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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建工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招标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统一实施。

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的招标平台和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但不得超越本规定规定的范围,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设立的招标领导、管理机构以及制定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须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第七条公司物资部将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公司所有采购工作均应通过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实施,实现在线监督和阳光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公司有关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对公司系统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物资类、基建类、生产类、信息类、综合类五个专业小组,分别由公司物资部门、基建部门、生技部门、信息部门、行政部门作为组长单位,公司有关部门成员作为小组成员,负责专业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物资部履行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系统和公司总部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二)统筹协调公司系统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公司各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公司范围内招标活动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组建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

(七)协调处理公司总部采购工作的质疑和投诉,参与解决公司系统采购活动争议;

(八)负责公司系统招标采购电子化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分工,在公司物资部的统筹协调下,公司物资部、基建部、生技部、信息部、行政部分别负责公司系统物资类、基建类、生产类、信息类、综合类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招评标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采购工作,配合开展公司总部采购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招标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

(四)配合组建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监督和检查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协调解决本单位采购工作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对于国际招标项目,其招标过程的投诉处理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采购管理内容

第一节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采购范围如下:

(一)一级物资;

(二)总部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采购项目;

(三)各分公司单项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四)各直属机构单项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

一级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司物资部负责制订和调整,报公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采购范围之外的所有项目,由各单位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分别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范围内的各类采购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以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四)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

第十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未达到招标标准的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并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四条按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招标.

各单位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杜绝不合理收费及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范围、标包划分、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组建办法、评标办法、定标原则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经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发布的统一范本和物资采购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等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修改,形成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须按有关规定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家及以上具备资质条件要求、具备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资格审查小组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

实行公开招标的,由资格审查小组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入围投标人;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入围投标人。

入围投标人须提交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须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各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招标人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一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招标人须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须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

第三节开标评标

第四十六条开标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招标人、投标人的代表、监督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第四十七条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各单位监察部门人员担任监标人。

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及记录人.

第四十八条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和内容应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各单位可选择采用电子化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化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电子钥匙的密封完好性,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开标人使用电子钥匙进行投标报价数据解密,解密完成后当众公开宣读或显示投标人报价,由投标人进行确认。

此种开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九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出具评标报告、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公司物资部按专业类别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司评标专家库。

各单位应在公司评标专家库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推荐,并报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需要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人数。

需要抽取的专家,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内抽取确定。

参加抽取的工作人员包括专家库系统管理员、招标管理职能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监察部门的监督人员。

专家抽取结束后,由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三条评标工作应封闭进行。

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和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所有评标资料在评标期间不得携带出评标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四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人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说明;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的评查意见;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评标附表和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文件。

不按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须有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委员会须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六十一条评标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报告送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由各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定标。

第六十二条定标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

(二)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原则;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确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的,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六十三条定标结束后,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定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的合同签约单位和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的合同签约单位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六十五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须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和概算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节组织纪律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确暗定的;

(三)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五)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所有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不主动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五)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坐实质性修改,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违规违纪: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合法权益。

(二)违反规定越权代理,或者未按规定行使代理职责,影响招标工作质量;违反招标、评标纪律.

(三)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四)招标、评标相关资料缺失或必备的手续不全;档案管理混乱。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节罚则

第六十九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公司系统合同签约履约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章制定和招标采购文件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责令招标人宣布招标无效。

(四)情节特别严重、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在公司系统招标代理业务.

(四)按照代理合同有关条款取消在公司系统招标代理资格。

第七十一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视情节宣布其本次评标中所做的工作无效。

(二)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标专家资格,恢复专家资格须重新认定。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永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十二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章制度、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中标的,给予警告;已中标的取消本次中标资格;

(二)按有关规定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并通报.限期满后,经组织专家考察后提出恢复意见,方可恢复投标资格.

(三)将有关信息记录到公司供应商信息中。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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