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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刑事程序法,其目的就在于不仅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更重要的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我们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要求应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及活动中各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懂得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国家惩罚犯罪、国家刑罚权、实现法制社会、规范司法机关执法行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力工具。

第一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国家裁判机关在追诉机关(包括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解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2、刑事诉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A、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B、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即司法机关来执行。

C、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D、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原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检察机关和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指控活动,被指控者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审判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是指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和载体。

其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

A、宪法,是其他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条件。

B、刑事诉讼法典。

是主要的渊源。

C、相关的法律如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D、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E、有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

F、有关的法律解释。

如1999年最高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6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有关部门法的关系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基本法。

二者关系密切。

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追究犯罪的具体法律规范。

是“应用宪法”、是“宪法的适用法”。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解决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刑罚的处罚;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以及明确诉讼主体的权力范围。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前者是国家实现自己统治,规范人们行为的尺度和目的;后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只有刑法而无程序法执法者就无从展开诉讼活动;只有刑事诉讼法而无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者密不可分。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好研究方法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极具理论性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有以下几方面:

A、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如诉讼价值,目的,构造,诉讼职能,诉讼主体和客体,诉讼文化等。

B、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诉讼实践。

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概括性、适用性是学者必须研究的,而侦查实务、检察实务、审判实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内容。

它往往给立法者提供参考。

C、国际公约。

主要是研究国际和国内法律接轨。

D、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主要是立法的借鉴。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1、历史分析法。

这是纵向的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主要有工具价值论、社会效益价值论、程序公正价值论等。

3、经济分析法。

主要从诉讼成本考虑诉讼活动。

4、比较分析法。

这是从横向分析法来论证。

5、实证分析法。

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诉讼的合理合法的关系。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与任务一、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这就是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个方面: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一、理论学派:

从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上可以分为绝对工具主义说和相对工具主义以及程序本位主义说,绝对工具主义说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用以实现刑事实体目标这一外在于程序本身的目标和手段,其价值作用仅在于其具有形成正确的判决结果的能力;相对工具主义说认为刑事诉讼法即有保证实体法实施的程序工具作用,又有独立于实体法的自身价值,并对工具性的价值追求必须受到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程序本位主义说则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不在于其作为实现法的手段的有用性,而在于独立于实体法的内在作用,即程序本身所固有品质,如程序公开,有效的诉讼参与等。

我们认同相对说。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作用是同等重要,无主次轻重之分。

1、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设计、提供组织机制。

设计、提供防错机制。

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纠错机制。

设计、提供效率机制。

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乃至限制刑法实施。

2、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作用。

A、保障公民的人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杜绝“人治”,促进社会的法制化。

B、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以及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表现在以下几点:

保证公、检、法三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发挥民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纵观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其作用从单纯追求实体真实到同时追求程序公正,制度的设计趋于科学化更趋于人性化。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参加主体,刑事诉讼的参加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自然人。

主要有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二大部分组成。

参加人与案件没有厉害关系,是行使职权的主体。

参与人中的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承担人。

诉讼参加人:

法院(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县、区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司法部司法厅管辖的各大监狱,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与人,被告人:

是受到刑事追究的自然人和法人,被害人:

是受到犯罪侵害的人。

自诉人:

是受到犯罪侵害自己向法院起诉的自然人,代理人:

被害人的代理业务,辩护人:

是被告人的代理人,鉴定人:

对诉讼技术作鉴定,翻译人员:

诉讼语言翻译,证人:

了解案情作证的人,法定代理人:

法人和未成年人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1、古代时期的弹劾式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主要代表是盛行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古巴比伦的汉姆拉比法典。

2、特征:

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机关,实行私人告诉的“不告不理”制度;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裁判机构处于消极地位;对争议的解决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1、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其典型代表是欧洲德国1532年的加络林纳法典和法国1670年的刑事治罪法令。

英国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也是如此。

2、特征:

国家设立了专职调查机构主动追究刑事犯罪,实行控审合一的法官制度;被告人为诉讼客体,而无诉讼主体地位;侦查和审判都是秘密进行;刑讯逼供的合法化;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实行有罪推定。

3、纠问式诉讼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国家已经开启了主动追究犯罪行为的先河,彻底废除了“不告不理“的弹劾式诉讼模式.,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开创了新时期的局面。

拿破仑180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著作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大陆法系成熟的标志。

英国的李尔本在英国根本法和自由著作中最早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官选举制”,“诉讼程序必须公开”等是英美法系成熟的标志。

