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党课讲稿2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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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党课讲稿25页

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

(党课讲稿)

前言

今天我们讲的话题是关于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在古今中外历史上,治理反腐败的措施很多,大概有四种措施(模式)。

重法治廉、低薪清廉、高薪养廉和以法导廉这四种模式。

重法治廉讲的是用重法来惩治腐败行为,这种是强调酷吏,强调严法。

其缺陷是:

它强调的法律的惩治的一面,强调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惩治,而忽略了教化的一面。

第二种形式是低薪清廉。

强调对于官员进行教育,在低的薪俸中来做到官员行为的清廉。

这个方式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有现在世界各个国家的一些宗教领袖,以及一些经济并不发达的国家也用这一种,薪水很低,但强调道德的教化、道德的作用。

第三种形式是高薪养廉。

这个模式强调,如果你让公务人员长期地处于贫困的状态,很难保证他们清廉的行为,因此,唯有用高薪才能够激发公务人员的清廉行为,然后导致社会的清明。

最后一种是以法导廉。

以现代法治体系来构建廉洁的条件,来构建社会的法制的空间,使得官员们在法的引导下做到廉洁自律,这种方式现在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中国也是,主要是以法导廉的模式。

以法导廉,各个国家的方式,有的时候方式不一样,但有一些是共同的,如都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法典;第二,都有关于廉洁自律的一系列的规定;第三,都有保证廉洁自律的一些反腐败的专门机构或廉政建设的领导机构;第四,都有一部规范官员行为并且要求官员一年一度的申报财产的法典(规定)。

有专门的机构、有专门的法律、有专门的财产申报的法律,这样一系列的法律。

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讨论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第一,我们想谈一下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在我国的现状。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一部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这个规定只有七条,其对象是正(县)职各个单位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申报人员必须申报的各项收入的范围:

如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还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它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行为规定了处罚,但处罚很轻,仅仅规定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申报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的轻重而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罚。

和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申报规定比较简单,但即便是如此简单的规定,这些年来也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

设立收入申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对于那些受贿或贪腐得来的钱在申报财产的时候所显现出来的这样一种与他正常收入相去甚远的差异,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追问,本来的目的是为了这个,而因追问这些行为得到纠正、惩治。

但这些年来,一些落马的官员,像郑筱萸、韩桂芝、成克杰、慕绥新、陈良宇等贪官们的落马,没有一个是因为收入申报而被发现的,他们往往是由其他的案牵出或是由群众举报的结果,本来收入(财产)申报本身设定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但这近20年来,他们却发现不了问题。

问题出在何处?

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我刚才说到了,我们主要为了预防,但问题却发现不了。

从逻辑上来讲,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制约或预防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它一定存在着某种抑制作用发挥的机制和障碍所在,问题出在哪里?

少了几个关键环节。

有缺失的环节。

缺失哪些环节呢?

第一,审核环节。

1995年的收入申报规定没有设立审核环节,这些年来的官员收入申报也没有审核环节,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把表格发下去,然后把填好的表格收回来装入保险柜或文件柜,但没有审核。

没了审核,就有了谎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第二,少了公示环节。

现在官员的收入申报在许多地方是不公示的。

不公示就发现不了问题。

第三,少了惩治环节。

1995年的规定,尽管里边也讲到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那些瞒报、漏报、谎报的,但这些年来我们没有听说到一起因漏报、谎报、瞒报,不如实申报的官员或领导干部受到惩治的消息、报道,没有见过。

二、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难点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为什么?

现在我讲第二个问题,当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难点,探究这些缺失的环节在当年的设计过程中为什么会忽略了。

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对于干部诚实信用失缺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

设计者以为不要制定了一项制度,并且把表格一年一度地发下去,官员就会如实填表,如实申报。

事实上,现在在某些官员那里,诚实信用失缺的相当厉害,说大话、假话,在某些人那里成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所以,在收入申报方面也是没有信用,不如实申报、谎报。

第二,对于监督主体认识不清。

到底是谁监督?

收入申报主要的监督主体是谁,是纪检部门、组织部门,还是群众,普通党员?

关于这一点是不清楚的。

三,没有建立起全民的信用卡制度。

这就造成了财产转移的可能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财产储蓄的时候,用假名、假身份证进行储蓄的可能的存在。

这就为审核带来了困难。

四,对于收入申报结果公示可能带来的消极面的担心。

有些领导干部担心一旦把官员,特别沿海地区的领导干部的收入很高,把这些官员的收入一公示,那就对低收入的民众形成一种对照,可能会遭到民众的追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对这样的一种可能造成的冲突的现象的担心,那干脆就取消了公示。

五,制度设计者本身也会涉及到自身的利益。

我设计了公示,那我也要公示。

几乎没有领导干部喜欢自己个人的隐私曝光,将自己的财产公示,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事第二职业,有着其他灰色收入的干部来说就更是不愿意公示,如果他是制度设计者,他就会把这样的一个环节给取消。

在收入申报方面与在年终考核制度中一样,都存在着民主的不彻底。

如果人民群众是监督主体,如果制度的制定是人民群众,如果要求在人民群众中、党员群众中公示,那涉及的方向和价值取向就会不一样,因为现在有些地方看去很民主,但最后没有,大家来考核一个干部,考核了以后填了表,大家都投票了,最后组织部门就把票箱带走了,但最后投票的结果如何不公示,把这个称为半截子民主,前面把大家汇起来,这是民主的表现,最后把票从票箱中展现出来,这更是民主,但我们现在往往有前无后,所以它体现的不是民主,而是集中,这是半截子民主,有头无尾。

