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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大体内容有四个方面:

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

主体制度的核心是成立现代企业制度;权利制度是法律对利益的保障与分派机制;行为制度的核心是成立现代交易制度;责任制度是执法机制里最重要的内容。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

其大体原那么和大体制度,在15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已作了归纳的规定。

其大体原那么有14个字,即“平等、志愿、等价有偿、公平、老实信誉”。

这些原那么在15年后的今天,仍超级重要,具有指导意义。

其大体制度有四个方面,即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一、主体制度

  主体制度的核心是成立现代企业制度。

要成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法律观念上就要有所转变。

现代企业的核心问题在于它事实上是一种资本企业,咱们要从以前的企业划分标准,到此刻要成立的公司制度,有一个专门大的观念上的转变。

  第一,企业划分标准方面的观念转变。

50连年来,我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

企业工商记录,第一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

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

譬如私营和个体就超级难区分。

另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不平等,从全民、集体、私营、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此刻已经公布的《独资企业法》、《合股企业法》、《公司法》和还要起草的《股分合作企业法》这四个主体法律,那么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

这确实是一种新的标准和新的观念。

  依照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的责任,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独资企业,它是一个人出资的,不论雇工多少,业主应承担无穷责任,不以出资额为界限,必需要以其全数财产和家产来抵债;二是合股企业,两个以上的少数人的出资,法律规定其出资人要承担连带无穷责任;三是公司,公司的出资形态具有社会化特点,尤其是股分公司,社会上人人都能够出资。

它的出资的形态、资本的形态是社会化的,出资者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系有限责任;四是股分合作企业,股分合作企业是资本加劳动,股分是资合的性质,合作是劳动合作的性质,因此它是一种混合形态。

  第二,成立现代企业制度观念上的转变,在于熟悉资本的社会化或出资的社会化。

过去国营企业是国有的,此刻出资多样化了,有人担忧这是私有化。

咱们要区别国有化、私有化和社会化的关系。

资本经营被愈来愈多的人所认同,但仍然有人不承认资本经营。

今天的《公司法》写道:

股东的出资是资本,注册的是资本额,股东按资本的比例来享有权利。

这是一个专门大的观念转变,承认了公司是资本企业。

  回忆现代企业史,世界上第一家股分是在1600年成立的,它是英国在殖民地做贸易的英国东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股分方式。

股分的特点有四:

一是由过去出资者负无穷责任,此刻变成出资者负有限责任。

这就大大刺激了投资的踊跃性,人们情愿把钱投到生产领域。

二是社会化。

过去出资办厂者,是资本家。

此刻需要大量的资金,只靠少数人出资已经不行了,因此采取社会化的集资方式,人人都可出资,都可成为股东。

在那个意义上来讲,它不是个他人、少数人的出资,也不是单一的国家出资,而是社会化的出资。

其三,若是不想出资了不能够退股,那么能够转让。

因此就形成了一个自由转让的制度。

股票可流通,股权可转让。

其四,社会上成千上万的人都出资了,但不能让所有出资人都来治理,因此就寻觅专门的人材来治理。

不是谁出资谁治理,而是出资者来选择治理者。

这四个特点确实是:

股东责任的有限化、股东出资的社会化、股东出资的流通化和公司治理的专业化,组成了现代企业的四个特点。

  第三,成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观念,就应该确立资本信誉原那么和资本真实的原那么。

第一是资本信誉原那么。

它是指企业对外以其资本作为信誉,信誉的大小,取决于资本的大小。

公司注册资本5万和注册500万、5000万,对外的信誉就明显不一样。

《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那么》都规定,银行贷款要看企业的信誉如何,而那个信誉主若是资本信誉。

因此在市场经济里资本信誉是第一名的。

这在我国的法律里面已经有所表现。

第二是资本真实原那么。

它意味着资本要真正有信誉,必需成立在真实的基础上。

不真实,何来信誉?

而我国目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往往不真实,虚假的、欺骗的情形很多。

因此,此刻公司法里规定出资必需百分之百到位,必需把出资财产转移到投资的公司里去,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应规定。

因此,现代企业的一个关键点,确实是出资必需真实。

公司法里还规定了出资不真实,利用虚假的手腕来骗取注册,认缴出资后不转移财产,或出资以后又抽回资本,情节严峻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能够对主管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的徒刑。

这确实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公司对外的信誉。

  二、权利制度

  权利制度事实上确实是法律对利益的保障与分派机制。

对这一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应予明确。

  第一,要对市场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正确的了解。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到底哪个是要紧方面呢?

