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基建设十八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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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建设十八项制度.doc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煤八矿双基建设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管理,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统管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改进;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各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公司、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区队跟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班组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从而形成层次分明、监管有序的管理架构。

第四条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领导、业务科室、区队和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构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体系。

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各机关科室、各类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

即:

矿长负责对副总以上领导、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考核;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室人员考核,区队(车间)负责人负责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矿每旬、区队每天、班组每班进行。

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第九条每次考核结果作为矿评先、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于业务科室、区队考核,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科室、区队为称职;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科室、区队为基本称职;科室、区队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科室、区队为不称职。

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第十条奖惩

(一)年度内每次考核均称职的科室、区队、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二)对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科室、区队和个人,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限期达到称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一岗扣单位0.5分;

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和培训,一人次扣0.2分;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未达到矿要求,一人次扣0.1分。

第十五条业务科室、区队不执行落实公司、矿安全生产制度,一次扣0.3分;安全生产目标未分解落实到班组扣0.2分,区队负责人未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一次扣0.2分。

第十六条安检科未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目标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一次扣0.2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扣0.3分。

第十八条未制定各级考核办法,或不考核扣0.2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有效预防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工作会议指按周、旬、月、季度、半年及年度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以及依安全生产形势召开的临时安全工作会议。

第二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会议制度。

第三条安全工作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职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安全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文件、安全会议等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推进依法依规安全管理。

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制定安全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布置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矿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大会;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会议(安委会),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矿长、安全副职每月应组织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口每月应组织一次本专业隐患排查会议,区队应建立班组班前会议制度,建立周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

“双基”建设和考核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双基”建设工作的安全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矿应及时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各专业安全工作会议可结合其他工作会议一并召开。

第七条安全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由安检科统计并作为单位考核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安全绩效范围。

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通知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后委派人员参加。

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

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第九条安全工作会议的相关人员将有关内容记录在相应的安全会议记录上,并设专人详细记录参加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编写会议纪要。

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等资料必须按规定保存,入档管理。

第十条不按时参加会议一次扣0.2分,迟到扣0.1分,不签到扣0.2分,早退者扣0.1分。

第十一条不执行会议决议的扣0.5分,完不成任务的一次扣0.3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矿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员工安全技术水平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

第二条矿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生产经营中占重要比重,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专业各单位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第五条积极推行“双基”建设,严格“双基”考核。

实行三级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即进行“双基”建设考核:

对科室、区队(车间),科室、区队(车间)对班组,班组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六条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专业挂钩和包保制度。

所有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都要包保到区队。

奖罚与挂钩专业和包保单位的安全工作挂钩。

第七条严格落实矿级、区队(科室)干部值班和带班制度。

组干科、纪委、安检科进行不定期检查,凡不能按规定执行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加大反“三违”力度。

各单位要重点加强薄弱地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查找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必须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各单位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强化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大力创建“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带动矿井全面达标。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的单位实行挂黄牌警告。

凡达不到矿、公司规划等级的单位,与单位领导达标奖、安全奖挂钩。

第十条培训中心及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

培训中心必须做到天天有培训,天天落实培训计划,注重安全培训效果。

积极推广“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

区队要长期坚持“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制度和“班前30分钟讲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考试,做到人人皆知;由安全副职负责组织预演,确保《预案》启动灵活、救援及时可靠。

第十三条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首先要满足《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落实标准化工程和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实施重奖重罚,奖罚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从吨煤工资中按规定提取安全奖励基金。

每月对业务科室和区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二)从吨煤成本中按规定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奖优罚劣,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大处罚力度。

凡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公司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对集体将严格按照《鹤煤公司八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扣分,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四)安全目标未逐级分解扣0.5分,未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扣0.5分,安全目标未与经济利益挂钩扣0.2分;

(五)各单位未制定规划措施扣0.5分,未完成安全目标,根据具体情况扣1-5分,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不实行三级考核扣1分,考核不认真扣0.2分。

(七)副总以上领导未包保到区队,奖罚未与区队安全工作挂钩扣0.5分。

(八)违反值班、跟班、带班制度的,一次扣0.3分。

(九)查出“三违”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扣单位0.2分。

(十)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和班前30分钟讲安全制度,执行不好扣单位0.2分,手指口述、岗位描述达不到要求,一人次扣0.2分。

(十一)不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扣0.5分。

(十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学习考试扣0.5分,一人不熟知扣0.1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超前防范工作,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闭合式流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闭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第二条业务科室负责对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督促落

实。

第三条安检科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进行监察,负责对隐患闭合管理执行不好的单位和业务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每月5日前业务科室要将本专业上月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公司对口部室和矿安检科。

第五条矿井每月进行1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主持,副总师及以上领导、生产业务科室、安检科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签名备查,并安排专人做好隐患排查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对排查出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矿在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时,要加强对系统、设备设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

第七条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要在矿全面隐患排查会议上研究解决。

第八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和预案到位,并将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于每月5日前,按专业分别报公司业务部室和安检科,安检科报公司安监局,重大隐患整改后,由专业口进行效果评价。

