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人安装雨棚坠亡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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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人安装雨棚坠亡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完整版

编号:

TQC/K975

 

案例:

工人安装雨棚坠亡,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完整版

 

In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thestaffknowwhattodoandwhatnottodo,theirresponsibilitiesareofgreatsignificancetotheworkofthewholeenterprise,soastomobilizetheenthusiasmofthestaffandbecomethedrivingforceofenterpriseproduction.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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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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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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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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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工人安装雨棚坠亡,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完整版

下载说明:

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案例:

工人安装雨棚坠亡,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

  工人安装雨棚从17楼坠亡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

  慈溪有一个住宅小区,工人在安装雨棚时不慎从高楼跌落身亡,工人的家属把房主、物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近日,慈溪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房主、物业分别赔偿11.9万元。

  江西人刘某,30多岁,在慈溪开了一家制作安装雨棚、防盗窗的小店。

去年3月,一小区的保安队长尹某来到刘某的店里,与他商量小区住户安装雨棚的事宜。

  一星期后,刘某和父亲将做好的雨棚送到小区,17楼业主罗某正好在家,刘某就先过去安装了。

当时,刘某脚踩在阳台上,手上拿着工具拧螺丝。

没想到,在刘某拧第二个螺丝时,就连人带架子从17楼掉下去了,不幸身亡。

  事后,经过调解,物业和罗某分别向刘某家支付2.5万元,用于刘某安葬。

然而,关于后续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刘某家属将物业和罗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14万余元。

  慈溪法院在去年9月、10月、12月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损害导致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安装雨棚是高空作业,又无相应资质,定作人选择刘某来安装雨棚,是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谁是定作人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是直接向业主交付工作成果,报酬亦是由业主直接支付,物业公司仅起到寻找人选、联络业主的作用,故本案定作人应为业主罗某。

从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看,物业介绍联系安装雨棚的行为可视为履行物业合同的延伸义务,因此,物业在选择安装人选时,负有一定的选任责任。

  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比较上述三者过错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法院判决,罗某和物业公司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刘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篇2:

案例:

业主醉酒在家门口坠亡,向物业索赔

  案例:

业主醉酒在家门口坠亡,向物业索赔

  业主醉酒在家门口坠亡,向物业公司索赔131万

  公司年会醉酒在家门口坠坡死亡,本应由开发商、房东和物业共同承担责任,但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承担所有责任,同病相怜的物业行业据此展开了大讨论,协会也出面为企业喊冤,称近年来物业纠纷剧增,将研究引入第三方解决机构。

  租住在罗湖区银龙花园的强先生在参加公司年会醉酒后回家时,从楼旁4米高的护坡坠落死亡。

家属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1万余元。

根据一般的判例来说,开发商、房东、物业及死者本人应各自承担部分责任,但物业却在一审福田法院审理时被判承担了6成责任,其余4成由死者自担,开发商和房东完全撇清。

物业公司不服气,连物业管理协会都出面为其喊冤。

昨天,深圳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秘书长曹阳在通报这起典型案例时表示,如有必要,协会将抱团维权,出函至法院反映此事。

  “物业纠纷近些年剧增,类似的官司也不少,但30%以上的责任判例很少。

”此案因具有普遍性,引起了市物管协会的关注,该协会秘书长曹阳表示,小区发生事故,一股脑地把责任推卸到物业身上的案例很多,但法院基本上都能厘清物业、开发商、业主几方之间的责任,从普遍的判例来看,在物业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一般也只判决物业承担20-30%的责任,而在物业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则一般判决物业不承担责任,诸如周一男灭门惨案、好来居高空抛物案等案件中,物业只负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曹阳表示,协会一方面对内要求自律,一方面也会对外维权,帮助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此类案件判例多了,会具有社会示范作用,物业企业承担了自己不该承担的责任,对行业发展来说不是好事。

他表示,如果有必要,协会会向法院出函协调。

据介绍,近年来类似物业纠纷剧增,而相关的法律研究却没跟上,协会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引导和沟通工作。

