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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核算办法

第一章财务管理通则及核算制度

Ⅰ.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家电总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家电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处理家电总公司财务事务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家电总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家电总公司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权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保护家电总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家电总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二)根据家电总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家电总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根据家电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组织制定并认真执行家电总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或行使财务负责人职权、组织领导家电总公司的财务工作,拥有如下权责:

(一)组织家电总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家电总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协助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四)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检查各经营实体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五)对家电总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六)协调家电总公司外部及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

第五条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条条管理的原则,实行如下管理模式:

(一)家电总公司最高财会机构为财务部,下设若干处和派出机构;

(二)财务部对家电总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的财会机构集中统一领导,并根据各经营实体的经营规模和核算需要,合理确定其财会机构的设置及核算形式;

(三)家电总公司内所有的会计人员统归财务部管理,各经营实体的会计负责人的任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招聘,上报财务部,经财务部考查认可后方可任用;也可由财务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任用;

(四)各经营实体的所有会计人员,业务上受财务部直接管理,行政上受家电总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财务部在家电总公司行使如下权责:

(一)负责家电总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

(二)认真执行《两则》、《两制》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完善家电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适合家电总公司连锁经营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家电总公司的财务行为;

(三)制定适合家电总公司连锁经营的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对所属各经营实体的经济业务进行统一核算,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

(四)负责汇总、编制家电总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司领导提供财务报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总结和评价家电总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积极参与家电总公司的经营决策;

(五)对家电总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

(六)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统筹管理、营运、监控家电总公司的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七)负责纳入统一结算的家电总公司各经营实体的资金筹措、调配、对外借款和还款业务;

(八)负责纳入统一结算的各经营实体的资金结算业务;

(九)对统一结算的各经营实体的资金收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结算规定,违反金融政策和财经纪律的业务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条家电总公司所属各经营实体要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九条家电总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围绕家电总公司的经营目标,做好各种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Ⅱ.流动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条家电总公司的货币资金要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和《结算中心管理及核算制度》,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家电总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财务部门要根据《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发生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及时登记、对帐和清理,使货款尽快转化为货币资金,加速应收帐款周转次数,对个人借款要严格执行《职工借款管理制度》。

对发生的应收票据要按银行汇票的帐面价值逐笔登记,加强保管。

待摊费用要严格按照受益对象和受益期限进行摊销。

有关事项参照核算办法。

第四条年度终了,应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坏帐损失处理的规定,确属坏帐不能收回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作坏帐损失处理。

第五条存货包括:

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削价损失,各部门要严格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如实反映商品的收发、结存情况,切实做到帐实、帐证、帐帐相符。

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存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必须经分管经理签字批准后,据以调整存货的帐目。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要弄清原因,明确经济责任。

有关制度参照《商品进销存管理及核算制度》。

二、流动资产核算制度

(一)应收票据的核算

1、销售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

借:

应收票据

贷:

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汇票不带息,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票据

如该汇票是带息汇票,还应贷:

财务费用

(二)应收帐款的核算

1、企业销售商品,未收到销售款项,

借:

应收帐款(售价)

贷:

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销售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帐款

(三)坏帐损失的核算

1、采用备抵法,设置“坏帐准备”科目,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帐准备,

借:

管理费用

贷:

坏帐准备

2、发生坏帐损失时,

借:

坏帐准备

贷:

应收帐款

(四)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1、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外,企业发生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时,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有关科目(现金、银行存款等)

2、收回各种款项时,

借:

有关科目(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

其他应收款

(五)预付帐款的核算

1、企业预付货款或预付工程定金时,

借:

预付帐款

贷:

银行存款

2、收到货物或劳务合同完成时,

借:

库存商品(或有关科目)

贷:

预付帐款

Ⅲ.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条家电总公司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为: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主要设备、房屋、建筑物及运输工具等。

(二)非物产用固定资产:

是指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主要设备。

未划入固定资产范围的劳动资料,原则上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条家电总公司固定资产按如下标准分类。

(一)按固定资产性质和折旧年限分为:

1、通用设备部分

2、专用设备部分

3、房屋、建筑物部分--经营用房、非经营用房、建筑物。

(二)按使用性质和经济用途分为:

生产经营用、非生产经营用、租出、未使用、不需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及土地。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条家电总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如需变动,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经办公会同意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前已经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八条家电总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九条家电总公司要按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各部门承担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企划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全面核算和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分析固定资产利用情况,督促固定资产的维修护理工作,并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工作。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变价销售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家电总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一律列入成本费用。

