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本级部门预算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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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本级部门预算填报说明

三明市本级部门预算填报说明

(2017年版)

第一章总体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以2016年9月份为基期月编制。

二、预算支出资金安排顺序:

原则上先安排财政代管专户资金、结余结转资金,后安排财政拨款(补助)。

三、支出功能科目列支统一规定:

1.医疗保险:

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填列“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项级科目;教育类事业单位按单位经费主列支科目报支(包括:

教育口学校、老年大学、青少年宫、艺校戏曲班、儿童业余体校、讲师团、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三明分校);其他事业单位和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填列“2100502事业单位医疗”项级科目。

2.离退休经费(含退职费):

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统一填列“20805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级科目,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统一填列“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

3.养老保险:

统一填列“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

4、职业年金:

统一填列“208050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科目。

四、各单位要按下列顺序将资料装订成册上报:

1.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测算录入表。

2.2017年市本级部门预算报表封面。

3.2017年单位预算编制具体说明。

4.市本级部门预算报表(十二张录入报表)。

5.人社局《关于核定2017年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6.2016年9月份市人社局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及离退休费核定单(以下简称工资核定单,下同)。

7.2016年9月份失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

8.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等四部门核定占编不入编人员增减批件和2016年9月份工资发放名册的复印件。

9.享受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及享受具体月数。

10.托幼费证明材料。

11.其他要求上报的文件等附件资料。

第二章具体说明

表一:

2016年9月末单位基础信息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2016年9月末的人员、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财政拨款(补助)等情况。

一、人员基本情况

1.编制人数:

以编制部门下达的批文(编制手册)为准。

2.实有在职人数:

以工资核定单为准。

3.临时人员:

填列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其中:

财政预算内拨补人数为经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编办等四部门联合审批聘用的临时人员。

4.遗属人员:

填列人数以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的批文为准。

5.教护龄开支人数:

指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享受教护龄津贴的人员,按实际开支人数填列。

6.编制病床数:

指编制部门下达的病床编制数;实有病床数:

指现有固定病床数。

7.单位已安排就业残疾人数:

填列各有关单位持有残疾人证在职在编人员数。

二、固定资产情况

按资产分类填列。

对于资产已划归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的,由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统一填报。

三、补充资料

根据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分析填报。

1.在职人员月基本工资: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基本工资填列。

2.在职人员月津贴: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津贴补贴填列。

3.国家津补贴: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国家津贴补贴填列。

4.地方津补贴: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地方津贴补贴填列。

5.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

实行绩效工资单位填报。

根据人社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填报。

6.在职人员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根据人社局核定的在职人员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填报。

7.人社局核定的离休人员月离休费: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离休费总额及离休人员工资花名册填列。

8.人社局核定的退休人员月退休费: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退休费总额及退休人员工资花名册填列。

9.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及其他:

根据工资核定单中的退休费总额及退休人员工资花名册填列。

10.由单位原发放的月在职津贴额、由单位原发放的在职绩效工资总量:

填列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规范津补贴项目中继续由单位自筹发放的金额。

表二: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收入计划明细表

本表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收入预计数。

1.应缴预算计划数:

按项目类别填列2017年计划上缴收入数。

应以各部门(单位)前两年实际收入的平均数,结合预算年度增减变动因素进行测算确定。

除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收入平均数,低于前两年收入平均数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依据。

2.上下级分成:

填列根据中央、省文件规定,涉及中央、省级和县级分成的金额。

单位应提供相关依据。

3.体制财力集中:

指根据省政府的规定,除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诉讼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市级的非税收入统一由财政集中20%。

房租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收入的20%或70%集中(依据单位自筹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与房租收入相比后而定)

4.房屋出租税收20%:

单位出租房屋纳入市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管理的,其应缴纳的房屋出租税费,统一由市资产营运管理中心集中缴纳,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中不再安排该项支出预算。

出租房屋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口径编报支出预算。

5.房屋出租管理费10%:

单位出租房屋纳入市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管理的,从单位房屋出租的租金中预提10%,由市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支出。

由市资产管理营运中心据实专项拨付给单位,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不安排房屋出租管理费。

6.已在部门预算安排数:

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后,已在《基本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表一、二》中安排的支出数。

7.纳入项目管理数:

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后,减去已在部门预算安排的,需在部门预算执行中通过追加解决的经费。

表三:

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收入计划明细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收入的预计数。

      

1.各有关执收单位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收入充分预计2016年底财政代管专户结存数,即“上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结存数”,并予以列入年度预算。

对于不列入的,年度单位预算将不予调整。

2.政府集中调控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核定:

财政代管资金全部按收入的20%进行政府集中调控;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扣除成本后按收入的10%政府集中调控;学校教育收入不集中调控。

3.本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核拨数:

已在《基本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表一、二》中安排的支出数。

表四:

收支预算总表

一、收入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原纳入预算外管理资金和大盘子专项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

指财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预算单位支出拨款或补助。

2.原纳入预算外管理资金:

指依据财政部财预〔2010〕88号文件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教育收费外)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

3.大盘子专项支出:

填列已列入政府预算大盘子,需要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给有关单位的支出,具体包括:

①各单位的医疗保险金;②列东中学、实验小学、少体校等免学杂费通过教育费附加安排的资金;③通过成品油价格改革资金安排的年度部门预算经费,如市交通运输局。

(二)基金预算财政拨款(补助):

指财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安排的基金支出拨款或补助。

(三)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拨款:

指纳入市级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给部门(单位)的代管资金。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2015-2016年度收入平均数预算年度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出应缴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收入,扣除政府集中调控数后,按其安排的支出金额编制。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拨款:

指财政用政府性专项资金对单位的拨款或补助,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政府性专项资金收入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审核下达。

(五)驻外单位核准留用收入、其他收入:

指经财政核准未纳入专户管理的部分资金。

(六)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指事业单位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该收入应剔除执收成本(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和政府集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后,形成单位的净收入并安排支出,有关成本费用经核定后在“项目支出—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七)结余结转资金(含上年):

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调整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结转资金,按实际调整使用数编列。

(八)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上级部门(单位)取得的未纳入专户管理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上级补助收入不纳入部门预算。

(九)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未纳入专户管理的上缴收入。

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编列。

表五:

基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年度基本支出及资金来源渠道情况。

表内的功能科目按《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的项级科目填列。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数乘以12个月计算。

2.津贴补贴: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国家津补贴及地方津补贴数乘以12个月计算。

为了保证我市国有资产改革顺利推进和单位正常运转的需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绩效工资财政预算内补助执行与资产管理相挂钩的政策,所有单位房租收入(含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残值变卖收入等,下同)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先按收入的20%统一在部门预算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中安排缴纳税费,然后单位自筹津补贴、绩效工资分以下不同情况由财政进行补助:

(1)房屋资产纳入统一管理单位。

一是房租收入小于消化津补贴的单位。

房租收入按全额收入的80%集中,单位自筹津补贴由财政全额补足安排。

二是房租收入大于消化津补贴的单位。

其房租收入由政府按全额收入20%集中调控后,然后按财政代管专户资金安排顺序再安排消化津补贴、绩效工资等支出。

三是有收费、罚没款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单位。

其单位自筹津补贴、绩效工资通过财政代管专户资金、原纳入预算外管理资金或专项资金安排解决,财政不再承担。

(2)房屋资产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单位。

主要是教育事业单位和总工会等单位,单位自筹津补贴、绩效工资由单位自行承担。

上述的具体划分类型原则上继续按2016年划分标准为准。

请向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查询。

3.社会保险缴费:

(1)养老保险: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国家津补贴+地方津补贴〕×12+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下同)×20%计算。

(2)医疗保险: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8%计算。

(3)失业保险费: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1.5%计算。

行政单位不填列。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0.0096计算。

(5)工伤保险: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0.2%计算,其他事业单位自行承担,机关及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暂不安排。

(6)生育保险:

机关、财政核拨或者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0.35%计算。

其他事业单位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0.5%计算。

机关及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所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自行承担。

(7)职业年金: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测算的2017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8%计算。

4.基础性绩效工资:

按照人社局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及单位工资花名册填列。

5.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照人社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及单位工资花名册填列。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

(1)核定编制内临时工资:

经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编办等四单位批准同意聘用的占编不入编临时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别按18%、8%、2%、12%安排。

(2)通讯、加班费补贴:

行政及参公事业单位填列。

按厅级550元/人.月,处级450元/人.月,科级和高级技师350元/人.月,科员及工勤人员300元/人.月计算。

(3)其他工资:

本项原则上不填,若填列需充分说明理由,应列出具体内容、标准、金额、依据。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离休人员费用

1.离休费: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离休费总额)×12计算。

2.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按市委组织部、财政局等五部门下发的《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明委组通[2012]28号)文件规定填列。

其中: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三个月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

计算公式=(基本离休费+津补贴改革时生活补贴)×享受增发月数,其中:

每月津补贴改革时生活补贴计算标准:

部级380元、正厅310元、副厅290元、正处270元、副处250元、正科230元、副科210元、科员200元。

注意:

不能将离休费的特殊补贴计算在内。

(二)退休人员费用(含退职费)

1.退休费(含生活性补贴):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退休费+生活补贴)×12计算。

由于养老金改革后基本退休费和生活性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故此项不填列。

2.其他项目: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其他+改革性补贴)×12计算。

(三)遗属生活补助:

按预算基期月份批准发放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乘以12个月计算。

(四)医疗费:

填报各单位按规定由非财政拨款安排的未参加医保人员的医疗费支出。

(五)助学金:

反映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助。

注:

享受助学金人数不含委培生、私立学校学生、择校生。

师范享受助学金人数不含已毕业尚留校参加专科自考的学生。

半工半读学生助学金、公用经费等财政按50%补助。

(六)托幼费:

按规定250元/人.年乘以托幼人数安排。

(七)住房公积金: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工资总额×12×12%计算。

不包括聘用临时工勤人员。

(八)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反映未包括在上述内容的单位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主要包括:

看守人员和犯人的伙食费、药费等,本项原则上不填,若填列需充分说明理由,应列出具体内容、标准、金额、依据。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

