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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附件1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

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

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

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

听证意见书应当送达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复核。

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指定有相应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中的复查、复核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受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受理了同一复查、复核事项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事项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对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机关的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督查机制,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一)本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地区和部门的工作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对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应当担负个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

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山市关于宣传学习《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的方案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1日以黄华华省长签署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级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好《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宣传学习《办法》主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信访工作,为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中山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工作的主要要求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1、宣传的重点内容是:

宣传《办法》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办法》,依照《办法》指导和做好信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2、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城镇居民;三是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四是上访群众尤其是重点上访人员。

(二)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守宣传纪律

《办法》宣传教育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要按照省的要求,坚持正面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主要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根据粤信明电[2006]21号(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发通知发至各镇区、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二)11月下旬举办全市各镇区和市信访工作重点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培训班,重点讲授《信访条例》及《办法》。

(三)12月中旬,印制5000张《办法》宣传单张;各镇区按辖区户数印制好《办法》宣传单张,并于12下旬前派发给各家各户。

在《办法》正式实施及其之后一段时期,各镇区、各部门要派发《办法》宣传单张给上访群众,并加强对上访群众进行《办法》宣传教育。

(四)12月15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镇区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统一开展一天《办法》宣传咨询活动。

当天要拉挂相关宣传标语横额(内容见附件)。

(五)12月份,建议中山电台、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和各镇区电视台(站)等新闻媒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办法》宣传教育,主要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山日报在12月全文刊登《办法》。

(六)12月底前,各镇区要举办《办法》培训班,对镇区所管部门、村居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七)12月底前,市信访局和各级各部门、各村居的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要换挂《办法》,清理和修正换挂与《办法》相悖的相关制度规定。

(八)要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送法下乡活动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附件3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宣传口号

1、《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3、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4、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5、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附件4

中山市学习宣传《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问答

1、《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从几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各种费用由谁担负?

答:

应当由信访人担负。

3、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如何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答: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2天。

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4、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吗?

答:

可以。

5、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具体包括哪七项?

  答: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包括哪七项?

  答:

(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7、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答:

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8、听证参加人由哪些人组成?

答: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9、听证包括哪七项程序?

  答: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

(五)信访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10、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哪六项规定?

  答: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不得公开、泄露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和答复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不得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11、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哪八种行为?

答: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2、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有关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行为,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到场,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事件处理工作。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哪个机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答: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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