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基本养老服务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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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基本养老服务目录(2024年版)
对象
序号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
服务流程
政策依据
责任单位
老年人[]
1
照护服务
长期
护理险
对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参保人,当事人申请后,为其提供能力综合评估,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纳入我县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当事人或者代办人可以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选择浙里长护在线按照要求步骤来申请,也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进行办理。
《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温医保联发〔2023〕7号)
县卫健局
县医保局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关爱服务
基本项目体检
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两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县域居民可凭市民卡就近至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体检。
《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浙卫发﹝2022﹞2号)《**县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苍卫发〔2022〕39号)
县卫健局
3
关爱服务
老年教育服务
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教育需求。
促进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丰富老年学习内容,创新老年学习形式。
直接向各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提出申请,通过“浙学通”发布的老年教育信息,自行选课进行培训。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老有所学的实施意见》(浙教职成〔2022〕77号)
县委组织部
县教育局
4
照护服务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根据老年人人口密度和具体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老年人可根据住址和服务需求,就近前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5
关爱服务
法律服务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浙里办APP选择"司法公证”,再选择”法律援助申请”在线办理,按要求在线提供相关材料,也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申请。
按公证要求进行受理、审查、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局
6
物质帮助
老人意外伤害保险
为**县户籍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保。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省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老工委办〔2013〕6号)和温州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温老办〔2014〕13号)
县卫健局
7
照护服务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向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提出申请,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原则上是关联的市民卡账户。
《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文件)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8
关爱服务
景区旅游
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国有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
60周岁(含)以上70周岁(不含)以下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出示身份证进景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
县旅投集团
9
关爱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
候车室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通过开通市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市民卡公交优待卡后,持卡或刷脸免费在**县城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服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通过开通市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市民卡公交优待卡及刷脸支付。
《关于**县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8〕29号)
县交发集团
10
物质帮助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
1.我县户籍;2.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3.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农村户籍证明、退役证件、养老保险证明及申请表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1
物质帮助
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救助。
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8〕12号)
县民政局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12
物质帮助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60元的高龄津贴,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100元的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0元的长寿保健金,以上三项津贴不重复享受。
拥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满80周岁的当月起直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
发放账户原则上为本人市民卡关联的金融账户,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2022〕209号)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或其他补贴对象)的老年人
13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养老服务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可以采取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边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为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每人每月给予补助500元。
(1.低保对象;2.年龄60周岁以上;3.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二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每人每月给予补助125元。
(1.失独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2.80周岁以上的独居、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户家庭等)的困难老人;3.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评估、核实、公示后批准通过。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苍民〔2023〕67号)
县民政局
低保老年人[]
14
物质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
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申请人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浙里办”APP等方式提出网上申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44号)
县民政局
15
物质帮助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开展定期探访关爱、幸福清单送达等形式,及时发现提供救助服务。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16
物质帮助
低保老年人住房基本保障
为生活条件较差的低保老年人,提供基本的供水供电、房屋修缮等服务或给予相应的补助,保障其居住环境。
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老年人家庭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需要到乡镇申请,审核,公示,通过一键达发放到本人市民卡银行账户。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县住建局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特困老年人[]
17
照护服务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
乡镇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18
照护服务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县民政局
特殊困难
老年人[]
19
关爱服务
探访服务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及时准确、用足用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政策,切实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开展摸排,主动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探访对象,并提供探访服务。
《温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20
物质帮助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为低保及低边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并予以一定的补贴。
所改造的房屋,老年人或其亲属应当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
凡是租赁房屋(不含廉租房、公租房)、房屋近2年内需拆迁、确实不具备改造条件和鉴定为危房的,均不予以改造。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在线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子女等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民养〔2023〕135号)
县民政局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21
照护服务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以上的。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2
物质帮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视力、听力、言语一级、二级。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号)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131号
县民政局
县残联
23
关爱服务
免费乘坐公交车
盲人可持二代残疾人证(红色封面)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凡**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通过开通市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市民卡公交优待卡后,持卡或刷脸免费在**县域免费乘坐公交车,具体按《**县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细则》执行。
向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县县域公交车服务。
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均可通过开通市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市民卡公交优待卡及刷脸支付。
《关于调整**县残疾免费乘坐公交车工作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等文件
县交发集团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24
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助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符合城市无着流浪乞讨条件的老年人。
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
通过全国救助系统进行入站、离站等程序完成救助流程。
《城市生活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2003国务院令第381号
县民政局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25
物质帮助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向符合退休条件并且正常办理退休后的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参保人申请办理成功后,次月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第五条
县人社局
26
物质帮助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向年满60周岁,并且正常办理待遇申领后的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
根据参保人申请办理成功后,次月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第五条。
县人社局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7
照护
服务
光荣院或养老机构入住
县光荣院或养老机构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提供饮食;提供生活必需品;提供住房;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其他供养服务。
入住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县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符合集中供养的对象,自愿入住光荣院的。
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向户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8
物质帮助
临时救助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残疾军人、退伍军人、“三属”人员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重大变故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
(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9
照护服务
供养保障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按照保障对象意愿,安排其择优入住养老机构接受妥善供养。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
子女为**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30
关爱服务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老年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取消对父母年龄及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限制。
被投靠成年子女在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
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温公通〔2022〕41号
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