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紧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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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村急救体系建设方案
(2011-2013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现状分析
第二章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建设目标
第三节建设原则
第三章机构功能、建设标准和建设任务
第一节机构功能
第二节建设标准
第三节建设任务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资金筹集
第二节中央投资安排
第三节建设进度和管理
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节加快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二节加强急救队伍建设
第三节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第六章预期建设成效
附件:
1、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2、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前言
农村急救体系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农村地区紧急医疗救援和急危重症患者的现场救治和转运等任务。
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建设,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也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要求,为改善农村急救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农村急救体系,向农村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适宜、有效的基本急救服务,特制定《农村急救体系建设方案(2011-2013年)》(以下简称《建设方案》)。
第一章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脑血管、心脏病等急危重症的发病率不断上升。
作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急救体系,在急危重症病人、灾害事故伤员的院前抢救、途中监护和转送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急救机构建设严重滞后,急救网络不健全,难以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现场救治和快速转运等院前急救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紧急救援和日常急救需求。
当前农村急救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业务用房极为短缺。
目前,全国仅有个别单独建制的县级急救中心,绝大多数的县没有设立独立的急救机构。
急救业务用房严重不足,急救调度、值班、车库、洗消等业务用房极为短缺,很多县仅在县医院内设置一间办公室,提供急救电话接听和调度服务。
二、急救车辆、急救设备严重不足。
目前,全国农村急救车数量严重不足,且部分车辆接近使用年限,即将报废。
大部分地方急救车辆由医院自行购置,车辆和设备的配备标准不统一,很多急救车上缺少急救呼吸机、除颤仪等基本车载急救设备。
另外,农村急救医护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急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财政保障机制也亟需进一步完善。
第二章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以完善农村急救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县级急救机构建设和急救车辆配置为重点,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急危重症患者现场救治、快速转运能力和紧急医疗救援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急救服务网络。
第二节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
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等措施,逐步建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机制健全、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农村急救体系,并逐步与城市急救体系形成有效衔接,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城乡医疗急救网络。
近期目标:
通过《建设方案》的实施,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逐步改变农村急救机构业务用房短缺、急救车辆不足等状况,初步建立起功能较为完善、反应比较迅速的农村急救网络,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适宜、有效的基本急救服务。
第三节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中央制订全国农村急救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支持范围、工作责任和管理要求,安排补助投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地方按照中央要求,编制本地区规划,制订具体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逐年滚动实施完成,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区域内农村急救机构现状,充分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分布、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现有卫生资源等因素,按照农村急救服务的要求,研究确定具体建设项目。
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
中央投资重点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三、合理布局,整合资源。
要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填平补齐,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鼓励规模小的急救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合并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浪费。
四、严格标准,规范建设。
要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装备,规范项目建设。
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合理设计、功能适宜。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农村急救机构功能需要,急救调度、值班室、车库等功能分区要合理。
五、深化改革,配套推进。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农村急救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落实运行经费,确保农村急救体系长期、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章机构功能、建设标准和建设任务
第一节机构功能
农村急救体系主要由县级急救机构和分布在部分乡镇的急救站构成,县域内医疗机构为农村急救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一、县级急救机构。
各地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可单独设置或依托县级医院设置。
负责辖区内院前急救调度、现场救治、急危重症患者的转运等工作,是县域内急救医疗服务中心和技术指导中心,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急救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
二、乡镇急救站。
设在乡镇卫生院,在县级急救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负责现场救治和患者转运,并负责对村医开展急救培训。
三、县域内医疗机构。
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等,负责患者在院内的抢救治疗,承担对急救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工作。
第二节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
第三节建设任务
依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规范,新建、改扩建县级急救机构业务用房,装备指挥调度系统,配置急救车辆和必要的车载急救设备,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地方政府承担农村急救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要积极筹措资金,健全农村急救网络,改善县级急救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急救车辆和车载设备、指挥调度系统等配备。
中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县级急救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急救车辆及车载急救设备配备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资金筹集
《建设方案》实施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
一、中央投资从2011年开始支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将分3年安排。
二、各地应当按照统筹协调、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好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原则上以省级政府筹集为主,有配套能力的市(地)级政府可安排适当的建设资金。
不得要求县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举债建设。
三、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政府应当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节中央投资安排
中央投资重点加强2300所左右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支持新建、改扩建业务用房120多万平方米,配置急救车4700余台,并装备必要的车载急救设备。
项目估算总投资65.97亿元,其中,业务用房建设投资36.53亿元,指挥调度系统投资5.71亿元,急救车辆配备投资23.73亿元。
拟安排中央投资45.88亿元,其余20.09亿元由地方自筹解决。
第三节建设进度和管理
2011年启动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分三年实施,到2014年完成建设任务。
中央投资根据《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规模及项目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分年安排。
各地要依照《指导意见》,加大投入,落实建设资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规定,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投标和资金等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实行项目质量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相关政策措施
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
在改善县级急救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的同时,加强农村急救人才培养,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急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长效、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农村急救服务能力。
第一节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各地要坚持农村急救服务的公益性,以患者为中心,注重社会效益,制订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强化管理,降低成本。
要积极推进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信息沟通与共享,确立县级急救机构管理、调配本区域急救卫生资源的职能和责任,逐步建立统一高效、属地管理的农村急救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形成城乡急救体系有效衔接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二节加强急救队伍建设
根据工作实际和服务需求,合理配备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农村急救医护人员准入条件,制订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范。
加强急救医护人员培训,积极与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急救科室开展经验交流和学习,切实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急救队伍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节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负责研究制订落实县级急救机构运行经费的有关措施,出台县级急救机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运行费用的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急救医护人员合理的工资水平和其它待遇,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农村急救体系持续、规范、健康运行。
第六章预期建设成效
