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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采购指南修正版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2004年5月

2006年10月修改

 

 

2004年版权所有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美国华盛顿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邮政编码:

20433

2004年4月第一次印刷

世界银行版权所有

ISBN0-8213-5829-4

 

说  明

本文为世界银行2004年5月出版,2006年8月1日修改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中译文,仅供参考。

中译文中如有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

2006年10月修改版主要涉及合格性和欺诈与腐败条款的修改,修改处已用黑色斜体标出。

目  录

 

缩写词

英文缩写

英文全称

中文全称

BOO

Build,own,operate

建设-拥有-经营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OT

Build,own,transfer

建设-拥有-转让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

到岸价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

(placeofdestination)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目的地)

CPT

CarriagePaidto

(namedplaceofdestination)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DutyPaid

完税后交货

EXW

Exworks,Exfactory,orOfftheShelf

工厂交货价

FCA

FreeCarrier(named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GNP

GrossNationalProduct

国民生产总值

IBRD

InternationalBan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WorldBank)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世界银行)

ICB

InternationalCompetitiveBidding

国际竞争性招标

IDA

InternationalDevelopmentAssociation

国际开发协会

LIB

LimitedInternationalBidding

有限国际招标

NCB

NationalCompetitiveBidding

国内竞争性招标

NGO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

PAD

ProjectAppraisalDocument

项目评估文件

SA

SpecialAccount

专用账户

SBDs

StandardBiddingDocuments

标准招标文件

UN

UnitedNations

联合国

UNDB

UnitedNationsDevelopmentBusiness

联合国发展商业报

一、概述

目的

1.1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项目实施人员了解项目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非咨询服务)的采购政策,而这些项目是全部或部分地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IBRD)贷款或国际开发协会(简称IDA)信贷或赠款资助的。

贷款协定确定了借款人和世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指南适用于按贷款协定的规定在项目中采购货物和工程。

借款人与项目所需货物和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招标文件确定并由借款人与货物和工程提供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而不由本指南或贷款协定确定。

除贷款协定的签字方外,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一般考虑因素

1.2借款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因此也就相应地负责授予和管理项目中的合同。

世行的协定要求它“……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该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注意资金的经济性与效率性,而不应涉及政治的或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

世行为此制定了详细的程序。

尽管实际上项目实施所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但世行对采购的要求一般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1)项目的实施需要经济性和效率性,包括所需货物和工程的采购;

(2)世行关注向所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格投标人提供同样的信息和平等的机会,为世行资助的货物和工程而进行竞争;

(3)世行关注促进借款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4)采购过程透明性的重要性。

1.3公开竞争是有效公共采购的基础。

借款人应为具体采购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得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向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适当时向国内工程承包商提供优惠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简称ICB)是最合适的采购方式。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世行要求借款人通过向合格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指南第二章阐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不是最合适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本指南第三章描述了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最适合采用这些方式的情况。

贷款协定规定了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

项目中的具体合同及其与贷款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采购方式,由本指南第1.16段中提及的采购计划确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和工程合同。

对于不由世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他采购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使世行相信其所采用的程序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从而使项目得以认真而有效地实施,并使世行相信其所采购的货物和工程:

(1)在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他部分配套;

(2)能及时交货或完工;以及

(3)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性和财务的可行性造成不利影响。

合格性

1.6为了鼓励竞争,世行允许所有国家的公司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任何有关参与的条件仅限于那些保证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基本条件。

1.7对于任何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合同,世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成功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公司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类理由判定任何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因此,借款人应该谨慎地审查投标人的技术和财务资格,保证其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1.8对上述例外的有:

(a)一个国家的公司或在一个国家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

(i)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有商业往来,但前提是要使世行满意地认为该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工程时的有效竞争;(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如果为响应该项决议,借款国禁止对某一家公司付款或对某种货物付款,那么该公司也可以排除在外。

(b)凡是由借款人聘请为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资格随后为同一项目提供与该公司为准备或实施该项目所提供的咨询服务有关的或直接为该项咨询服务提供相关的货物、工程或咨询服务。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和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商义务的各种公司(咨询公司、承包商或供货商)。

(c)借款国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参加投标:

(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ii)按照商业法则运作,(iii)独立于借款人或子借款人。

(d)根据本指南1.14段(d)款或世界银行集团反腐败政策的规定宣布为不合格公司的,在世行确定的期限内不得被授予世行资助的合同。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相关的世行贷款协定签订前就进行初期的采购活动。

这时使用的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以便使最终签订的合同能为世行所资助,并且世行应对借款人所使用的程序进行审查。

从事该提前签订合同活动的借款人自己承担有关风险,而且世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做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世行承诺对该项目提供贷款。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世行偿还支付的任何在贷款协定签字前由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称为追溯贷款,并且只能在贷款协定规定的限额内提供。

