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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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表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评价表

(送审稿)

 

2008年6月

附表一

住宅建筑强制项评价表

注:

各指标的判定结论有2种:

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

指标名称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满足

要求

不满足要求

4.1

4.1.1.1建设场地不得破坏当地湿地、自然水系、有价值的植被和其它保护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核查建设场地的规划设计图与相关文档,特别是对需改变的地形、地貌、水系、有价值的植被等环境条件的,应核实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模拟自然改造的设计方案论证文件,文件满足条件则判定该项通过。

竣工验收及运行一年后现场核查。

4.1.1.2建筑区无洪涝、风暴潮等灾害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有确保建筑安全的工程措施。

审核下列规划设计文件:

1防洪能力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的要求,提供防洪、防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相应工程措施及设计文档;

2对建设用地土壤氡浓度进行测试,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对原有工业用地土壤化学污染进行检测和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3规划区周围电磁辐射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远离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的区域;

4无污染的水、固、气的威胁,有确保在软土、吹填土和盐渍土上无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工程措施。

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进行现场核查。

4.1.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低层不应高于43㎡、多层不应高于28㎡、中高层不应高于24㎡、高层不应高于15㎡。

规划设计阶段审核建筑节地规划设计方案,查看规划设计图的两项控制人均用地指标:

1控制的户均住宅面积;

2增加的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设比例,是否满足国家控制指标的要求。

竣工验收时进行现场复查。

4.1.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审核规划设计方案与模拟分析报告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1建设中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均不能影响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

2侧面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有无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正面间距是否按日照标准确定不同方位的日照时数控制;

4考虑到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有的更高标准。

竣工验收时查看满足国标的相关报告。

4.1.1.5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审核规划设计文档是否满足乡土物种在绿化总面积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的要求。

并在竣工验收阶段现场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4.1.1.6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

审核规划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公共绿地、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

即:

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且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2m2,不小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现场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4.1.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审核规划设计文档是否回避对易产生噪声的学校和运动场地,易产生烟、气、尘、噪声的饮食店、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并根据项目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地进行隔离。

提供建成后的噪声、空气质量、水质、光污染等各项环境指标的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后现场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4.1.1.8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土壤、噪声、水、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工程招投标中需明确如下要求:

1施工组织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2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3施工工程污水、食堂污水、厕所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4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施工,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建筑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要求;

5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和技术,避免电焊及夜间作业照明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6.合理布置现场大型机械设备,避免对周围区域产生有害干扰。

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对扬尘、废气、噪声、挖运土、建材的监管必须达到天津市有关规定要求,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在竣工验收阶段检查上述要求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4.1.1.9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审核规划设计文档是否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规划设计阶段查看环境噪声预测报告,竣工验收及运行一年后查看建筑周边的噪声现状检测报告。

4.1.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实现资源共享。

审核规划设计文件,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要求;

2与周边相关城市设施协调互补;

3相关项目合理集中设置。

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现场复查。

4.1.1.11住区风环境有利于春季室外行走的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审核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风环境模拟预测分析报告,竣工验收核对实施情况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

4.1.1.12住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区内道路应分隔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审核规划设计文件是否满足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住区道路是否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

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核实。

4.1.1.13绿色建筑应有屋顶、阳台、空中花园等垂直绿化的设施与场地。

审核规划设计是否进行屋顶、阳台和墙面的垂直绿化设计、是否合理采用了屋顶绿化形式,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达到了10%。

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4.2节

4.2.1.1建筑节能率达到65%的节能设计标准,并依据外墙、屋顶、外窗的传热系数等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定量约束。

审查节能设计施工图纸和计算书,依据《天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7),审阅工程竣工图纸;审查保温材料、门窗等的测试报告;审查验收报告;节能施工分段验收记录、现场监理、施工验收报告、变更记录和通知单。

运行一年后检查能效水平的实测报告。

4.2.1.2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应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审阅图纸及说明书,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判断是否选用了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公司设计阶段规划设计阶段;行阶段价方法为文件,文件满足条件则判定该项通过。

审阅工程竣工图纸、设备测试报告;现场审查设备能耗运行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

4.2.1.3大寒日的日照时数应达到2小时。

审阅日照模拟分析报告或检测报告,判断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是否达到了2小时。

现场考察建筑间距。

4.2.1.4住宅建筑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附件),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住宅建筑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材料),并采取节能控制方式。