据透露,行业正在研究第三方机构解决物业纠纷的新途径。

  篇3:

案例:

10岁男童楼顶烟道坠亡,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分别担责

  案例:

10岁男童楼顶烟道坠亡,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分别担责

  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某拆迁恢复楼内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10岁男童小明(化名)从楼上坠落身亡。

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小明是从楼顶烟气道坠落的,而烟气道的施工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导致小明从楼顶摔下。

小明家人认为,楼房的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男童楼顶坠亡家长索赔60余万

  小明自20xx年起,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合肥临泉东路上一拆迁恢复楼小区。

该恢复楼的建设单位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龙岗管委会)。

  去年8月一天下午,小明被发现坠落至自家居住楼栋的下方身亡。

辖区警方调查发现,小明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并在现场10楼往11楼中间转弯平台上方楼道处、楼顶平台等地方发现一些鞋底花纹,与小明所穿的拖鞋鞋底花纹种类大小相同。

据了解,小明家住10楼,该楼共有11楼,楼顶是个平台。

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楼顶烟气道的设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他们将龙岗管委会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烟气道低于女儿墙不符合建设标准

  瑶海区法院一审查明,小明从楼顶平台烟气道(高约0.64米)攀爬至围墙上(高约1.3米),从高处坠落身亡。

该栋楼烟气道参照相关标准设计,该标准注明“平面屋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米,且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

”女儿墙是指建筑物屋顶四周的矮墙。

而该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烟气道是依附在女儿墙下方。

而烟气道又与遗留在下方的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形成阶梯状。

  法院认为,事发小区虽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事发楼顶烟气道的高度未达到设计标准。

因楼顶是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也可自由出入,这样有瑕疵的烟气道存在,必然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小明是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即使他到楼顶玩耍,如不借助其他方式,是很难攀爬上围墙的,现小明通过这一不符合设计标准的烟气道攀上围墙,是致其坠落的原因之一。

  烟气道下方有石块给攀爬提供条件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场所承担管理义务,而通过楼顶平台的照片显示,楼顶遗留建筑垃圾,部分业主在楼顶种菜,在楼道堆放杂物,更严重的是在烟气道下方还遗留一石块,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是造成其坠亡的原因之一。

而小明的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小明坠亡的原因之一。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龙岗管委会、物业公司、小明父母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龙岗管委会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承担30%的责任。

据此判决,合肥龙岗管理会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管委会诉称不应担责

  随后,龙岗管委会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认为,现场勘查检验和照片载明在该栋10楼往11楼平台上方楼道处的水泥地面发现鞋底花纹,只能证明小明曾在该区域出现,及小明坠楼致死的事实,无法确定其坠楼地点就是在事发楼栋的楼顶。

  小明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明坠楼时正值暑假且为周末,此时小明不在学校,应处于监护人的照顾和看管之下。

另外,管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未对楼顶烟气道下方遗留的石块进行及时清理,造成安全隐患”。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小明父母称,该小区是龙岗管委会建设的,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龙岗管委会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称已尽到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也上诉称,他们已张贴安全警示标牌,已尽到管理义务,小明在上至顶楼的过程中,完全可清楚地看到安全警示标牌,物业公司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对烟气道采取加高或安装防护栏等防范措施,没有对现场的水泥块进行清理,未能对孩子在楼顶玩耍予以及时阻止。

  管委会担责4成物业担责3成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龙岗管委会及物业公司虽上诉认为,小明可能从其他地点坠楼及不排除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坠楼,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相悖,因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楼楼顶烟气道紧依女儿墙修建,高度仅为0.64米,未达到设计标准中烟气道“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的要求,而烟气道下方遗留一块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与烟气道形成了阶梯状,导致即使是未成年人,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易地攀爬上围墙。

可见,案涉楼房烟气道的修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未对楼顶杂物进行及时清理,特别是未对烟气道下方遗留的大石块予以移除,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条件。

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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