联营体

1.10任何公司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国内和/或国外公司组成联营体投标,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但世行不接受作为一种投标条件,强制性地要求以联营体或其他的公司间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标。

世行审查

1.11世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文件、评标、授标建议以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是按照双方同意的程序进行的。

对这些审查程序的描述见附录一。

世行批准的采购计划应规定这些审查程序对全部或部分由世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工程的不同类别的适用程度。

错误采购

1.12世行不支付未按贷款协定中所同意的条款以及在采购计划中进一步明确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世行将宣布其为错误采购,而且世行的政策要求注销分配给发生错误采购的货物和工程的贷款额。

此外,世行还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即使合同已经获得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并已签订,如果“不反对”意见是在借款人提供不完整、不准确和误导性信息情况下做出的,或者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未经世行批准而被修改,世行仍可以宣布其为错误采购。

对世行的提法

1.13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世行,应使用以下措词:

“(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相当于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

只有(借款人名称或指定的名称)提出申请,经世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世行才会付款。

[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对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对任何货物进口的任何付款,而这些付款或进口,就世行所知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除(借款人名称)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欺诈和腐败

1.14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和他们的分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在执行这项政策时,世行将:

(a)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i)“腐败活动”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ii)“欺诈活动”意指任何行为或隐瞒,包括歪曲事实,任何有意或不计后果的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他方面的利益或为了逃避一项义务;

(iii)“串通活动”意指由双方或多方设计的一种为达到不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iv)“施加压力”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削弱或伤害、或威胁削弱或伤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适当地影响该方的行为;

(v)“妨碍行为”意指

(aa)故意破坏、伪造、改变或隐瞒调查所需的证据材料或向调查官提供虚假材料严重妨碍世行对被指控的腐败、欺诈、施加压力或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和/或威胁、骚扰或胁迫任何一方使其不得透露与调查相关的所知信息或参与调查,或

(bb)企图严重妨碍世行进行调查和行使根据以下1.14(e)条款所赋予世行的审计权利的行为。

(b)拒绝该授标建议,如果世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直接或通过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串通、施加压力的活动或存在妨碍行为。

(c)注销已分配给某个合同的贷款额,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或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从事腐败、欺诈、串通、施加压力的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在活动发生时及时采取适当的、令世行满意的行动来消除这些活动。

(d)处罚公司或个人,包括宣布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世行资助的合同,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公司直接或通过某代理在竞争或在履行世行资助的合同过程中从事腐败、欺诈、串通、施加压力的活动或存在妨碍行为。

(e)有权要求在招标文件和世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投标人、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世行检查其与投标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记录和其他文件,并由世行指定的审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1.15经世行特别同意,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世行贷款资助的大额合同的投标书中承诺,在竞争及履行合同时遵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国家反腐败反欺诈(包括行贿受贿)的法律。

如果世行感到满意,可按借款人的要求,接受引入这样的承诺。

采购计划

1.16作为项目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借款人应该编制并在贷款谈判前向世行提交采购计划供世行批准。

世行能接受的采购计划包括:

(a)至少在项目开始的18个月内为实施项目所需要货物、工程和/或服务的合同;(b)所建议的这些合同的采购方法,而这些采购方法是贷款协定所允许的;(c)与之有关的世行审查程序。

在项目实施期间,借款人应该每年或在需要时更新采购计划。

借款人应按世行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实施。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概述

2.1正如本指南所述,国际竞争性招标(简称ICB)的目的在于将借款人的要求及时地、充分地通知给所有合格的、潜在的投标人,并为他们提供对所需货物和工程进行投标的平等机会。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的类型,并包括与之相适应的所建议的合同条款。

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以总价、单价、可报销费用加酬金为基础或这些方式的结合。

可报销费用合同只在特例情况下才能被世行接受,例如高风险条件或成本无法事先准确确定。

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激励条款以控制成本。

2.3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

对于需要多种不同货物和工程的项目,通常是为不同的设备和设施的供货和/或安装以及工程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

2.4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或工程,邀请投标时可提供几种可供选择的合同方案,从而使大、小公司均有投标兴趣。

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

所有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在同一投标截止期前收到,并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提供最低评估标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2.5在有些情况下,世行可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工厂或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

另一种选择是,借款人仍可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但对包括项目组成部分所需的全部货物和工程在内的供应和安装的单一责任制合同邀请投标。

设计和施工以及管理承包合同在适当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法招标

2.6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设施或特殊性质的工程,或复杂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事先准备好完整的技术规格是不符合需要或不现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步法招标程序,即首先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

第二步,在对技术和商务进行澄清与调整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并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通知和广告

2.7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

对于那些包含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项目,借款人应准备并向世行提交一份总采购通告草稿,世行将安排该通告在线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UNDBonline)和发展门户网(dgMarket)上。

通告的信息应包括:

