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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

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

(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

(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

(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

(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施工管理部门(如:

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各部室、车间)或引进承包商的部门(如:

工程部、生产部等)共同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认定,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含配备、管理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或一览表,选择合格的承包商。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参与所有承包商的评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审核准入后的承包商,填写《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安全资格确认表》(样本见附件),作为审核准入文件。

第十五条准入后的承包商在进入现场时,由公司施工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确认承包商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的资质和能力,资质和能力与审核要求不符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引进承包商的部门是承包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和引进承包商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承包商引进部门对承包商做好协议签订、安全告知、现场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接受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向承包商和安全管理部门)公布检查和考核情况;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监管。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含风险分析、应急处置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安全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审核,技术部门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承包商引进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 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三十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承包商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控;承包商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十不准”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的培训教育。

在施工前,安全环保部组织对承包商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公司一级安全培训,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二级安全培训;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管理部门(工程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施工所在部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

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

工程部应组织、监督承包商做好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一线(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建立交底记录。

第四十一条规范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

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对于施工中的多层作业、交叉作业等,承包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施工所在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日常监督管理。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检查表参见附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应予以处罚,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

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器材,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四十三条承包商事故的管理。

发生承包商事故,要按照中粮集团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

要做好善后处置,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正面引导媒体和公众,避免出现不实和负面报道。

要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建立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

依据评价结果,对承包商进行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对安全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名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

第四十五条承包商施工人员经正式认可后,由安全环保部依据施工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交押金和本人照片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上至少要注明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所属单位名称;

(三)属于特殊工种的要注明特殊工种类别。

(注:

进出公司需配合保卫部门接受检查)

第四十六条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二)停工整顿;

(三)取消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第四十七条受罚单位对处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裁决。

第四十八条所有入场的承包商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包括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交至财务部门。

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人事企管部出具罚单,以现金形式在财务部缴纳。

工程结束时,由财务部门将安全保证金的余额返还承包商。

第四十九条在承包商离开现场前,施工管理部门要按合同中的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检查发现需承包商补救的工作,要通知承包商完善。

第五十条承包商临时工作场所(含生活区)应纳入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十一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场、使用、存放过程进行管理,进入公司前例出清单交门卫处,待出门时核查,以符合安全要求;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出厂区应有进入登记和出门证明;登记和出门证有施工管理部门予以办理,门卫负责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由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换、报废。

第五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定期和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召开会议,讨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三条施工管理部门在承包商完成合同时,根据以下内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审:

(一)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二)健康、安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情况。

第五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对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进行评审和确认。

适当时与承包商讨论可能改进的方面。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表样本

证书编号:

承包商名称:

注册地址:

安全负责人:

安全业绩:

有效期限:

确认部门意见:

 

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协议样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双方达成的施工(安装、维护、维修或生产)项目合同,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加强施工、安装、维护或生产等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负责人或安全责任人宣传本公司的安全、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厂规厂纪,由乙方负责人再向本单位施工人员做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不发生设备(施)和人身伤亡事故。

2、甲方有义务对施工项目或施工现场做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工作交底。

3、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三违”的人和事进行纠正、教育,按照甲方公司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违章性质和程度大小,给予当事人500元/次以下违约金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施工资格或将当事人清除出甲方的施工现场,并全额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文明施工,施工材料摆放整齐,设备按序停放,不影响和阻碍生产岗位的正常生产活动。

施工完毕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甲方有义务配合施工人员办理所需的各种施工作业用的“票、证”。

6、乙方在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全部责任。

7、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乙方自身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有效的作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安全、防火规定施工作业。

3、乙方有义务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4、乙方根据施工项目的规程,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专兼职安全人员。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施工负责人和有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工作。

6、乙方保证有完善的施工安全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制度,从技术力量、设施、器材、以及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上能满足从事施工项目的需要,对高危施工有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

7、接受甲方监理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行为,必须按要求的期限纠正、整改;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甲方根据隐患性质的大小给予处罚,清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给甲方。

10、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乙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在施工中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接受其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2、乙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3、乙方保证施工作业前办理所需的“票、证”后,方能进行施工作业。

