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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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范文

企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范文

单位禁止使用童工状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爱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训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与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帮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训练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担任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状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引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引见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详细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爱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担任制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马上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担任医治,并担当医治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赐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详细标准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担任人和直接责任者;(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引见职业的职业引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担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判训练仍不改正的;(三)职业引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引见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赐予从重惩罚,详细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运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形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形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六条根据本地区推行义务训练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训练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学校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帮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详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规定。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担任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禁止使用童工状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爱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训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与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帮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训练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担任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状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引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引见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详细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爱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担任制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马上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担当。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担任医治,并担当医治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赐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详细标准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担任人和直接责任者;(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引见职业的职业引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担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判训练仍不改正的;(三)职业引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引见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赐予从重惩罚,详细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运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形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形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六条根据本地区推行义务训练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训练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学校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帮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详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规定。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担任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及违规的惩罚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第一条为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训练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爱护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运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爱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训练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赐予批判训练。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需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当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任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训练、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赐予协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觉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赐予惩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惩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担当。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惩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引见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赐予惩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引见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引见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担任送到医疗机构医治,并负担医治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赐予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形成童工死亡或者严峻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觉使用童工的状况,不予制止、订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诞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觉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旧为其从事个体运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训练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训练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运营活动。

《未成年人爱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爱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支配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急作业。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训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规定了少年怎样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月一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训练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爱护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运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爱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训练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赐予批判训练。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需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当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任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训练、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赐予协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觉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赐予惩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惩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担当。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惩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引见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赐予惩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引见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引见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担任送到医疗机构医治,并负担医治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赐予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形成童工死亡或者严峻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觉使用童工的状况,不予制止、订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诞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觉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旧为其从事个体运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训练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方法,由国务院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法律上对童工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

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马上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担当。

”。

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担任医治,并担当医治期间的全部医治和生活费用。

但是像歌舞团、杂技团这一类行业,由于是必需从小培育其技能的特别性,并不违反《劳动法》,是可以的。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与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帮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详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引见

为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运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引见

为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运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呢

第一条为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训练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爱护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运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爱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训练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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