借款人(或预期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ICB)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方面负责采购的机构名称、电话(或传真)号码和地址以及刊登具体采购通告的网址。

如果已知,还应注明可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计日期。

根据具体情况所确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早于刊登总采购通告之日发放。

2.8作为具体采购通告的资格预审邀请或投标邀请(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国内全国发行的一份报纸上(或刊登在官方公报上,或可以免费进入的电子门户网站上)。

该类邀请还应在线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发展门户网上。

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反馈意见。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2.9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准备详细投标文件的高成本可能会妨碍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为用户专门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某些复杂的信息和技术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造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资格预审通常是必要的。

这还保证了招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应完全以潜在投标人具有令人满意地履行具体合同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它们的:

(a)经验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b)人员、设备、施工或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及(c)财务状况。

2.10邀请对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的投标进行资格预审,应该按照上述第2.7段和第2.8段的规定刊登广告和进行通知。

合同的范围和对资格要求的明确规定应发给那些对邀请通告做出反应的投标人。

所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

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

资格预审一经完成,招标文件就应提供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对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的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根据投标人的资源情况对授予任一投标人的合同数量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

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名单进行更新。

在授予合同时应对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再加以核实,予以确认。

如判定某投标人不再具有满意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资源时,可拒绝向其授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总则

2.11招标文件应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他们在准备有关货物和工程投标文件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

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投标包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它们一般都应包括:

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有关的技术参数(包括地质和环境资料)、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

评标和选择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人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说明。

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应只反应它们的印刷和递交给潜在投标人的成本,并且收费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

借款人可以使用电子系统发布招标文件,但前提是世行要对借款人的电子系统的适当性满意。

如果招标文件通过电子系统发布,那么,该电子系统应有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且不应限制投标人进入该系统获得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将在下面几段中给予说明。

2.12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发布的适当的标准招标文件(简称SBD)。

世行可接受为适应项目具体情况而做的、必要的最小改动。

任何此类改动只能放在投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中,或放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而不得对世行标准招标文件(SBD)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

如果世行还没有发布相关的标准招标文件(SBD),那么,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可接受的其他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3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效的投标书,以使借款人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同世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如果采购计划要求的话),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以便能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

2.14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如果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4周内保持有效,以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

在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之后,应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签署一项声明,声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书,或者在授予合同之后不能签订合同,或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将被暂停一段时间,从而不得参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合同的投标。

语言

2.1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书的编写应使用借款人选择的下述三种语言中的一种:

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与中标的投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使用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

该语言应作为主导借款人和中标的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语言。

除了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外,借款人还可以选择采用本国语言(或者借款国全国性商业活动所采用的语言)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采用两种语言编写,应允许投标人使用其中的一种语言提交他们的投标书。

这时,与中标的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应该使用该投标书的语言签订。

该语言还应作为主导借款人和中标的投标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语言。

如果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之外的语言签订合同,而且该合同需要世行事前审查,借款人应该使用编写招标文件时所使用的国际通用语言翻译该合同文件,并提交给世行审查。

不应该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使用两种语言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的澄清

2.16招标文件的措词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并且应清楚准确地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工作的地点、需要提供的货物、交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最低性能要求、质量保证和维修要求以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另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还应规定用于判定所提交的货物或所完成的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应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

2.17除价格因素外,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时将考虑的全部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进行评价。

如果允许采用替代的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进行投标,那么,应对接受它们的条件和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方法做出明确的说明。

2.18应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并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及时获得额外的信息。

借款人应为潜在的投标人合理地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踏勘提供方便。

对于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尤其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使潜在的投标人可会见借款人的代表(面对面或在网上)以寻求澄清。

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并抄送世行一份(使用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的方式)。

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误差的纠正或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应在投标截止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送给每一个原招标文件的接受人,以便投标人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如有必要,投标截止期应延长。

对于需要世行事前审查的合同,世行应该收到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用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并经商讨获得不反对意见。

标准

2.19在确保所采购货物和/或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他要求在情况下,招标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促进最广泛的可能的竞争。

借款人应尽最大可能规定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所发布的那些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符合这些标准。

如果没有这些国际标准或者这些标准不适用,那么,可以规定使用本国的标准。

在任何情况下,招标文件都应说明符合其他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品牌的使用

2.20技术规格应以相关的特性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

应避免引用品牌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类似分类。

如果必须引用具体制造商的品牌或产品目录号以澄清在其他方面不完整的技术规格,那么,在该引用后面应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技术规格应允许接受特征相似的和提供的性能至少与规定的指标在实质上相同的货物。

报价

2.21货物招标应邀请对所有在境外制造的货物报运费及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CIP),包括那些以前已经事先进口的货物,而对借款人国内制造的或组装的货物,应邀请报出厂价(EXW)(工厂交货或货架交货价)加上运至目的地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

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来源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相关的保险。

如果要求投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如“供货与安装”合同,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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