这要区别看待。

在市场经济里,能够确信权利是重要的方面。

履行义务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取得权利,而不是取得权利是为了履行义务,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

  第二,作为各级公事员来讲,要知道权利和政府机关权利的关系。

权利和权利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里很重要的问题。

市场经济没有国家政府权利的干与不行,任何国家,尤其是我国,更要强调政府必要的干与。

可是,那个干与的度如何来把握,是超级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利益、公共平安的利益,是每一个人都得服从的。

在调整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上,确实是要把以国家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和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有所区别。

因此,必需有一个以政府权利为主的和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主的如此一种不同的法律观念。

  第三,现代权利制度,或说现代产权制度所应包括的要紧内容,归纳地讲有四大类权利,即:

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

  一是物权。

物权是市场主体关于有形财产直接支配的权利。

其中最全然的固然是所有权。

从所有权到利用权,到经营权,再到承包权,其核心是所有权制度。

其中有两个问题最为重要:

一是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什么权,一是农人对其土地享有什么权,这两个产权的性质如何,是很尖锐的问题。

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经济上存在的问题,一个是国有企业问题,一个是农业问题,而产权即是这两个问题的核心内容。

国有企业关于其财产可否享有自主支配权?

农人关于其土地到底享有什么权利?

此刻定了承包权,那么以后定个什么权,这是关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的最关键的问题。

  二是股权。

这是现代产权里的一种新形态,是股东的权利,是投资者的权利。

市场经济无非两大行为,即投资行为与交易行为。

投资行为里投资者的权利确实是股东的权利;交易行为里的交易权利是合同中的权利,确实是债权。

法律明确确信了要保障投资者的三项权利。

第一项权利,确实是谁投资谁收益,谁有收益权。

第二项是决策权,即谁投资谁决策。

第三项是,谁投资谁选择治理者。

只有保障了投资者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治理者的权利,人们才情愿投资。

不仅保障国有机构的投资,也要保障个人投资者、外商投资者的这种权利。

股权的第二个大的特点,或说此刻亟需解决的问题,确实是股权行令人即股东,要具体化,要人格化。

所谓人格化,确实是必然通过法人或自然人即公民这种形式来表现。

  三是债权。

这一问题将与合同的交易行为一路在第三个问题里论述。

  四是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权分为两类:

一类是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高作权。

还有一类是知识财产之外的无形财产权。

这一部份此刻立法上很薄弱,尽管在《反不合法竞争法》里规定了一些。

它大致可分为两类权利:

一是商业的信誉权,也叫商业的名誉权。

在国外叫做商誉权,确实是企业在经营进程中所凝聚的信誉,信誉信誉也值钱。

这种信誉、信誉,我国此刻重视得还不够。

第二类是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包括工业性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性的商业秘密。

工业性的商业秘密确实是非专利技术,如配方秘密、设备秘密、技术上的某些秘密等。

此刻最难界定什么是商业性的商业秘密。

比如某人从国有企业里裹携技术秘密,到别的地址去高价应聘,这明显是侵权行为。

若是把国有企业的销售渠道、或客户来往材料带到另外一个地址去,把这些客户拉跑了,算不算侵犯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

那个问题争辩就专门大了,这是个需要界定的问题。

  三、行为制度

  行为制度的核心是成立现代交易制度,从以下四个要紧方面予以论述。

  第一,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合同制度,它是关于交易行为的法律标准。

现代任何一种交易制度都要表现为合同,这是无可争议的。

不论何种交易,其法律形式都是合同,无形产权的交易也要用合同的形式来表现。

我国原先的合同制度是三足鼎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

这是以原先的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体会,制定的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在新的一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里,最重要的是两大精神:

第一个确实是合同订立自由。

过去的经济合同法里,差不多都是强制性标准,此刻增加一些任意性标准。

合同法里有约定为先,也有法定为先。

市场经济下若是一切都是法定为先,只有国家的意志,没有当事人的意思,合同都是国家给订的,当事人订合同也就没成心义了。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也不能只有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国家的意志。

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有国家的意志,在某些重要的问题上要法定优先于法定,在有些具体的问题上能够约定优先于法定,许诺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不一样。

这一条超级重要。

合同制度第二大转变确实是国内和国际接轨。

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确实是原先在《涉外经济合同法》里面规定的内容要适用到国内了。

比如合同违约,不但赔货物灭失、毁损,和为了幸免损失而花去的费用,而且还要赔若是合同履行后对方可取得的利益。

这是国际公约规定的。

我国企业履约观念还很差,往往以为违约后就付点违约金,若是要算上可估量损失的补偿,其补偿额就可能会超过货款几倍乃至几十倍。

这确实是应有合同的观念。

  第二,市场风险的幸免制度。

市场经济必然有风险,最大限度地幸免风险才能保障经济健康进展。

以常见的生意合同来讲,谁先履行谁就有风险。

买方先付了钱,供方不发货如何办?

