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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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监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

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理行为,在承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期间,为了更好地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环保和成本,使本工程的建设在良好有效控制状态下正常运转,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公正、科学地做好监理工作,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合同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各项工程的监理管理。

承赤高速公路筹建处工程科为本项目监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监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本项目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即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形成一个驻地监理办公室初审、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监理工作管理系统。

(一)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名。

设置工程部、安保部、合同部、中心实验室、办公室五个职能部门。

总监办的业务主要是对本项目监理人员和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合同履行等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各驻地办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为筹建处决策提供依据。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的实际情况,配置足够数量的合同计划、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测量、安全环保、试验工程师和监理员。

设置办公室、试验室等部门。

驻地办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的领导下,依据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本辖段的监理业务,对所辖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及合同管理进行监理服务。

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基础监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协助总监办开展工作。

第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

(三)制定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方法,编制本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归档办法。

(四)检查各施工单位、驻地办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保证内业与外业同步。

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驻地办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五)组织编写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

(六)协助筹建处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单位、驻地办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和驻地办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按照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八)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正常的管理之中,使本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九)经常检查各单位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落实《承赤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使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管理公开,确保沿线人民满意。

(十)组织召开每月的工地例会,负责例会的会务筹备、会议记录。

并在会后的三天内,编写完成会议纪要,送达筹建处和各施工、监理单位。

第五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

(二)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指令。

(三)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的初审和汇总,并签发具体意见。

(四)对全部进场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的检测并覆盖全部原材料;对各项施工方案、工艺进行审查;对现场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理;对全部工程现场检测项目,独立完成规定频率的抽检任务。

(五)编制本辖段的监理月报,每月按时上报总监办。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完成抽检资料整理。

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整理。

(六)督促本辖段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各种内业资料整理,确保内业与工程进度相一致,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的资料组卷整理。

(七)贯彻落实筹建处、总监办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确保上级指示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管理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承赤高速公路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并通过省质监站的考核。

(二)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将采用定期、不定期及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监理履行合同及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三章工程监理

第七条工程进度管理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段及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由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筹建处核备。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由驻地办审批。

(三)总体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由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筹建处核备。

(四)试验段、试验桩等首件施工总结由驻地办核实、总监办批准、筹建处核备。

(五)在进度计划审查中应主要审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在进度计划的实施中,驻地办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批准的进度计划对实际进度进行检查记录,分析进度指标是否完成并做出判断和建议,每月向总监办提交进度执行报告,作为筹建处、总监办掌握工程进度和决策的依据之一。

总监办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施工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并结合驻地办提供的报告和计量支付资料判断施工单位的进度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当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度落后时,应查清其落后程度(所差的形象部位及日历天数)及对以后计划的影响程度(是否为关键线路)。

当非关键线路计划落后时且落后的时间与原计划相比小于15%时,总监办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将落后的真实原因及改进措施报筹建处;当关键线路进度落后或非关键线路落后的时间超过15%或进度滞后迟迟得不到解决,总监办应及时判断该施工单位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

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筹建处。

第八条试验及试验室管理

按照《承赤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质量控制

(一)在施工准备阶段,总监办应对本项目的重要工序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要点和质量控制方法,指导施工。

(二)实行首件工程试验制度,每个分项工程开工时,均要进行首件试验。

首件工程实行严格的开工审批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工程不能开工,确保首件工程的质量。

首件工程完工后,及时由施工单位写出总结报告,报驻地办初审,总监办核实批准后按总结中的工艺、组织进行施工。

(三)控制工序质量。

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若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程报验单。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及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并批准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若不合格,则指令施工单位返工或补救,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关、工序关和中间交工验收关,具体是:

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五)驻地办监理人员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现场旁站,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到位,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已被批准,是否按规范和被批准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旁站。

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做出质量监理计划,列出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要点指南。

总监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及总监代表应经常到工地巡视检查,驻地监理及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进行检查,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月不少于20天巡视检查。

(六)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

如果筹建处、质监站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有关监理责任。

(七)参加筹建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交、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八)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驻地办并与总监办一起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视环境保护,遵守现行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组织保证体系,健全责任制。

(二)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时,不但要审查技术方案、人员、设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还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到位、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分项工程不准开工。

(三)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情况,落实各工序和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当措施不到位时,旁站监理应立即向负责该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报告,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暂停该项施工,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发布书面工程暂停指令。

总监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四)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事故的大小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计量支付

中间计量必须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的原始数据为依据,专业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中间计量表上签字,报驻地办计量工程师审签。

每月完工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汇总的中间计量表上审查签字后,报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审查签字。

驻地办同意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合格的已完工程,计算方法、方式正确,且不得重复计量。

总监办计量工程师签审的结果必须保证计算方法、方式正确,符合计量原则且没有重复计量。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抵押金制度