经双方协商,乙方委派作为施工工地的代表(身份证号),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必须离开需经甲方同意。

乙方需要更换工地代表需经告诉甲方。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与其依附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

施工作业中的十个“不准”

1、施工现场不准打闹。

2、六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高空和露天焊接作业。

3、六级以上风天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不准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4、六级以上风天不准进行室外吊装作业。

5、气瓶(氧气、乙炔等)运输、存放不准不带瓶帽(放在保护罩中的最多可3个无帽)。

6、不准用桶类、箱类做高处作业支架。

自制“马架”、“支凳”、可整体移动支构架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含2米)。

7、不准上、下抛物。

8、不准拉运货物车辆人员、货物混乘。

9、不准擅自使用汽油、苯类、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卫生清理等。

10、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附件4:

丰原宿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检查表(试用版)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及要求

检查情况

1

证照文书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资格证、体系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齐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签订符合要求。

 

3

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实

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已认真组织落实

 

按照要求和规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且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要求制定和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并按照安拆方案进行拆除。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留有记录;

 

4

人员管理及培训

对所有作业人员及新进场、转岗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及时通知业主;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

 

开展安全培训、技能培训与考核,并留存相关记录;

 

着装统一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

 

5

作业管理

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作业前进行风险辨识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及交底;

 

作业前对人员进行确认,无职业禁忌症;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等危险作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票证;

 

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不留安全隐患;

 

6

施工现场管理

“边、坡、洞、口”等危险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符合规定;

 

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的设置符合规定;

施工用安全网、钢管、扣件具有检验证明;承重支撑架体系的搭设符合规范要求

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危险品存放、使用、管理等符合规定;

个人安全防护符合规定。

7

临时用电

外电防护的安全距离,线路过路保护等符合临时用电安全要求情况;

 

临时用电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是否有混接现象;

配电线路无乱拉乱接现象;

配电箱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执行情况,电闸箱门、锁、防雨措施落实情况,电线是否有破损现象;不使用木质配电箱,无“铜丝代替保险丝”现象;漏电保护器完好有效;

潮湿作业现场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是否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8

动火作业

作业前对现场的可燃物、易燃物等进行清理;

 

动火点配置消防器材和应急器材;

动火人、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等人员明确,熟悉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应急措施;

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之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联系作业所在部门进行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合格后动火;

动火人持证上岗;

9

受限空间作业

作业人员了解受限空间的性质,

 

作业人、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等人员明确,熟悉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应急措施;

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长管呼吸器)等应急器材;

联系作业所在部门进行受限空间的气体分析,合格后作业;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及时监测、联系作业人员;

10

起重作业

起重设施基础符合要求;

 

起重设施取得准用证;

无“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起重臂下站人”现象;

大型构件是否有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现象;

信号传递是否通畅。

11

高处作业

作业平台脚手板是否满铺,有无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是否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检查作业人员个体情况,确认适合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有无牢靠悬挂点。

12

基坑作业

基坑边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基坑边沿堆物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基坑是否按规定采取排降水措施;基坑支护是否按规定观测,支护设施是否产生变形;

基坑是否按规定设置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

作业人员之间的距离符合要求

13

高边坡作业

高边坡作业中是否存在立体交叉;

 

高陡边坡作业时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效防护。

14

模板、支架及脚手架

大型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安装与拆除是否执行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

大型模板存放是否有防倾倒措施;

支架是否经预压而投入使用;

脚手架材质、脚手架搭设高度、连墙点的设置、剪刀撑、扫地杆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层设置脚手板;脚手架10m以上设置缆风绳。

架子工持证上岗;

15

安全防护及应急管理

安全网设置、安全帽、安全带合格有效,且使用符合要求;

 

(整体提升架、临边洞口、施工用吊篮、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基坑与土方支护等)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投入并及时支付到位。

 

按照要求配备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16

生活区及办公区管理

职工食堂、厕所、饮水、浴室、生活垃圾处理、办公区以及临时围墙的搭设完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物品堆放有序

 

用火、用电管理规范

 

废弃物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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