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发展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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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
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王权神授
(二)天讨与天罚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
(一)“以德配天”: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三)“刑罚世轻世重”:
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无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
“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
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试图创造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第三节立法活动
一、夏、商立法概况
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
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
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
“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汤刑”:
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两周立法概况
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
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吉,凶,军,宾,嘉。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
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
“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四)九刑:
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五)遗训、殷彝:
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统治者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一)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最初属私人著作,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1.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
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
3.赎刑。
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四)宽严适中原则四、礼刑关系
(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庶人以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
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
(1)。
《魏律》:
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
“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
4)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法律的儒家化:
1)八议: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
“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官当: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形制改革:
1)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废除宫刑制度。
6.诉讼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六.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德主刑用
2.宽简、稳定、划一
(二)立法概况
1.基本法律形式
(1)律:
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
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
《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
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
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
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十恶:
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
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2)七杀:
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
(3)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4)伤害罪:
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5)泄露机密罪:
《唐律疏议:
职制》归定。
泄露给外国,加刑一等。
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2.刑罚:
五刑——死、流、徒、杖、笞。
3.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轻罚,私罪重罚。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
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犯罪中,长官为首犯。
首犯重罚。
一人犯数罪,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罪先罚而且判决,又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后罪,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3)老幼残疾着减刑原则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不加刑。
(4)累犯加重原则:
前后三次犯应处同一刑罚档次的罪,则升一级处刑。
“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
(5)特权原则
1)议:
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
但犯十恶罪,不适用八议。
2)请:
请的规格低于议。
五品以上官职等。
3)减:
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等。
4)赊:
九品以上官员等。
5)当:
以官品抵罪。
特指抵当徒刑。
公罪可加一年。
6)化外人原则:
《唐律疏议。
名例》规定: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按唐律处断,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唐律疏议。
杂律》规定:
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公私财物。
2.债权:
唐律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或“举取”,形成的债务称为“息债”;不计算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为
“负债”、“欠负”。
债务人指定抵押物称为“指质”,提交抵押物称为“收质”、“典质|”。
违约过期不还债者,要负刑事责任。
禁止放高利贷。
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3.婚姻:
(1)尊长主婚权,违反者,负刑事责任。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婚姻限制原则:
同姓不婚。
(4)七出、三不去、义绝、合离。
“义绝”为唐朝强制离婚的制度。
夫妻互殴对方之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对方进亲属,以及双方近亲属互相杀害者均为“义绝”。
“合离”是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可以自愿离婚,法律不惩处。
4.经济法律制度:
财政立法——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法为基础制定。
后期的两税法,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克服了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的弊病,是中国历史上财政立法的一次重大改变,对后世影响很大。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审地方死刑案件;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尚书和寺郎为正副长官,职掌案件复核权,复核大理寺审理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1)起诉:
分为两种——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唐律规定,凡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案件的犯罪,该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二是告诉,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代诉,必须逐级告诉,不准越级告诉。
还有直诉制度,即通过“邀车驾”或“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诉。
(2)审判:
a.重视司法官的审讯方法,实行五听审判法(比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b.司法官必须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
。
违者负刑事责任。
c.对皇帝的一时一地而没有上升为“永格”的诏令,不得引用为“后比”。
d.实行亲属或仇嫌“回避”制度(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上诉、复审和死刑复核制度。
上级复审仍不服的,发给“不理伏”。
死刑实行复奏制,实行秋冬行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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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结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明朝的基本法典,它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
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和单行成例。
例比律更具有灵活性。
4.会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
以六部为纲,分述个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奸党罪:
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2)上言大臣德政罪(朱元璋设立)、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
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
均体现了明朝重典
治世的重刑思想。
2.刑罚:
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朝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处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明清时期土地所有权已不受法律限制,在无主物归属上,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
明清时期成立契约需要负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合称中保。
中人——在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保人——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3.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
其中主婚权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
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五)司法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检查组织和职权,负责纠举弹劾全
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都察院附设监狱。
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省级设提刑按察司,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
2.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分控告与劾告两种。
也有“邀车驾”、“登闻鼓”等形式。
2)管辖制度:
在交叉案件的管理上,继承了唐朝“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并且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3)会审制度:
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
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年间。
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4)御史监察制度: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
5)廷杖制度:
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6)厂卫干预司法:
始于朱元璋时期。
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八.总结清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尚德缓刑。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前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
〈大清律例〉制于乾隆年间。
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共分例律、等七篇。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五朝会典〉。
“五朝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
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
〈五朝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典、例固定。
“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3.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
包括〈蒙古例〉、〈回例〉、〈番律〉、〈苗例〉、〈西宁番子条例〉等。
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
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2.刑罚:
明、清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
(1)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清朝仍用刺字刑。
(4)充军刑。
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发遣刑。
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6)枷号。
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3.刑罚适用原则。
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
基本仿照明朝。
(2)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清朝对?
文字狱比附大逆定案。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强调“先占原则”。
2.债权:
须第三人附署。
有中人、保人。
(五)诉讼法律制度。
九.总结预备立宪活动
1.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
清政府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西方列强压力下被迫进行的仿行宪政。
2.宗旨:
大权统于朝廷。
3.主要:
“预备立宪”活动。
1)1905年派遣五大臣福日本考察宪政
2)设立考察宪政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3)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时代——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宪法文件
(2)主要内容——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
(3)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无论在机构和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