同时,相应的证据制度也随之产生即“自由心证制度“在二大法系国家得到了普遍发展和应用。

2、二大法系形成带之而来的是二种诉讼模式即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诉讼模式又称抗辩式诉讼模式。

A、职权正义诉讼模式是国家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侦查中犯罪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辩护权和公诉权在庭审中也不是平等的一种诉讼。

其特征:

(1)侦查机关职权广泛,犯罪人权利受到限制。

(2)侦查和预审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一般不公开进行。

(3)诉讼追诉上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4)法官起主导作用,指挥推进法庭诉讼的进程。

(5)起诉过程中实行整本卷宗移送正义。

B、当事人诉讼模式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但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庭辩论自由,法官居中听讼作出公正裁判的一种诉讼模式。

其特征如下:

(1)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一般由抗辩双方举证。

(2)案件事实的发现靠抗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

(3)实行控诉的变更、追加、撤诉以及辩诉交易原则。

(4)实行被告不承担自证其罪的原则,但自愿承认例外。

(5)实行陪审团制度,有力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

(6)起诉权英国实行普遍制即警察、检察官、政府机关、公民都有起诉权,美国则实行国家垄断制,都由检察官和大陪审团起诉,没有个人自诉。

(7)在起诉卷宗移送上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总之,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诉讼模式强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发现案件事实,解决争议;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应用国家权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惩罚犯罪。

这二种诉讼模式的结构特征的区别在庭审阶段是最明显的。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特征:

(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兼理司法。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

(3)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

(4)刑讯逼供合法化,(5)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如会审制,死刑复核制。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1、清末和国民政府时期(自习)2、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诉讼法发展注意79年诉讼法和97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变化。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第一节刑事诉讼的目的一、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和实现的目标。

主要有二个层面,一是刑事诉讼的程序目的是体现刑事司法本质的基本理论的核心内容;二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和直接目的构成程序目的的内容。

最终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实现刑法的目标;而直接目的则是实现最终目的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主要通过设置国家刑罚权等来实施。

二、刑事诉讼的目的引申出的主要规则。

立法者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基于公正优先的理念,要把实现程序目的作为首要任务,即制定具体规则典型的就是无罪推定,沉默权。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目的的进一步展开,其实质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评价。

它解决的问题是检讨刑事诉讼目的的可能性的大小,既要关注刑事诉讼在实现目的方面的积极作用,即所谓正价值,也要关注刑事诉讼在实现目的方面的消极作用,即所谓负价值。

1、刑事诉讼的正价值。

一是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程序空间;二是为防止司法腐败提供了程序保障;三是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2、刑事诉讼的负价值。

主要是司法效益的好坏、效率与公正的比较。

如经济发展的水平、政治体制、传统文化、执法者的素质,还有诉讼的立法水平也是有制约作用的。

3、刑事诉讼价值引申出的主要规则,一是程序真实优于实体真实,二是公正优于效率。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一、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是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如何有效保证程序公正、效率所提出的各诉讼主体的地位设置。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总体程序)法官(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本图说明了当今各国盛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庭审程序,二、刑事诉讼引申出的主要规则1、抗辩平等。

即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诉讼地位平等。

2、法官中立原则。

要求法官居中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

3、直接言辞证据规则。

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4、自由心证原则。

是对证据的应用而言。

5、审判公开原则。

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立法和执法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其特点一是规范性、二是科学性、三是概括性、四是普遍性、五是指导性。

二、基本原则的地位和功能。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地位是处在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和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程序之间的中介地位。

其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导刑事诉讼立法的功能;指导刑事诉讼司法的功能;弥补法律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原则说明分工明确、合理原则所谓分工明确,是指对管辖范围的确定要确切、明晰,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管辖都落到实处,尽可能避免出现管辖争议。

所谓分工合理,是指在划分管辖范围时,要切实根据各机关的具体情况,譬如根据该机关的性质与任务、级别与职权、物质配备与技术装备,如此等等,来确定其管辖案件的数量与难度,做到各机关的工作与其能力相适应。

保证正确、及时查明案情原则确定管辖必须考虑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调查取证,弄清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及时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确定管辖既要明确具体,又要有适当的灵活性。

因为,刑事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再加上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绝对地强调原则性有时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赋予公、检、法三机关一定的处置权。

便于诉讼原则任何一个诉讼活动都要一定的人员参加,同时也要有一定的财力投入及设备的消耗,所以,坚持便于诉讼原则,就能够节约人、财、物方面的开支,减少诉讼成本,从而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

第二节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刑事诉讼原则。

五、各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六、二审终审制原则。

七、审判公开原则。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九、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原则。

