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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城市化推进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联合课题组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

 

课题组长:

刘亭

成员:

洪荣喜李军宋炳坚

江胜利顾浩赵哲远

王质明赵秋立庞亚君

戴勇毅王琳赖华东

洪明徐建新

执笔:

庞亚君王琳赖华东

戴勇毅洪明徐建新

前言

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具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双重功能,在农村实行宅基地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本研究从加快农民转移转化、变革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视角,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解,在宅基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使用权上进行改革,探索其在现有制度约束条件下的置换机制。

浙江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土地资源的“瓶颈”制约十分明。

而农村宅基地量大面广,并存在人均用地面积普遍超标、农房废弃闲置率高、村庄布局散乱等用地浪费现象。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有利于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农民非农就业;有利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有利于加快农民转移转化,促进社会结构转型;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有利于带动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本研究采用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法,对浙江农村宅基地置换潜力进行测算。

具体测算了三个层面的置换潜力,即分别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农民集中居住模式、考虑流动人口的置换潜力进行测算。

在此基础上,采用SPSS软件因子分析法,选取人均农居点面积、人均财政总收入、外出劳动力占农村户籍人口比重等八个指标,提取经济支撑、资源承载、人口驱动三个因子,对各地宅基地置换的优先度进行评价,将全省11个地级市分成优先、次优、一般置换区三类。

借鉴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和重庆的宅基地置换及土地交易的做法,并总结省内嘉兴、松阳、义乌等地宅基地置换的经验,提出宅基地置换货币、房产、股份及异地宅基地四种模式,并提出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指标“公开交易”、配套改革“城乡联动”等机制,以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促进城乡人口自由迁徙、城乡要素市场配置、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是对传统宅基地观念的挑战,也是对现行宅基地政策的冲击;既是对农村生活居住方式的变革,也是对城乡利益格局的调整;既要有宏观层面的规划引导,也要有微观层面的机制设计;既要有资金实力作保障,又要对资源配置方式进行规范。

为此,本研究提出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整体谋划,合理区分村庄用地利用类型,科学安排宅基地置换时序,有计划、分阶段地稳步推进。

特别是要抓住国土资源部与浙江签署合作协议的有利时机,争取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等方面先行先试。

同时,要积极拓宽农村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途径,通过土地变资产、资产变股份、村民变股民实现土地的权益保障。

目录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及置换意义1

(一)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概念界定1

1、土地权能的分解1

2、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征3

3、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内涵4

(二)浙江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现状特征5

1、农民居住条件改善,人均用地面积普遍超标5

2、村庄布局散乱,农房废弃闲置比例较高6

3、用地浪费现象突出,建设用地资源严重短缺7

(三)农村宅基地置换的重要意义8

1、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8

2、有利于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农民非农就业9

3、有利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9

4、有利于加快农民转移转化,促进社会结构转型10

5、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10

6、有利于带动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11

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实践探索11

(一)省外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探索11

1、成都城郊村改造12

2、成都农村产权交易13

3、重庆农村土地交易14

(二)省内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探索15

1、嘉兴“两分两换”15

2、松阳宅基地整理17

3、义乌园中村改造18

(三)农村宅基地置换中存在的问题19

1、农村宅基地置换缺乏依据19

2、土地管理城乡有别区域分割20

3、农村宅基地置换融资渠道单一20

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难度大21

三、浙江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潜力分析22

(一)农村宅基地置换潜力测算22

1、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置换潜力22

2、按农民集中居住模式的置换潜力23

3、考虑流动人口的置换潜力26

(二)农村宅基地置换优先度评价27

1、评价方法及指标选择27

2、因子提取及命名28

3、优先度分类30

四、浙江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机制设计32

(一)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模式选择32

1、货币置换模式32

2、房产置换模式33

3、异地置换模式34

4、股份置换模式35

(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推进机制35

1、“增减挂钩”机制35

2、“公开交易”机制36

3、“城乡联动”机制37

五、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对策建议38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整体谋划39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39