卖主先供了货,买方不付钱又如何办?

要让一方先履行,就要保障他的利益,那确实是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几种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如此一些手腕。

  第三,现代交易要求有现代的交易手腕。

有价证券是现代交易的手腕之一,它将权利和书面凭证紧密结合在一路。

500万块钱,可能一张支票就表现出来了;500万吨钢,可能一张提单、一张仓单就表现出来了。

持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有了财产权利,没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没有这种财产权利了。

这确实是一种现代化的交易手腕。

现代化的交易手腕的最大特点确实是便利、迅速,转让超级方便,把500万吨煤运到交易现场多麻烦,交付你一张仓单就完了,仓单还可再去卖,更便于流通转让。

可是这种现代交易手腕又带来了风险,有便利迅速的一面,又有风险的一面。

若是500万块钱的支票兑不出钱来,500万吨的提单取不出货来,都是废纸一张,现代交易手腕必需要求高度的信誉。

市场经济在这点上说来,是成立在高度信誉基础上的。

成立如此一些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第四,公平交易制度。

市场经济必需有公平交易制度,许多国家把公平交易制度叫做市场经济的小宪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要有三个条件:

一是平等竞争,二是自由竞争,三是公平竞争。

只强调平等竞争和自由竞争,没有公平竞争,也是无序的竞争。

因此公平竞争是竞争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对市场经济自发性的危害应充分熟悉,谁都不能赞美自发的市场经济。

因为市场经济可能产生许多不合法竞争现象。

此刻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产品质量法》,还将要制定《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反倾销法》。

这一类的法律数量很多。

这些法律大致能够分成四类。

一类是针对讹诈行为的,数量上、质量上的、说明书上的、广告上的讹诈等。

讹诈行为是和等价互换的规律相违抗的。

第二类是针对利用经济优势操纵、操纵垄断市场的。

第三类是针对回扣,除上账的之外,私下的回扣确实是变相行贿。

第四类是针对诋毁、侵犯竞争对手权利的。

  四、责任制度

  责任制度,是执法机制里最重要的内容。

执法是不是严格,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责任是不是严格。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数都有专门一章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有三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其中有许多新规定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事责任问题。

市场经济刑法的特点有二:

第一是增加了法人犯法概念,此刻事实上已经有二三十个法律里有关于法人犯法的规定了,也确实是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犯法,如偷税抗税、走私等法人犯法行为。

法人是经济组织,犯了罪,又不能判它徒刑,因此法律规定,除给法人课以罚金,还要对主管的责任人员和直接的责任人员判刑。

第二是商事犯法概念。

商事犯法和经济犯法不完全一样。

若是经济犯法,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在商事犯法里面,专门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违背公司法的犯法和金融犯法,已经大大超出了获取非法收入的范围。

开空头支票或以讹诈为目的其他金融犯法,都可能要判刑。

依照《公司法》规定,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其他人员,明明白注册资本没那么多,却注册了例如8000万元,就要被判刑。

并非是因为董事长、总领导取得了非法收入,而是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司、单据、金融方面的信誉。

信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他人会因为某公司注册资金是8000万元才与他交易,结果他却一分钱没有。

这种破坏公司、单据和其他方面信誉的行为,尽管没有取得经济利益,也组成犯法。

这确实是市场经济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有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行政责任,如工厂、学校内部的行政责任。

更重要的是外部的,确实是国家行政治理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惩罚。

我国在这一点上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惩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三个法为基础的,一套比较完善的行政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要紧指财产责任,表现为财产补偿制度。

它也是现代责任制度里很重要的一个部份,通常有两种:

一是违约责任,一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顾名思义,确实是违背合同的责任。

侵权责任活着界各国愈来愈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等。

  这三个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因为负了刑事责任就免去民事补偿;也不能因为赔了钱,就免去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罚了款,该补偿的就不补偿。

以刑代罚,或以罚代赔,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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