检查设计文档是否满足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提出的照明功率密度要求。

竣工验收阶段现场考察并查阅相关文件。

4.2.1.5应选用节能的电气产品,电梯应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产品。

检查选用的电气产品,查阅产品说明书。

4.2.1.6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住宅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达到10%。

经过计算或实测证明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住宅建筑总能耗的比例达到10%,或依据本细则4.2.9中的几种情况进行认定。

现场查看运行记录。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4.3

4.3.1.1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合理利用水资源,综合水量平衡。

建筑水(环境)系统规划设计内容应包括:

1根据建筑所在区域位置的规划条件,进行水资源状况、市政设施条件分析;

2结合项目要求进行用水定额的确定、用水量估算及水量平衡、给排水系统设计、节水器具选择、污水处理、非传统水源利用等。

用水定额、水量平衡及用水量的确定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50331、《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和其它相关用水标准规定的用水定额,并结合中新天津生态城水专项规划等科学、合理地确定。

规划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

4.3.1.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新型管材和管件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并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组织专家评估或通过鉴定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但应考虑项目的环境和土质特点选用耐腐蚀的管材、管件;

2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

3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

4选用高灵敏度计量水表,并根据水平衡测试标准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5做好管道基础处理和覆土,管道敷设在软土地基的措施得当,控制管道埋深。

规划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报告包括小区/建筑内用水计量实测记录,管道漏损率和原因分析。

4.3.1.3应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1所有用水器具应选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5号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中公布的设备、器材和器具。

用水器具应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18870的要求;

2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出热水。

规划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查阅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

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根据提供的用水量计量情况的报告进行评价,报告包括小区及建筑内用水计量实测记录,管道漏损率和原因分析。

4.3.1.4住区景观用水不应采用自来水和自备地下水源供水。

对于没有景观水体的项目,此项不参评。

1景观用水只能采用雨水、建筑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2根据项目所处位置水资源情况、地形地貌特点,合理规划住区的水景面积比例,水景的补水量应与回收利用的雨水、建筑中水水量达到平衡;

3设置循环水处理设备,景观用水循环使用。

规划设计阶段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

4.3.1.5应设置分质供水系统。

冲厕、绿化、洗车等非饮用用水应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1按照《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设置再生水利用系统;

2冲厕、绿化用水、洗车用水、道路冲洗、垃圾间冲洗等非饮用用水应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3采用雨水、再生水等作为绿化、景观用水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且不应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

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

4.3.1.6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证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包括:

水质安全保障、水量安全保障和卫生安全保障;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措施。

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

4.3.1.7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

为增加雨水渗透量和减少灌溉量,可选用兼具渗透和排放两种功能的渗透性排水管。

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及产品说明。

4.3.1.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应低于20%(至2012年)。

根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考察项目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供水或地下水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杂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审核建筑水(环境)系统设计文件;运行一年后现场查看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及运行数据报告(用水量记录报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4.4节

4.4.1.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8580~18587和GB6566要求,混凝土外加剂符合GB18588要求,其他建筑材料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要求;未使用国家及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规划设计阶段对照国家及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目录,审查设计文件;竣工验收及运行一年后查阅产品检验报告。

4.4.1.2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1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等未作为构成要素在建筑中使用,或虽使用但其相应工程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2%;

2未在屋顶等处设立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的塔、球、曲面等异型构件,或虽设立但其相应工程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2%;

3女儿墙高度未超过规范要求的2倍;

4所采用的不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的、并非有利于节能的双层外墙(含幕墙)的面积小于外墙总建筑面积的20%。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查阅竣工图纸,并进行现场核实。

4.4.1.3现浇混凝土和砂浆必须采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现浇混凝土和砂浆100%采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图纸或设计说明;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查阅施工单位提供的砼工程总用量清单、建筑砂浆总用量清单、砼搅拌站提供的预拌砼供货单显示的预拌砼使用量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商品砂浆采购使用量清单。

4.4.1.4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用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

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的墙体材料(包括掺加其他原料且黏土用量超过20%的烧结制品),但不含以疏浚河道产生的河泥、海泥等制成的墙体材料。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图纸说明;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查阅材料采购清单和进场记录,并查阅墙体材料产品说明书及检验报告。