2、部省合作,先行先试39

3、整体谋划,分步实施40

(二)编制专项规划分类指导宅基地置换41

1、城镇社区类型41

2、整村迁移类型41

3、梳理盘活类型42

4、乡村田园类型43

(三)探索建立土地交易市场43

1、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43

2、探索农村宅基地利用方式44

3、探索建立土地交易市场45

(四)拓宽农村住房建设融资渠道45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45

2、加强农村住房金融创新46

3、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47

(五)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47

1、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47

2、协同推进农村承包地流转48

3、改革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制度49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问题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也提出了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要求。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不仅有利于城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业规模经营,而且能够促进城乡空间布局优化、社会结构转型,还能有效扩大投资、拉动消费。

浙江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土地资源的“瓶颈”制约十分明显,而农村宅基地量大面广,是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潜力所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置换研究,显得尤其必要而紧迫。

一、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及置换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概念界定

1、土地权能的分解

现代产权理论用“权利束”概念替代传统产权中单一所有权概念。

产权作为经济当事人的权利,并非是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束的集合。

这些权利包括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所拥有的各种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理论上讲,产权权能是无限可分的。

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演进来看,产权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的形态而存在,也可以通过“权利裂变”以分解的形态而存在。

而产权权能由合一到分解,产权主体由单一到多元裂变,则是经济由低级到高级变迁的重要标志,是人类理性有限与有用资源稀缺的必然结果,也是改善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创新。

就土地而言,其产权同样可以进行分解,并在现行法规约束下形成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种权能。

从产权主体角度,土地可分成三大权利束,即所有者产权束、使用者产权束和管理者产权束。

土地所有者产权束由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构成;土地使用者产权束,则由占有权(承包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组成;土地管理者产权束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土地产权中诸权利的限制和规范,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和最终处分权等。

土地所有者产权束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原生性;土地使用者产权束与土地管理者产权束都是对土地所有者产权束的分割,因而具有次生性。

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形态。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则是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的权利,严格意义上讲,是土地所有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种权能之一。

获取土地的使用价值是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国家保护所有者这种权利而使土地使用权能够成为一项独立权能,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和城市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先后分离,就是一种土地权能的有效分解,大大提高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2、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征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后庭院用地等。

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具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双重功能,在农村实行宅基地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宅基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所有权归属集体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使用,即归属农户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社会福利和保障性质。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以“户”为单位,农户拥有依法获取一定面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申请条件,都可以提出申请并依法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这表明宅基地的获取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

我国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每户取得的宅基地有严格的面积控制。

宅基地只保障农户基本的居住需要,农户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转让,不能出租、抵押和上市交易,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可分割,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只能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实现。

3、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内涵

纵观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在一系列法规的约束之下,不断分解土地产权权能,并不断将分解后的部分土地权能推向“市场”的过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的农业用地的产权是一个整体。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解决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合而为一所造成的低效率问题。

在新形势下,各地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又进一步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以“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思路,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推进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这一改革进程提示我们,在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也可以将宅基地的权能进行分解,在宅基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上进行改革,探索其在现有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流转机制。

这也符合198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规定。

也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层面,本研究提出“宅基地置换”概念。

“宅基地置换”,既不同于“宅基地整理”内涵,也不同于“农房改造”实践。

宅基地整理是将农村的空地、闲地乃至空置农房进行连片整理,其中也不排除农户宅基地在农村的异地置换。

农房改造的重点是改造农村的危房和旧房,在改造过程中,有就地改造或搬迁改造等不同方式。

而宅基地置换则是基于农村人口加速分化、分业、分工的客观趋势,从加快农民转移转化、变革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农村人口集中居住视角,结合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农房改造,探索农村宅基地的货币置换、房产置换、异地置换、股份置换等模式,以促进农村居住由凌乱分散向集中有序、村庄布局由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土地利用由平面粗放向立体集约转变,并加快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社会结构转型。

(二)浙江农村宅基地利用的现状特征

1、农民居住条件改善,人均用地面积普遍超标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农民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调查数据显示,到2008年底全省农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达58.50平方米,比改革开放初期1981年的13.1平方米提高了3.5倍。

户均住房面积达到203.3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农户占10.4%,300-400平方米的农户占13.6%,200-300平方米的农户占25.1%,100-200平方米的农户占35.5%,100平方米以下的农户占15.4%,可见全省80%以上的农户住上了较宽大的房子。