1.在职人员综合定额公用经费:

按2016年9月末的编制内在职人数(不含内退和离待岗人数)×每年预算定额计算。

2.教育院校生均综合定额公用经费:

按2016年9月末的学生人数×每年生均综合定额计算。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按2016年9月末经核定的编制内实有车辆数×每年预算定额计算。

4.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按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3-5%提取数(100万元以下按5%,100-200万元按4%,200万元以上按3%)填列。

行政单位和无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规定不提取。

5.工会经费:

按照2016年9月份工资核定单中在职人员工资总额×12×2%计算。

代扣单位缴交总工会部分:

按工会经费×40%计算,按负数填列。

除市级驻外地单位和非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工会经费不执行代扣外,其余单位均应填报。

6.离休人员公务费、特需费:

公务费标准为:

厅级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离休干部1000元。

“5.12”退休干部(即退休享受离休干部):

厅级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5.12”退休干部800元;

特需费标准为:

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

“5.12”退休干部不安排。

7.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原则上不填列,若填列需说明理由,应列出具体内容、标准、金额、依据。

因组织经营收入而发生相关的经营成本等应在“项目支出----行政事业性专项”中反映。

表六:

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明细表

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指为履行单位职能或特定任务而开支,无法通过定员定额经费解决的,需单项核定的特定专项支出。

1.项目名称:

由预算单位按具体事项填报。

2.项目类别:

分为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已确定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有时限专项)、经常性专项业务费、其他专项资金等四类。

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

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

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以相关文件为依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财政予以安排、保障,且经市长同意的项目。

已明确分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

是指除延续的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的专项。

此类应在备注栏具体填写项目起始、终止时间及每年安排金额。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

是指市级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部门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专项资金:

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安排的支出项目,预算优先安排前三类专项资金,本项资金原则上不填列。

表七:

发展建设性项目支出明细表

发展建设性项目支出,是指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应列明详细项目,并附项目说明及政策、依据(法定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定或建设的必要性)、发改委批文复印件、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具体要求与表六一致。

表八:

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预算表

本表反映表六、表七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及市直机关(参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

1.采购项目:

按采购的具体项目填列。

2.同一“采购项目”可对应多个品目名称;“品目名称”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填列;品目编码自动对应。

政府购买服务“品目名称”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编码为C的服务类项目填列;品目编码自动对应。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具体购买服务项目填列,范围包括:

(1)一般性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3)技术服务。

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4)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5)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为“分散采购”。

“其他”指对具有特殊性、承接主体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选择“其他”。

5.采购预算:

填列采购项目的数量、单价、总金额。

6.注明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和购置理由。

7.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渠道”如需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拨款”的,应列出专项资金名称(如城建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按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列入2017年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后执行。

表九:

项目结余结转情况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动用以前年度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1.单位名称:

指预算单位的名称。

2.单位结余结转项目:

是指截至2015年底项目已完成但有资金结余的项目或截止2016年底连续两年以上资金未动用或未使用完的项目。

3.文号:

是指安排该项目资金下达的文号。

4.项目是否完成:

根据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选择是或否。

5.结余资金总额:

指预计截止2016年底项目结余结转资金总额。

6.2017年拟调整使用金额:

指2017年拟动用结余结转资金安排项目支出的金额。

该金额应当与支出预算表中单位结余结转资金的合计数一致。

7.需要继续保留的金额。

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资金。

这部分资金各单位应当专文说明,并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表十:

机动车情况表

1.车辆类型:

分为小轿车、旅行车、专用囚车、吉普车、工具车、中巴车、大客车、其他车辆(通过下拉式菜单选择)。

2.用途类型:

分为省部级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通过下拉式菜单选择)。

3.型号:

按照车辆的品牌填列,如广州本田2.0,帕萨特1.8T等。

表十一:

2016年“三公经费”预计执行情况及2017年预计支出情况统计表

1.因公出国(境)经费。

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国(境)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因公出国(境)需要而在境内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签证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经费。

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是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发生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是指单位用于公务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方面的支出。

4.财政拨款:

指财政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不包含各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拨款。

5.其他资金:

指除财政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以外的资金。

主要包括:

各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拨款等。

表十二: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填报单位(盖章):

加盖预算单位公章。

2.项目名称:

按规范的项目名称内容填报。

3.存续类型:

分为延续和新增,在选项“□”中划“√”。

4.项目负责人:

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负责人。

5.联系电话:

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6.项目起止时间:

填写项目整体实施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7.项目资金申请:

填写项目资金总额,并按资金来源不用分别填写,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其他等。

8.项目概况:

简要描述项目的内容、目的、范围、期限等基本情况。

9.项目立项情况:

分别描述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申报的必可行性等。

10.项目总体绩效目标情况:

描述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主要采用定性描述。

11.制度措施:

指为确保项目实施而制定的制度和措施,如资金管理办法等。

12.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从投入、产出和效益三个方面对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

主要采用定量描述。

13.填报人:

填报具体填报人员签字。

14.审核人:

业务负责人签字。

15.填报日期:

填写申报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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