第九条业务科室、安检科必须把各级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进行筛选,对A、B级隐患实行档案微机化专人管理,对规定时间内没有彻底整改的C级隐患建立隐患督促整改档案,对隐患的建档和整改情况要纳入矿井双基建设考核,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漏项并能按期整改。

第十条上报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档案管理报表必须经分管副职、安全副职、主管矿长签字。

第十一条业务科室排查出的或者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

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分管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本专业不能解决的,经专业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安检科,安检科统一汇总后及时报矿安委会研究解决,矿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业务部室及公司安监局。

第十二条矿对隐患的整改治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必须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

第十三条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治理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第十四条安检科对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单位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反馈。

第十五条矿对所有隐患治理实行整改验收和消号制度。

隐患验收消号后仍要保留在隐患档案中。

第十六条业务科室、基层区队对归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消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对整改完毕的隐患,业务科室、安检科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消号。

第十七条重大隐患、A级隐患消号时,业务科室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重大隐患档案消号,填写消号申请(注明重大隐患整改前后详实齐全的参数)。

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重大隐患、A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并填报消号申请),经分管副职、安全副职签字后,上报公司对口业务部室和安监局。

第十八条安检科会同纪委、企划科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逐月考核消号,并严格奖罚。

第十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奖罚原则。

隐患排查治理的奖罚按照矿下达隐患整改计划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的完成情况进行奖罚。

实行月考核,季度奖罚兑现。

第二十条隐患排查整改的奖罚按《鹤煤八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隐患未闭合管理一条扣0.5分,按规定不参加隐患排查一人次扣0.2分,业务科室不落实隐患整改一条扣0.2分,隐患整改后不反馈、不消号一条扣0.1分。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参加隐患排查会议一人次扣0.1分,重大隐患及A级隐患无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一条扣0.5分,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停产整改,一次扣1分。

第二十三条不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及A级隐患,一次扣0.3分;隐患不上档管理,一条扣0.2分,隐患不纳入双基考核,一条扣0.1分。

第二十四条隐患治理未做到“时间、人员、资金、标准、措施”五落实,一条扣0.2分,隐患未按期整改完,一条扣0.3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促进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二条矿井每月、专业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各专业管理人员日常重点抽查生产系统,并对实施的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一)安检科牵头组织对生产单位及地面单位进行不定期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工作等。

(二)安全小分队上四点班、零点班,进行动态安全检查。

(三)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双基”建设、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各类专项安全督察。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条矿井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落实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的装备及管理责任,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安检科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处理到位,紧盯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反馈,进行通报和存档备案。

第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安检科负责安排,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矿实行集中统一组织领导与系统分工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形式。

安检科牵头组织对矿井检查、考核,业务科室对本专业依法遵规履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等业务保安职责。

系统由分管领导组织,责任部门具体组织检查,安检科派人参加并考核。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区队班组坚持一班三检,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作业区域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点检和巡检,安全小分队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按时组织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专(兼)职安全监(检)察(查)人员依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实行采掘工作面工(班)长、安检员、质检员、瓦检员“四位一体”的安全专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九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三)“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

(六)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

(七)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八)矿、科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及矿安全小分队活动情况。

(九)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到位情况。

(十)证照管理及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小煤窑的监督管理情况。

(十三)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

(十四)劳动用工用人管理。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

第十条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和制度,矿监督其执行情况。

(一)矿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保安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区、队、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班组长、安检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四)岗(网)员等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处理:

(一)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二)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安全检查意见书》上签字,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检查意见书》。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三)被检查单位领导必须在《安全检查意见书》上签字,并负责按《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落实及时整改,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和销号。

(四)各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五落实”(问题、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的原则,负责进行安排处理,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安检科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

(五)各级安全检查后,安检科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六)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排除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各参检人员必须是科室管理人员,安检科负责人员考勤、会议组织、质量督查及考核工作。

(二)各业务科室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要下达“隐患通知书”,安检科对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给予挂红(黄)牌进行停产(限期)整改。

(三)检查材料在每次检查结束后送安检科汇总。

(四)动态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考核,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监督检查。

(五)科室人员不足需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参检时,抽检人员必须符合参检条件,具有本专业业务技术素质,作风正派,否则不准参加各类安全监督检查。

(六)对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参检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降级、降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科室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参检,有一人次不符合要求、检查材料不按期交送或对检查不认真的科室将按规定减扣安全绩效奖励。

(八)安检科及时将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及考核、处罚情况在矿安全会议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未建立安全检查系统扣1分;各专业不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检查一次扣0.3分。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监督检查双基建设考核、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等专项检查,一次扣0.1分。

第十五条各级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干部上岗制度,一次扣0.1分。

第十六条各专业各种检查无记录,一项扣0.2分;区队、业务科室不审核各种检查记录,一项扣0.1分。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一次扣0.2分;关键环节无安全专盯,一次扣0.3分。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缺一项扣0.2分,各专业、单位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扣0.2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对突发事故进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的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由矿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

有关职能部门到矿给予积极的协助。

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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