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工资分配、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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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资分配、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doc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体系名称:

人力资源管理

编码:

JC-HR-01-04

版本:

2017-1

发布范围:

普发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职工工资分配、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批准人:

刘岩

批准依据: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管理办法》

(JC-CG-01-01)

发布文号:

鲁海化建字[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

2017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JC-HR-01-04 职工工资分配、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1

2范围 1

3编制依据 1

4职责分工 1

5岗薪制 1

6假期种类、期限及工资、福利待遇 2

7附则 6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假期及考勤

管理办法

1目的

进一步优化薪酬结构,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建筑建材公司机关,各公司、站和项目部。

3编制依据

《山东海化集团员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鲁海化字[2015]132号。

4职责分工

4.1 党政办公室

a)党政办公室是公司工资分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工资分配工作;

b)负责制定公司工资分配办法并督促各公司、站和项目部实施;

c)做好工资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宣传学习工作。

4.2 企财部、工程部、安全部

负责提供相关考核结果。

4.3各公司、站和项目部

a)根据不同工种、考勤、业绩等情况做好各自单位的工资分配工作;

b)利用不同形式的会议,组织职工学习工资方面的政策法规。

5岗薪制

5.1公司内部,除公司领导班子外的所有干部职工均实行岗薪制。

岗薪包括岗位工资、津补贴(年功工资、中夜班补贴、技术(技能)津贴、保健津贴等)。

5.2年功工资是体现职工历史贡献价值的工资部分,年功工资以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功工资的依据。

标准为: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每月5元;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每月1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每月12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年每月14元;满20年以上的每年每月15元。

5.3岗薪工资单元。

是岗薪制中体现岗位价值与贡献的主体单元,也是体现工资激励职能的主要单元。

5.4专业技术技能与职业资格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初级每月50元,中级每月200元,高级每月400元;专业技能人员津贴:

高级工每月30元,技师每月150元。

职业资格津贴:

每月100元。

多证的取最高项补贴,集团公司副处级及以上在职人员不享受此津贴。

5.5有毒有害∕野外津贴※:

建筑建材公司为二类津贴单位,每人每月55元。

6假期种类、期限及工资、福利待遇

6.1年休假

6.1.1适用范围: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6.1.2年休假期

a)依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年休假15天;已满15年的,休假20天;

b)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1.3年休假的使用:

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员工在系统内流动时,应当持有原单位关于本人年休假使用情况的证明。

6.1.4年休假待遇:

在规定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照发。

6.1.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a)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a、b、c、d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2探亲假

6.2.1探亲假适用范围: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者,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经批准,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除外。

6.2.2探亲假期

a)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除外;

b)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5天;

c)未婚员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d)已婚员工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e)配偶和父母同住在一地,可以同时探望的,假期不分别计算;

f)探亲路程往返天数,按普通快车时间计算给予路程假天数(包括转车时间),铁路沿线外需乘汽车、轮船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天数;

g)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6.2.3探亲假待遇

a)探亲假期内奖金按日停发,其他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b)探亲假路费,按火车硬卧或长途汽车卧铺或相应交通工具标准报销,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报销。

6.2.4其他规定

a)探亲假与年休假不重复执行;

b)总公司系统内异地流动人员参照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6.3产假、计划生育假

6.3.1产假假期

a)女员工产假98天,其中可产前休假15天;

b)符合国家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90天;

c)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

d)流产的产假标准为:

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为15天;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为42天。

6.3.2产假待遇

女职工产假(含经批准的计划内流产)发放生育津贴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生育津贴由当地社保中心发放,剩余假期由单位按日发放全部工资、奖金。

6.3.3产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照看小孩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享受请长假看小孩待遇。

请长假看小孩期限连同产假不超过一年,请假期间岗位工资按70%发放,停发奖金,津补贴不变。

6.3.4计划生育假

不属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其他计划生育假期为:

取环2天,放环3天,女职工晚育男方护理假14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6.4婚、丧假

6.4.1婚、丧假期

a)婚假3天。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双方初婚,可另外享受晚婚假21天;

b)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路程远的另加往返路程天数。

6.4.2婚、丧假待遇:

婚、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6.5病、伤假

6.5.1病、伤假期及请假条件

a)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需携带病例、医药费单据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休息时间和休息方式,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b)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由所在单位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病情,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c)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血液病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地延长医疗期;

d)对于门诊患者,员工需携带病例、医药费单据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每次给予不超过5天的病假,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

6.5.2病、伤假待遇

病、伤假期间(医疗期内,假期为连续假期,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在180天以内的,岗位工资按70%发放,超过180天的,岗位工资按60%发放,津补贴不变,停发奖金。

6.5.3其他规定

a)当年病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

b)职工病、伤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休养,不得以病休为由从事任何形式的盈利性经营活动。

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病假工资及福利待遇,并解除劳动合同。

6.6工伤假

6.6.1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6.6.2工伤假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

6.6.3工伤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为不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治疗证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为不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6.7事假和旷工

a)事假可先用年休假冲抵。

年休假已休满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0天;

b)事假期间岗位工资、奖金按日停发;

c)员工请假未得到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超假不上班,按旷工论处。

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者当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8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放假员工待遇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放假期间,第一个月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发奖金;第二个月起,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6.9工伤员工的陪护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需要陪护的,原则上只安排一人陪护,属重伤病员需多人陪护的,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在本单位无直系亲属需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直系亲属陪护的,由两单位协商,一致同意的,也视同出勤,费用转由住院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其陪护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因工出差办理。

6.10违法违纪员工的薪酬待遇

a)员工因违纪受企业处分的,薪酬待遇按规定执行。

b)员工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停发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暂停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取保候审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7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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