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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收入分配状况

湖北省收入分配状况为例

在抽样调查的100家企业中,所属行业比例为,采矿业5%,制造业5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建筑业1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农林牧渔业5%,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其他行业10%;所有制性质比例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7%,集体企业9%,私营企业43%,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15%,其他企业6%。

职工问卷比例为,一线人员46.2%,技术人员10.4%,销售人员3.7%,管理人员31.6%,其他人员8.1%。

一、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现状及特点

(一)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及支付保障的现状

1、职工工资增幅逐年提高。

2005年以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职工工资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2005年、2006年、2007年,职工工资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2%、14.8%、16.0%。

从本次抽样100家企业工资增长的频数看,增加过1次的占30.8%,增加过2次的占25.2%,增加过3次的占25.5%;普调过工资的占81.5%,没涨过工资的占18.5%。

见表1。

表12005年以来湖北各类企业涨工资的次数及比例%

企业类型

涨工资次数

合计

1次

2次

3次

没涨过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35.8

30.5

19.0

14.7

100

集体企业

17.3

13.7

31.6

37.4

100

私营企业

32.6

23.2

26.6

17.6

100

外商投资企业

26.8

32.6

28.6

12.0

100

合资企业

25.9

17.6

32.4

24.1

100

其他企业

25.7

33.8

27.0

13.5

100

平均值

30.8

25.2

25.5

18.5

100

数据显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工资增长的次数较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普调过工资的达到88%;集体企业增长工资的次数相对较少,连续三年没涨过工资的竟达到37.4%。

数据还显示,2007年至2008上半年,在各类企业中,人均月工资由1221.50元提高到1354.17元,增加额132.67元,增幅达到10.86%。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工资水平涨幅居前,超过平均增加额(132.67元),分别为147元、136元和166元,超过平均增幅(10.86%),达到11.0%以上。

集体企业工资水平涨幅相对较低,增加额为76元,增幅为7.09%。

见表2。

 

表22007年至2008上半年湖北各类企业月均工资增长情况单位:

元%

企业类型

2007年人

均月工资

2008年上半年人均月工资

平均增加额

平均增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332

1479

147

11.03

集体企业

1072

1148

76

7.09

私营企业

1181

1317

136

11.52

外商投资企业

996

1121

125

12.55

合资企业

1683

1808

125

7.43

其他企业

1130

1296

166

14.69

平均值

1221.50

1354.17

132.67

10.86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无论是涨工资的频数(85.3%),还是涨工资的额度(147元),或是涨工资的幅度(11.03%)均位于前列,不仅说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得比较好,也说明其经济效益普遍好于其他企业。

二、湖北省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职工工资性收入及其增长,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职工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是居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

尽管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较快,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较低

1、与在岗职工工资相比,企业职工工资偏低。

问卷调查显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818元;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4658元,仅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4%。

显然,企业职工工资明显偏低。

在询问其劳动付出与工资增长的满意度时,持满意态度的占15.2%,比较满意的占42.8%,不满意的为42.0%。

2、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企业职工实际所得偏低。

问卷调查显示,一些企业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工资支付起始线,若减去加班工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津贴以及福利待遇之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3.6%,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元以下)的占27.6%,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200元)的占32.0%,大大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以上)的占26.7%。

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实际所得明显低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见表4。

表4职工所得月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较%

企业类型

职工所得月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较

合计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大大高于最低工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4.1

22.0

33.1

30.7

100

集体企业

33.7

23.7

18.9

23.7

100

私营企业

10.3

31.1

32.5

26.1

100

外商投资企业

10.3

32.6

36.0

21.1

100

合资企业

6.5

27.8

33.3

32.4

100

其他企业

14.9

25.7

41.9

17.6

100

平均值

13.6

27.6

32.0

26.7

100

3、与国民收入增长幅度相比,劳动报酬增长幅度偏低。

一般地讲,GDP可分为三大块:

一块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块是资本所有者所得,一块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GDP增长一定的条件下,财政收入占GDP比例的提高,就意味着劳动报酬部分占GDP的比例相应的减少。

据湖北省统计局资料,2006年、2007年,湖北省GDP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2.1%、14.5%;同期,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5.1%、25.7%;工资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4.8%和16%。

数据显示,我省财政收入在GDP中的份额逐年增加,由5.76%增加到6.40%;而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10.03%下降到9.44%,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逐渐减少。

显然,随着GDP的增长,我省职工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在降低。

(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较大

1、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较大。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收入分配上存在明显的行业分配不公,垄断行业在行政权力和管理体制的双重保护下,与一般市场竞争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地位不平等。

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收入大大高于一般行业、一般企业。

调查显示,2008年上半年,湖北各行业平均工资排名,首位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月工资水平达到1830元;而末位的是农林牧渔业,月平均工资仅为866元,前后两者差距为2.1:

1。

见图1。

图1

分析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并非是职工素质高低造成的,也不是劳动强度或艰苦危险程度所致,更不是效率优先和劳动力价值的真实体现,而是资源和行政权力垄断的结果。

2、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较大。

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月工资为1479元,一线职工的平均月工资为1084元,其比例为1.36:

1;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高于一线职工1-2倍的为44.2%,高于2-3倍的为36.6%,高于3-4倍的为13%,高于5倍以上的为6.2%,合计差距在3倍以上的为19.2%。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高于一线职工1-2倍的为32.9%,高于2-3倍的为32.5%,高于3-4倍的为24.7%,高于5倍以上的为9.9%。

合计差距在3倍以上的为34.6%,其高管人员与一线职工的差距更为突出,有的达到10倍甚至20倍以上。

3、企业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大。

从本次调查了解到,我省企业职工低收入群体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表现为:

一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到13.6%。

二是平均工资掩盖了收入差距。

问卷调查显示,2007年,企业职工月均工资在800元以下的占21.4%,在1200元以下的占58.9%。

显然,多数企业职工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见表8。

表82007年企业职工月工资分段统计单位:

800以下

800-1000

1000-1200

1200-1400

1400-1600

1600-2000

2000以上

21.4%

20.8%

16.7%

12.4%

10.1%

8.4%

10.1%

调查发现,在企业低收入群体中,问题相对突出的有两类人员,一类是产业工人队伍的新成员——农民工,他们一般从业于私营企业,多数从事于脏累苦险工作,而工资收入普遍在1000元左右。

另一类是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月生活费普遍在200-500元之间,不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未作过一次调整,致使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十分艰难。

(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多为非正常的增长

工资正常增长,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而相应合理的、持续的增长。

既包括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的合理增长,也包括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职工工资实际购买力的提高。

有六成职工加班加点才能完成生产任务。

劳动定额作为企业对职工劳动量考核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企业实施工资分配、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问卷在询问职工能否完成劳动定额时,有38.8%的回答没有加班,有32.0%的回答需要加班2小时,有24.4%的回答需要加班2-4小时,有4.8%的回答需要加班4小时以上。

数据表明,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达到61.2%。

见表9。

表9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人员每天需要加班的时间%

人员类型

每天加班时间

合计

没有加班

2小时以内

2-4小时内

4小时以上

一线工人

38.8

32.0

24.4

4.8

100

技术人员

38.7

34.7

25.1

1.5

100

销售人员

56.3

28.2

9.9

5.6

100

管理人员

54.5

28.3

14.0

3.1

100

其他人员

55.2

31.2

11.7

1.9

100

(四)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仍有缺陷

企业规避职工加班工资问题。

问卷在询问按什么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时,回答按法定标准支付的占42.2%,按计件标准支付的占24.2%,没有标准的占22.4%,不知道的占11.2%。

调查发现,不少企业以计件工资为由,一般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见表10。

表10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各类人员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

企业类型

支付加班工资标准

合计

按法定标准

按计件标准

没有标准

不知道

一线人员

42.2

24.2

22.4

11.2

100

技术人员

39.2

21.1

23.1

16.6

100

销售人员

45.1

15.5

18.3

21.1

100

管理人员

54.5

6.4

28.6

10.4

100

其他

46.8

14.9

22.7

15.6

100

三、对建立公平合理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议

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并强调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这些重要精神,不仅为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指明了方向,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针对我省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

分配为民生之源,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收入分配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从本次调查情况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把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在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有些方面仍有碍于认识上的偏颇。

如在推行“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型企业工资制度上,前两项落实相对到位,而后两项的问题仍然较多。

又如在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建设方面,缺少预见,调控乏力。

这些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研讨,在政策法规和制度设计上予以确定,循序渐进地实现企业收入分配的公正、公平性。

2、加强收入分配问题的立法和执法监督。

在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推动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对企业收入分配的标准、程序、对象、范围方面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要明确政府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法律责任,加大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成本。

当前,要加大欠薪治理和执法监察的力度,广泛推行工资保证金和备付金制度,建立健全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欠薪能及时发现、处置欠薪有法定程序和资金保障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3、加强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

要高度重视劳动定额的管理问题,建议政府成立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劳动定额管理规划或指导意见。

同时,明确各行业协会负有制定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职责,各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发布的行业、工种劳动定额标准对企业具有约束力。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根据行业标准来核定计件工资的单价,企业自定标准不能高于行业标准。

劳动监察部门应将行业协会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从而有效遏制企业随意制定劳动定额,刻意压低工人工资,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行为。

4、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一是要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并把地区性、行业性工资增长指导标准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相关程序,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或委托行业协会收集并发布行业人工信息,特别是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企业人工成本的比较信息,以正确引导各类工资价位的合理形成。

三是各地政府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坚持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水准。

四是要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的确定和考核,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办法,使经营者年薪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保持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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