并按本办法交纳建筑垃圾管理费和保证金。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一周内,向***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申报复查,复查合格的,应于15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建筑垃圾专用弃置场地由***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同***区国土资源水务局共同勘查设立,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并适当交納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第八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内,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申办手续。

由***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统一调剂、安排。

第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抛、洒、漏,并到***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条凡在辖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

承运或自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箱(点)、城乡接合部、铁道两侧和沟渠两岸。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子以处罚。

对阻挠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辖区乡镇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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