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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汇集.doc

知识点1:

公司的概念及种类

公司的特征:

依法设立、盈利目的、股东投资的企业法人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对应母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的法律主体)

分公司对应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知识点2:

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为限);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具体内容

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无限责任的股东)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约定事项)

担保的限制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除被担保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为公司外部他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知识点3:

公司登记管理

法定代表人VS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新明、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知识点4:

登记程序

设立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变更登记

公司改名、换代表、改范围:

决议之日起30日内

换地方:

入住新地方前,并提交证明

减资、合并、分立: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增资不管)

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之日30天内(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改名:

改名才30日内

公司董监高变动: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销登记

清算:

公司债权债务无人继承

不清算:

合并、分立,债权债务有人继承

分公司登记

决定做出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年度报告公示

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知识点5: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条件

具体规定

人数

1-50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额(一般而言,没有最低出资额)

出资方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顾家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新明、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得直接抽回)

公司章程

股东共同制定,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2、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应当补足应缴纳部分外,还应对已缴纳足额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加息)。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连带,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承担相应责任,可向被告股东追偿(不含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是恶意的,则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

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虚构债务债权关系转出;虚假财务报表;关联交易转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协助者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要求相同的,不予支持(不准雪上加霜)

垫付出资的行为: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钱开公司抽回还钱有连带)

抽逃出资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限制无效的,不予支持。

(你没有完成买菜做饭义务,就不应该有吃肉的权利)

股东资格的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已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给钱还想当股东,没门,给了点的还是有股东资格的)

诉讼时效不受限制: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给就是没给,诉讼时效跟咱没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诉讼时效此时没用)

知识点6: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具体职权

股东会(权力机构)

审议批准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战略性);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老爷决定管家);审议批准各种大方案决策;决议各种大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执行机构)

制定执行

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的可以有)

召集股东开会,并汇报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战术性);制定各种大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经理的聘任和报酬,以及副经理;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经营管理)

组织实施

具体生产经营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规章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

监事会(监督机构)

不少于3人,较小的可以1-2人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不少于1/3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建议和质询;维护公司利益

知识点7:

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制度

组织机构

具体规定

股东会

定期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表决权股东1/10,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的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在的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在的找推举董事(半数以上),不设董事会的找执行董事;前面的人都不在的,只有找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了,监事会和监事都不在的,那就股东代表自行召集和主持(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要开会的,15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股东会的决议

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修改章程,增减注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生死存亡)2/3表决权股东

董事会

不超过3年任期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在,找推举董事(半数以上)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与董事会无关)

董事会的决议

一般按章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出资比例无关

监事会

3年任期

监事会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每年至少1次

不少于3人

监事会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知识点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没有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二者发生争议,合同有效,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为由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其记载于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为由享有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转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受让方则可取得股权,给实际股东造成损失的,实际股东要求名义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谁冒名谁承担

股东权利

共益权: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股东滥用权利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转入股权:

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日内答复,没答复的,视为同意,若有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股东应购买该股权,若不购买则依然视为同意转让。

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出资比,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不行使权利的,则视为放弃。

知识点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①连续五年不分红;②合并分立转财产;③届满解散改章程

知识点1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独立的企业法人

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阿紫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书面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报告,并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报国资委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国资委行使职权,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涉及合并分立增减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不超过3年任期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知识点1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非必须中国人)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注册资本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知识点12: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

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债务和费用: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公司成功之后: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表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字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相对人是善意的除外。

知识点13: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临时会议: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职权

持有一股份一表决权;一般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生死存亡的大事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

股东大会的召开

年会20天前通知;临时会15天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

30天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委托代理人出席:

必须书面委托

董事会

不得超过3年

人数为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开2次,10日前通知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决议

必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监事会

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监事会会议

每6个月至少开一次,必须设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知识点13: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上市公司的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制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式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层具有前三项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除前述董事的无关董事总人数过半数);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

知识点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没超过五年,或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没超过五年的

破产清算义务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没超过3年的

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自吊销之日起没超过3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并非企业所负债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违法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私自借贷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同意,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知识点15:

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董监高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作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权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针对董事和高管:

通过监事或监事会提起诉讼

针对监事:

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针对怠慢: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针对他人:

以上方式皆可

股东直接诉讼:

损害股东自身利益的,可直接诉讼

知识点16: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

普通股与优先股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与优先股相关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发行优先股(这些都是优先股股东的切身利益)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股票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股票发行的价格:

可以溢价和平价发行,不能折价发行

股份的转让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下列情形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用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须在债券上背书;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交付债券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知识点17:

公司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的顺序:

弥补五年内亏损,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在之前亏损弥补后还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向公司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其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不再提取,转为资本时,留存收益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

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溢价款),不得弥补公司亏损

考点18: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新设后的承担;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的除外。

知识点19: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

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规定:

①两年不开会: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②两年不表决: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③董事有冲突: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的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税款→债务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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