图1浙江省近年来农村居民居住面积变化

由于农村建房量大面广,政府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农户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现象十分普遍。

根据普查数据显示,全省81个县(市、区)农村户籍人口3044.47万人,户籍农户数975.42万户,户均人口3.12人,农村居民点面积532.10万亩,户均用地354.72平方米,人均用地116.51平方米,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明显高于国土部门规定的人均60-80平方米的标准。

如果从城市化的角度,考虑农村人口的转移情况,农村人均用地面积则更高,达到171.51平方米左右,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2、村庄布局散乱,农房废弃闲置比例较高

根据调查,全省的自然村总数达到11.56万个,其中嘉兴和湖州两市就有3.1万个;全省平均每个行政村有3.6个自然村,最多的行政村有多达二、三十个自然村。

村庄规模小,自然村落多,空间分布散,功能布局乱,且农村住房多以分散式或独立式为主,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不高。

这种村庄布局结构,使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成本高、使用效率低,有些边远自然村的道路硬化等工程,为今后的土地复垦增添了难度。

同时,村庄无序发展的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建新房、不退旧房,村庄的规模迅速向外扩展,在旧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旧宅多数废弃、闲置。

调查数据显示,全省闲置住宅46.29万宗,面积13.58万亩;废弃住宅23.45万宗,面积7.51万亩;私搭私建住宅24.35万宗,面积4.98万亩;村内空闲地面积21.06万宗,面积20.18万亩;分别占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的2.55%、1.41%、0.94%和3.7%。

其中闲置住宅、废弃住宅、私搭私建住宅和村内空闲地四项合计46.25万亩,占调查区域农村居民点用地的8.69%。

宅基地少则闲置几年,多则闲置几十年。

闲置住房多以砖瓦和木结构房为主,一般建设年代较早,破旧程度较重。

3、用地浪费现象突出,建设用地资源严重短缺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突出。

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省一户多宅农户共有65.95万户,多置住宅宗数72.91万宗,面积23.72万亩,占农村居民点面积4.46%。

如按抽样调查农户数分析,一户多宅农户占9.75%,也就是说,几乎每十户有一户农户是多宅的。

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有些已在城镇买房置业,但仍占用农村宅基地资源,建造一些庭院式住宅。

在上述调查的多置住宅中,在城里已购房农户为35.43万户,农村住宅宗数为31万宗,面积8.47万亩,占农村居民点面积1.59%;常年在外打工农户38.36万户,农村住宅宗数为22.96万宗,面积3.78亩,占农村居民点面积0.71%。

这些人常年在外,房子无人居住,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尽管浙江农户的住房状况大为改善,但据农户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对当前的居住状况总体满意度不高,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相当强烈,加上部分农户对住房“求多求大求高”,浙江农村宅基地的需求居高不下。

近年来,尽管省里规定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0%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房,并规定只有在保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房用地的情况下,各地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方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但仍难以满足农户建房的用地需求。

囿于建设用地资源的极度稀缺,有些地方甚至冻结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或者在核发宅基地指标后仍无法落地,致使农民合理合法的建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农村宅基地置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

浙江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其稀缺。

这种稀缺性不仅表现在土地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的矛盾上,还表现在由于土地位置固定性和质量差异性导致的一些地区建设用地供给的特别稀缺上,土地已成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瓶颈制约。

农村宅基地量大面广,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可释放出巨大的土地利用潜力:

一是控制农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超标形成的潜力,二是清理一户多宅及废弃建筑物形成的潜力,三是整理村庄内部众多闲散空地形成的潜力,四是建设农村新社区土地集约利用形成的潜力。

这样,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下,积极盘活低效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并通过城乡建设用增减挂钩和宅基地复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有效缓解日益紧张的土地供需矛盾问题。

2、有利于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农民非农就业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尤其是扩大消费需求事关经济持续增长的全局。