十、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十一、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十三、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编刑事诉讼制度,第五章管辖第一节管辖的概念、意义和确定立案管辖的根据一、管辖的概念。

是指我国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以及法院系统在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二、意义:

明确管辖范围有利于各机关行使自己的职权,有利于公民的控告和起诉;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调查取证,提高诉讼效率。

三、立案根据。

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充分发挥各机关的积极性,便于公民参与诉讼,做的原则性好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立案管辖一、立案管辖即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又称职能管辖。

二、具体分工如下:

A、公安:

重特大刑事案件立案和侦查。

B、检察院:

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犯罪;4、经省级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重大渎职犯罪C、法院直接受理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

即各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即纵向管辖,我国分为四级。

A、最高法院:

管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第一审重大案件。

B、高级法院:

管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审重大案件。

C、中级法院:

管辖三类案件,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是外国人在我国的犯罪案件。

D、基层法院(县,区,县级市):

管辖一般是十五年以下的或上级法院交办普通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是同级别的而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是横向的管辖。

一般是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另就是由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三、指定管辖:

一般是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案件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是专门法院好地方法院之间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目前我国主要是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无刑事案件管辖权)。

军事法院受理的是军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及铁路部门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铁路检察院起诉的贪污贿赂案件。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在中国境内犯罪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来确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由入境地中级法院管辖;国际条约确定的犯罪管辖权,由被告抓获地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一是在中国2船舶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在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三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有国际条约的执行条约,没有的则由犯罪发生后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管辖:

一是在住外使领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单位所在地或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在国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是原审判决漏判的有原审法院管辖;二是正在服刑罪犯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三是正在服刑期间逃跑的其逃脱期间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则由该地法院管辖,如果押回监狱后发现的则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第六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诉讼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意义:

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和结果的接受。

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

是对司法人员的保护。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重点是申请回避。

四、回避的人员: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以及院长和检察长。

五、回避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二是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执行人员、现场勘验人员。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提出一般由当事人向所属的办案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都可以。

申请人同时应提供相关的人员的资料。

办案单位要如实记录在档。

指令回避和自行回避的只需记录在档即可。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审判员、书记员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和公安局长回避由同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局长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对自己申请回避的请求被驳回后的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收到复议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28、29条之规定的法庭可以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薛某申请回避案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薛某申请法院让以下人员回避:

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庭庭长蔡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以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韩某,这四人都与薛某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薛某申请这些人员回避正确吗?

(课堂讨论),第七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在诉讼中针对犯罪事实进行的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诉讼行为。

由此而获得的权利称为辩护权。

是诉讼法赋予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其具有专属性、防御性、绝对性三个特点。

Bh二、驳回制度的确立根原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项诉讼制度。

其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三、实行驳回制度的意义:

a、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即形成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辩双方对抗的基本局面。

b、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的参与诉讼过程。

辩护制度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机会反驳控方的指控,并可对证据提出质疑和申明自己的理由,使其成为完整意义的诉讼主体,因而促使其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c、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

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制约,辩护制度则是对国家权力的外部制约,是防止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是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d、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有二方面,其一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其二是正确适用法律。

总之,辩护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防止司法腐败的有力工具。

是实现国家法制走向正轨的基础。

第二节辩护人的范围和种类一、辩护人的范围:

a、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这类人员一般只能接受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这里一般强调是近亲属和被告人的朋友就可以了。

辩护人的禁止性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缓刑或刑罚未执行完毕的;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3、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4、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前述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允许。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a、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4项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既不受公诉人意志的左右,也不受犯罪人无理要求的约束。

特别是法庭审理阶段显得犹为突出。

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源自于控、辩、审三方独立的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文明、民主化的具体表现。

b、辩护人的责任律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尊重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2、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3、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三、辩护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34条之规定,我国的辩护种类分为三种,1、是自行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自己面对控方的辩解,是其基本的权利,贯穿于整个诉讼。

2、委托辩护,是犯罪人或其亲属聘请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有三种情形,一是公诉案件审查起诉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二是自诉案件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三是法院在开庭前十日,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委托。

3、指定辩护,是法院针对经济拮据或其他原因而无力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专门人员为其辩护。

一般是由律师承担。

分为强制性的有以下三种:

a、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c、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分为选择性的指定辩护有以下几种:

即法院可以指定,a、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b、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积极状况无法查明的。

c、本人无经济来源,其家属又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d、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e、具有外国国籍的;f、案件社会影响极大的。

g、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院应当允许。

但一般要有正当的理由。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对此也明确规定:

“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他无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第三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的辩护权。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的人身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拒绝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特别是在审判阶段。

同时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和通信。

3、提出意见权,主要是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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