4.4.1.5土建与装修工程应一体化设计施工,不应(严禁)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建设方(业主)、设计单位(含装饰设计单位)及施工方通力合作,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提倡使用预制构件。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图纸;竣工验收阶段及运行一年后检查施工记录(必要时应检查施工图以及施工的实际工作量清单),并现场核实。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4.5室内环境质量

4.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居住空间主要是指起居室(厅)和卧室。

日照需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核查建筑日照软件模拟结果或日照检测报告。

4.5.1.2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有外窗;

2窗地比比较小时,需要核查该房间的采光系数。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图纸及采光计算书,如果参评建筑有各个房间采光系数的检测报告,也可以根据检测结果来判定,无需再提供计算书。

4.5.1.3对建筑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

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dB(A),夜间不大于35dB(A)。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

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1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允许噪声级;

2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3户门和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查阅设计图纸及最不利楼栋和套型的实测报告。

4.5.1.4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

查阅设计图纸并现场核实,判定每种住宅套型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4.5.1.5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文件中关于产品和材料的有关指标;竣工验收时查阅检测报告,判定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是否满足要求。

4.5.1.6建筑入口和交通活动空间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1《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规定的设计部位均设有无障碍设施。

2无障碍设计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要求。

查阅图纸,并进行现实核实。

4.5.1.7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应无结露现象。

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住宅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无结露现象。

查阅设计图纸和计算书,对金属窗框、窗玻璃表面、墙角、墙面上可能出现结露的热桥部位,核查内表面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高于露点温度则判定该项达标。

建成后第一个冬季现场核实是否满足要求。

4.5.1.8设采暖和(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

查阅设计图纸,并进行现场核实。

分室对室温进行调控,则判定该项达标。

室内环境控制项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4.6运营管理

4.6.1.1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管理制度:

1节能管理制度;

2节水管理制度;

3建筑、设备、系统的维护制度和耗材管理制度;

4绿化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阶段查阅物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进行现场考察;运行一年后进行核查。

4.6.1.2住宅建筑的水、电、气、热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容行方法为在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图纸;竣工验收阶段现场考察;运行一年后复查,检查实际运行效果。

4.6.1.3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分类收集,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现场检查;运行一年后复查实施效果。

4.6.1.4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与运营管理等各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智能化系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阶段现场考察,核实是否达到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要求及天津市有关标准的要求;运行一年后查阅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用户抽样调查报告,进行复查。

运营管理控制项达标情况: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总计:

全部达标□有不达标项□

附表二

公共建筑强制项评价表

注:

各指标的判定结论有2种:

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

指标名称

标准条文

评价内容

满足

要求

不满足

要求

5.1

5.1.1.1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湿地、自然水系、有价值的植被和其他保护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规划设计阶段查阅建设场地的规划设计图与相关文档,对需改变的地形、地貌、水系、有价值的植被等环境条件的,核实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模拟自然改造的设计方案论证文件。

竣工验收阶段现场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5.1.1.2建筑场地应有防洪涝、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设施及无含氡土壤威胁的保障措施。

在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应有确保建筑安全的工程措施。

查阅下列规划设计文件:

1防洪能力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的要求,提供防洪、防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相应工程措施及设计文档;

2对建设用地土壤氡浓度进行测试,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对原有工业用地的土壤化学污染进行检测和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3规划区周围电磁辐射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远离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的区域;

4无污染的水、固、气的威胁,有确保在软土、吹填土和盐渍土上无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工程措施。

竣工后验收及运行一年后进行现场考察。

5.1.1.3不应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应影响周围建筑的日照要求。

查阅下列规划设计文件:

1幕墙建筑的设计与选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18091的设计文档与现场监测报告;

2室外景观照明方案与监测报告;

3日照分析相关文档,证明不影响周边居住建筑日照要求的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现场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5.1.1.4场地内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审查规划设计文档对易产生烟、气、尘、噪声、水和固体污染的饮食店、加工和修理铺、锅炉房和垃圾转运站等,在规划设计时是否回避、并根据项目性质合理布局或利用绿地进行隔离。

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现场核实,运行一年后现场复查。

5.1.1.5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场地周边人群、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工程招投标中需明确如下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行之有效的控制扬尘的技术路线和方案;

2识别各种污染和破坏因素对土壤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避免、消除、减轻土壤侵蚀和污染的对策与措施;

3施工工程污水、食堂污水、厕所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

4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施工,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建筑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要求;

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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