《建设方案》实施后,随着中央投资支持和地方自建项目的完成,以及农村急救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体系较为完善。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2000多所县级急救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初步改变农村急救机构业务用房短缺、急救车辆和设备不足等状况,基本构建较为完善的农村急救网络。
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加强农村急救医护人员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急救队伍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政保障等措施,保障农村急救体系持续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适宜、有效的基本急救服务,初步满足农村居民急救服务需求。
附件: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一:
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
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急救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建设目标是: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强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逐步改变业务用房短缺、急救车辆不足等状况,初步建立起功能较为完善、反应比较迅速的农村急救网络,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规范、便捷、适宜、有效的基本急救服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急救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
第五条应当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本着合理、适用、经济的原则开展各类用房建设及设备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县级急救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急救服务半径、人口、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作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切实把好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三、建设要求
第九条10万及以下人口的县(市、区)急救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为200平方米,每增加10万人增加业务用房75平方米。
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县级急救机构基本功能,结合辖区人口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急救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服务人口多、工作业务量大的项目,建设规模可适当上调,原则上上调幅度不得超过75平方米。
第十条配套建设急救绿色通道,要求道路平坦,直接与外部道路连通,救护车可直达急救出入口,并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人防设施按照国家及地区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二条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并与本地区建设相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建筑密度不宜过大,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如果直接设在原建筑物内的应当设置在1至2层。
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四、车辆及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10万及以下人口的县(市、区)宜配备2辆急救车,每增加10万人口增加1辆急救车。
乡镇急救站是县级急救机构的延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为每个乡镇急救站配置一辆急救转运车。
第十五条县级急救机构设备和急救车车载设备品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1和表2配置。
表1县级急救机构主要设备配置标准
序号
名称
数量
1
*有线、无线通讯系统
1
2
*数字交换系统
1
3
*急救信息系统(包括三字段信息、地理信息系统)
1
4
*数字录音系统(应设双机热备份)
1
5
*UPS应急电源系统
1
6
*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可以仅有导航定位功能)
1
7
车辆洗消设备
1
8
LED条屏显示系统
1
9
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
1
10
视频监控系统
1
表2急救车车载设备配置标准
品名
规格
数量
品名
规格
数量
出诊箱*(包括药品、血糖测试仪、血压计、听证器、手电筒、体温计、止血钳、叩诊锤、糖水盐水等)
只
1
外伤箱(纱布、劲托、夹板、绷带等)
只
1
气动急救呼吸机*
只
1
手持或脚踏吸引器*
只
1
手提多参数监护仪*
台
1
便携式心电图机*
台
1
车载氧气瓶*
台
1
微型医用氧气瓶*
瓶
1
气囊面罩呼吸器
台
1
自动除颤仪
台
1
折叠式担架
付
1
铲式担架
付
1
车式担架
付
1
小型急救器械
若干
急救药品
若干
车载通讯系统
套
1
注:
带*号的是基本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县级急救机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交通状况、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避开污染源和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公共卫生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科学布局功能分区、节约用地。
(二)便于管理,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及车流。
(三)节能、环保,充分利用现有建筑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急救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宜按照各地区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急救机构的各类用房和配套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中对医疗建筑的要求。
第二十条县级急救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当等同于县医院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急救机构建筑装修宜选用经济、耐久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二十二条无障碍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急救机构主要建筑层高不宜低于3.3米。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可适当加大层高,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米。
第二十四条急救车宜设置独立车库,车库位置宜设置在首层。
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室内净高宜大于3.5米。
第二十五条存放急救物品的仓库,应当做好防霉、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并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采取有效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第二十六条县级急救机构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顶棚应当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二)地面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装。
物品存放库的地面铺装材料还应当耐腐蚀、防潮。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及其管道均应当采用耐腐蚀、易清洁、耐火性能好的材料及配件。
(三)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当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二十七条县级急救机构必须设置完善的避雷设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其功能要求及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配备供暖设施。
第二十九条物品存放库等用房以及未设外窗的房间应当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条排水管道应当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宜设置管道井,主要管井应当便于维修,并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水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急救机构的污水排放应当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规定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二:
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
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科学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县级急救机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下同)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用房建设和急救车辆(含车载设备)配备。
业务用房建设和急救车辆配备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县级急救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业务用房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尤其是迁建项目。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六条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实现建设目标。
三、前期准备
第七条项目前期阶段需要准备的主要文件有: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等。
文件内容应当满足有关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八条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条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四、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拟建项目方案。
(二)各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上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依据各省投资计划申请,在综合平衡、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下达分省投资计划。
(四)县级急救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功能分区、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五)各省制订验收办法,统一组织验收。
五、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六、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
要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八、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原则上由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得要求县级政府和项目单位承担配套资金。
项目单位不准负债建设,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第二十三条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县级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投资变化的,应当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九、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制订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并认真督促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将需要建设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确保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各省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上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十、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各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需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一、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后评估工作由各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二、附则
第三十四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