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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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doc

2011:

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一)2011:

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20110701起实施);

二)深圳市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分析表;

三)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拟提至21%。

-----------------------------------------------------------------------------------

一):

2011:

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20110701起实施)

引自:

2011:

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20110701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二、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省籍非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2.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

申请趸缴时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含个人应缴费部分及单位应缴费部分)。

      如果趸缴5年大概需要4.1万元,趸缴10年大概需要9.4万元左右。

    

(二)“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

申请趸缴时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以深圳市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05元计算,如果趸缴5年大概需要5.3万元,趸缴10年大概需要12万元左右。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延期继续按月缴费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也可选择在深圳延期继续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标准为: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七、养老金计发标准

    

(一)“省籍非深户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八、医疗保险参保办法

      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九、趸缴申办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到深圳市社保局各分局征收科窗口办理趸缴业务。

    

(二)审核。

社保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

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参保人员根据市社保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进行缴

      注:

如果参保人在2011年7月20日前提交申请获审核通过,并趸缴完毕,就可以在8月领到养老金。

十、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十一、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市社保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后(含当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十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

二):

              

引自:

 

三):

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拟提至21%

2011-10-3118:

09:

35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

在缴费比例上,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有所提高。

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没有变化,而用人单位则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从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高到21%。

其中,职工缴纳比例不变,用人单位增到13%。

”为完善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就这一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在下月15日前反馈意见。

  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修订草案称,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

其中,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比例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有所提高。

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没有变化,而用人单位则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将包括统筹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逾期仍不缴社保费最高处欠额三倍罚款

  修订草案还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

市社保机构每年将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年审。

  如已招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

但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将不再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修订草案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逾期投诉、举报的,也不再查处。

  而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达退休年龄即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可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修订草案拟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三种方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修订草案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而其他人员则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核对市社保机构记录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有异议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由市社保机构复核;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的,不再处理。

  修订草案还称,参加深圳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将被罚万元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

同时,市社保机构将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表示,《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由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1日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时增加补缴系数。

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但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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