其中:

中小修理费用一次计入成本;大修理费用按月预提,实际发生时,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对数额较大的修理支出经批准可列待摊费用。

第十二条企划部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二、固定资产核算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核算,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

2、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1)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核算,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

(2)发生的安装费用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材料物资等)

(3)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安装成本核算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自营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等,按领用的物资的实际价值核算

借:

在建工程-**工程

贷: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2)自营工程领用的自有的商品,按商品售价核算

借:

在建工程

贷:

商品销售收入

(3)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经营费用等)

(4)固定资产建造完工交付使用,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4、与所属公司往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往来的转帐金额核算

借:

固定资产

贷:

与所属往来-**公司

5、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1)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帐面价值的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

贷:

累计折旧

实收资本

(2)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帐面原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

借:

固定资产

贷:

实收资本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因为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

贷:

累计折旧

资本公积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借:

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

贷:

累计折旧

(三)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

1、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银行存款等

3、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

银行存款(或材料物资等)

贷:

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

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贷: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1)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属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

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

固定资产清理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1、固定资产盘盈

借:

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贷:

累计折旧(估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净值)

2、固定资产盘亏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溢)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

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3、转销固定资产盘盈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4、转销固定资产盘亏

借: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Ⅳ.在建工程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正在进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它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和大修理工程。

第二条在建工程按其建造形式不同分为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自营和出包相结合工程。

第三条家电总公司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下列方法计价:

(一)自营工程:

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及可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二)出包工程:

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可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三)设备安装工程:

按照所安装的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四条家电总公司在建工程管理按其进展过程可分为在建工程项目的确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工程项目的竣工三个阶段。

第五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新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六条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二、在建工程核算制度

在建工程的核算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按费用支出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1、按合同预付承建单位工程款

借:

在建工程--**工程

贷:

银行存款

2、项目未竣工前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

借:

在建工程--**工程

贷:

银行存款或长期借款

3、应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贷:

应缴税金

4、上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

应缴税金

贷:

银行存款

5、项目试运转中所取得的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在建工程

6、项目竣工决算按全部支出转资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Ⅴ.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条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如下: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第三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由财务公司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条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递延资产包括企业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的开支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列支。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5-10年的期限分期摊入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六条其他资产包括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对这部分资产、财务部门要单独设置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核算制度

(略)

Ⅵ.销售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及核算制度

一、销售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第二条销售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一般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其中销售退回须将原发票联、抵扣联、提贷联交财务部存档。

第三条利润总额的构成和商品销售税金的核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其中企业收到减免退回的税金作为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增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四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而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条家电总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七条各独立纳税的经营实体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并按家电总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在属地争取所得税的返还。

第八条家电总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司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5%提取公益金。

(五)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九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十条公益金主要用于家电总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二、销售收入、利润及分配核算制度

(一)商品销售的核算

1.商品交易形式和收款方式

商品销售核算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进价或售价核算,销售的对象一般是广大消费者。

商品的交易形式通常是现款交易,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销货收款手续制度,防止差错和堵塞漏洞。

2.商品销售的核算

企业的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现金”等帐户进行核算。

零售企业商品销售主要是面对广大消费者,一般采用“一手钱,一手货”的销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帐户反映的是不含税价格的商品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帐户反映的是原含税价格的商品销售成本(平时按含税价格,即售价金额与“库存商品”帐户发生对转关系,就是所谓销售的同时暂按注销库存商品并结转销售成本.待期末再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出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注销“商品进销差价”帐户,并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帐户,使其真正反映已销商品的进价成本)。

商品销售时按先现行的含税价格:

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

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格)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售价:

借:

商品销售成本(含税价格)

贷:

库存商品

注:

商品销售核算的详细方法(见第四章)在商品进销存管理及核算制度内查找。

3.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等帐户进行核算。

(1)企业不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商,当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其帐务处理:

借:

受托代销商品(不含税价格)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款)

贷:

代销商品款

同时按含税的差价:

借:

受托代销商品

贷:

商品进销差价

此时“受托代销商品”帐户借方发生额为含税的售价金额。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含税的售价金额

借:

银行存款(含税售价)

贷:

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销项税额)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

商品销售成本(含税价)

贷:

应付帐款--委托代销商品厂家

将代销商品款交还给委托厂家时

借:

应付帐款--委托代销商品厂家

贷:

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帐户:

借:

商品进销差价

贷:

商品销售成本

注:

受托代销商品帐户、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二)其他业务收入

1、发生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发生的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物资、包装物、自制或加工商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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