其中农村消费潜力巨大,是扩大内需政策的重要着力点之一。

2005年以来,浙江农户的建房投资连续4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2008年全省农户建房投资完成额达到314.56亿元,同比增长高达36.6%。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政府增加了农村投入,农村增加了项目投入,农民增加了建房投入,着实抓住了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切入点,有力地拉动了钢材、水泥、家具家电及装潢材料等行业的发展。

如果同步创新体制机制,开展农村住房消费金融服务,启动农村房地产市场,必将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强大动力。

而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兴起,不但直接促进了农村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泥水工、木工、电工等岗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还能带动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发展,为农村人口的非农就业拓展了广阔空间。

3、有利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须连片拆除农村破旧房,重新规划布局建新房,是农村居民点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一次跨越。

这样,既改善了农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位;又从根本上治理了农村脏、乱、差现象,加快了农村新社区建设的顺利推进;还优化了村庄的空间布局,促进了农村生活居住方式的变革。

在工商业发达的地区,还可以进行生产、生活用房功能分区,统筹规划、连片建设,既有效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能提升生产用房的规模效应。

更重要的是,通过农村宅基地置换,政府可以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统筹配置城乡资源要素,统筹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引导人口向中心城市、中心镇、中心村集聚,有利于提高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动空间功能的整合开发,有利于促进空间形态的优化布局,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4、有利于加快农民转移转化,促进社会结构转型

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已转移出来,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已实现了就业的非农化和居住的城镇化,但仍“候鸟”般地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

除了户籍限制和公共服务不足等原因之外,农村宅基地连同地上房产的退出机制缺失,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数据显示,在东部地区有5-10%的农民在城镇购房,大约有1500万户宅基地处于闲置、空巢状态,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必须连同农民的财产转移出来,农民在城市安居乐业也就有了基础。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使农民可以通过宅基地置换获得一笔资本收益,可增强农民迁居城市的能力和改善生活条件,也可增加其自身或子女的人力资本投入,从而有利于加快农民的转移转化,推动社会结构的变迁、进步。

5、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可采用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模式,如果城镇住房的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在补足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上市交易,既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获得了集体性质的宅基地所不具备的抵押等权益。

更重要的是,在宅基地置换中要同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引导农民或者村集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分享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增值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6、有利于带动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2008年,浙江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分别达到1660万人和1156万人,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的80%左右,非农就业水平比较高,推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大规模流转的条件非常有利。

推动农村宅基地置换,部分宅基地可复垦为耕地,为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提供新的途径。

复垦的耕地可流转给种田大户或特色经营户,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或者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引导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变分散的土地资源为联合的投资股本,通过直接经营、参股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企业化运作,按股分配获取收益;或者创新“土地换保障”等模式,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承包地退出机制,促使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土地承包权,从而带动非农就业人口以及农村兼业人口的承包地流转,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实践探索

(一)省外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探索

2007年6月,成都和重庆被列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探索农村产权和土地交易,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取得了显著成效。

1、成都城郊村改造

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面积14.17平方公里,距成都市中心7公里,总人口1.55万人,人均占地1.37亩。

2004年开始,三圣乡按照生态涵养的功能定位,引导五个村扩大原有特色产业的种植规模,并倾力注入摄影、绘画等文化因子,打造出国家AAAA级景区——“五朵金花”。

同时,积极引导农户发展乡村旅游,形成了典型的“三圣乡模式”。

即:

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颁证,并出资对农户房屋进行“穿衣戴帽”式的外墙改造,完善路网、通讯、引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同时补贴农户进行房屋内部改造。

农户可在政府的指导下自己经营农家乐,也可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公司经营农家乐。

此外,农户可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收取租金。

龙华村位于成都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新区内,村庄总面积2825亩,宅基地370亩,人口2477人,共890户。

2004年,龙华村开始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具体做法是:

政府先对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颁证,然后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居——龙华社区,农民以整理出的部分宅基地置换新建公寓和商铺,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交易。

同时,成立龙华农民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其剩余宅基地、自留地、集体非耕地的使用权入股。

合作社下设成都龙华股份有限公司,对龙华社区集体资产进行置业、投资、建筑、物管、园林景观和广告经营,年底进行股份分红。

此外,龙华村还打破行政区划,结对整合地处龙泉山深处的大兰村,两村共同组建龙华股份公司。

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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