总监办、驻地办应实行全员质量抵押金制度,使所有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资料整理等监理工作方面忠实履行职责。

抵押金数额:

监理员5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8000元、驻地、总监10000元。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一个月内各监理单位将质量抵押金收齐后交筹建处。

未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若违反本办法或出现质量事故,将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以罚款单的形式扣除质量抵押金。

第十三条奖励

(一)根据每季度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监理人员进行500—1000元奖励。

(二)对提出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投资和提出施工工艺改进方案,加快了工程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的监理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三)对发现并及时指出问题,避免了安全或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违约处理

(一)监理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不得随意调整、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经筹建处严格考核试用一个月合格后方可调整。

擅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的,按招标文件中相应的条款给予处罚。

(二)监理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检测设备不得随意调整或虽未调整但性能不完好影响正常使用,造成数据有误和影响工作的,每发现一台,罚款不少于10000元。

(三)在施工期内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特殊需要,离开工地现场3天以内(含3天),须提前2天向筹建处请假并获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得同时离开),确有特殊情况需离开3天以上的,经筹建处批准以同样资质人员暂时替代其岗位,否则,按招标文件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筹建处视情节要求监理单位撤换该监理人员。

(四)专业及旁站监理人员必须每天驻守工地,坚守岗位,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控,特别是关键工序、重要工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必须进行旁站,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指令,并做好监理日志,如未按要求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不发现问题,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要点进行控制,每发现一次处罚监理人员200—500元,如因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小时内未到场,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人员500—1000元,通报批评监理单位,并罚款5000—10000元。

(五)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整理资料,签发各种指令、证书和报告单,致使影响计量支付和工程进度的,处罚监理人员500—1000元。

(六)监理试验室将未经计量标定的设备用于检测、与施工单位共检以及抽检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编造虚假数据的,处试验室主任2000—5000元、相关监理人员1000—2000元罚款。

(七)因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进度严重滞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将分别处以不少于5000及10000元罚款,直至清除出场。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处监理单位10000-20000元的罚款: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更换的;

2监理人员向施工单位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的;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中互相串通,出现工程计量重计、多计、工程变更造假的;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施工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筹建处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的;

5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

6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不到位以至缺陷修复疏于监管或无人监管造成缺陷修复质量低下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依据考核结果,筹建处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

 

监理单位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扣分

得分

备注

1

制度管理履约情况(20分)

廉政建设组织机构和精细化管理体系健全,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总监(总监代表)、驻地、专监未按规定请销假的,扣2分/人/次

人员更换:

总监(总监代表)及驻地,扣5分/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扣3分/人

总监(总监代表)每月巡视不少于15天,驻地每月不少于20天巡视,违反规定扣2分/人/次

未按规定召开工地会议的,每次扣2分

 

2

 

监理试验与检测(25分)

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进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

违反规定扣1分/台/次

抽检频率低于《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每低1%扣1分

试验独立完成,违反规定,扣2分/次

对主要原材料检测,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扣2分/次

试验资料填写清楚、签字齐全、整理及时、分类归档,违反规定,每项扣1分

试验室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药剂缺失的,扣1分/次

试验数据造假的,扣3分/次

3

旁站监理(25分)

重点部位旁站不到位,扣1分/人/次

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违反规定的扣2分/次

施工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不及时纠正的,扣2分/次

抽检频率不足,检查记录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相符的,扣1分/次

违反监理程序(如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质量控制检查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计量支付程序、分包、变更及索赔审批程序、交工验收程序等),扣2分/次

筹建处日常检查及定期考核不合格,分项工程经监督部门质检不合格的,扣2分/项

4

进度监理(10分)

检查施工单位月计划详尽合理,符合总体计划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扣2-5分

及时整理进度资料,准确统计进度数据,用图表醒目表示计划进度情况,不符规定的扣2~5分

进度督导不力,所辖任一施工单位月计划实际完成低于90%的扣5分;实际完成低于80%的,扣10分

 

5

 

监理资料(20分)

监理资料与工程同步,滞后的每份扣1分/项/次;

要求资料数据真实,检测项目完整,签字齐全,对报表失实者每份扣2分/项/次;

抽检资料不完整的每份扣1分/项/次;

表格上出现代签、漏签、记录错误、记录不详细的每份扣1分/项/次

监理日志应真实、详细(日期、天气、工作内容、具体部位、现场人员设备等内容),具可追溯性,特别是涉及到现场数量、施工方法变化的,(如土方、对应的时间、层数、土场和运距,路基处理的时间、范围、厚度,所用材料等)应记录清楚。

不符合规定每项扣1分。

注:

1、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每项目考核可累计扣分,直至本项得分为0。

2、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情况时,本次考核得分为0。

3、所辖标段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本次考核得分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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