三、国外或海外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现在我讲第三个问题,海外和国外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

国外、海外,大部分国家都有一部财产申报法。

关于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有些国家制定得是相当详细,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意大利、巴西、墨西哥、智利、罗马尼亚、波兰、巴基斯坦、印度、新加坡、韩国这些国家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于申报的对象、时间、内容,以及申报书的递交程序,如何公布,如何审查,违法行为如何惩治等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波兰的法律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与负责人建立工作关系以后的具体要求,具体要求你建立关系以后就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状况作为国家机关职员的职责之一。

又比如智利,智利的法律规定:

从政府部长到总统都必须缴纳所得税,并依法向公民申报或公布自己的财产。

像新加坡,我有几个朋友到新加坡,他回来就说,在新加坡任何国民,包括外国的来旅游者,只要把有效证件输入电脑之中或网络中,你说我现在要查李光耀财产有多少,然后你把你的有效证件的数据放进去,输入,马上就显现出他去年收入多少,今年收入多少,非常详细,你可以查找任何一个国家领导人的收入,包括他的家庭收入。

韩国也是这样,韩国的财产申报法是规定得比较详细的,而且它对于惩治,它有专门设立了瞒报罪,对于瞒报者判的徒刑至少三年以上。

像智利,智利的法律规定:

从政府部长到总统都要按期地缴纳所得税,并依法向公民申报公示自己的财产。

巴基斯坦的《政府公职人员行为条例》第十三条对财产申报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政府公职人员在开始担任公职时,以及每年的12月必须通过正常的渠道向政府申报他们及家庭成员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股票、证券、保险单和总价值在一万卢比以上的珠宝首饰、物品,并说明他们所在的县和分别出示证件等。

第十四条规定:

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依法提供自己的资产情况,登记流动资产及一切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包括股票、证券、保险单、珠宝。

韩国的公职人员的伦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把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登记和登记财产的公开予以制度化,通过拟定利用公职取得财产的规定,公职人员的礼品申报,公职人员就业限制等制度,防止公职人员通过非正当途径增加财产,从而确保公务执行的公正性,确立公职人员服务于国民的伦理规范。

财产申报者包括总统、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国家政务职的公职人员,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也要申报,以及地方议会议员,四级以上的担任一般职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及报酬与此相当的其他专业技术公务员,4级以上的外务公务员和国家安全企划部的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大将以上的将校及与此相当的公务人员,教育部门的公务员、中学校长和副校长、大学院长、学长以及相当的学校负责人,各类教育长和教育委员,总监以上的警察公务员,消防正、地方消防正以上的消防公务员,以及在该法所指定的范围内机关团体中任职的公务员等。

不仅领导人员要申报自己的财产,而且一般公务员和相当级别的非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都要进行申报。

在申报对象财产的范围上,除了本人之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

申报的财产除了土地、房产、汽车、船舶、建筑机械、现金、预金、债权债务、有价证券、黄金白银珠宝外,还包括古董和艺术品,登记时必须逐一地写明其种类、金额和数量,以及与汽车、船舶、建筑机械的制作年度、制作公司、登记牌号等明细,它第一条规定的。

这个法律还规定了申报内容公示的环节。

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应在登记或申报时间截止后一个月内将管辖登记义务中符合条件的公职者(如前所列)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申报内容公开在官报或公报之上。

并且规定了,这第十条还规定了:

申报者诚实登记的义务,不得在财产登记材料上对第四条规定的登记对象财产及其价额取得日期、取得经过和所得等进行虚假记载,否则的话可以解任或要求作出惩戒决定,并且确立了提供虚假资料罪,它有这么一个罪名。

依此罪,提交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交该法所规定的有关报告或资料者,处以一年以下拘役或一千万以下的罚金,而拒绝财产登记则以拒绝财产登记罪论处,可以同样的处罚,对于公职选举候补者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五百万以下的罚金,这是韩国的规定。

墨西哥有一个《公务员职责法》,将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对象的范围确定为政府9个部门中的人员:

国会中的众议员、参议员、办公厅主任、司库、局长、总会计;联邦政府中的司(局)长以上的各级官员;半官方的公共机构及国家占主要成份的企业、社团、协会中的副局长以上的各类负责人;联邦区政府中局长以上的各级官员;国家及联邦区总检察院中的检察官、司法的警察官及司(局)长以上的各级官员;联邦、联邦区审判机构、行政和劳工法院中书记员以上的各级官员;总监察部中所有重要岗位的公务员等,申报期限为任职后的60天内和卸任后的30天内,在任期间每年5月向联邦总审计部如实地申报配偶私人财产的变化情况,提交财产状况报告,并附有税年度申报单的副本,这规定相当地详细。

下边我们看埃及。

埃及针对公共权力机构的官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除了第三级各档次以外的其余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它都制定了第62号法,这是1975年制定的,对于非法收入也作出了规定,该法律要求这些人在任期内提供关于他本人及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表明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状况报告。

它规定:

本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在任职或具有这种身份以后,其本人及其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在财富方面的任何增加,一旦与其收入不相符合,无法证明增加部分的合法来源,则其增加部分被认为是利用职权、身份或有违反行为的结果,是这样规定,你不能说明来源就要视为违法来源。

《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这是1993年规定的,对于登记财产的审查方面和惩治的决定的结果的通报也作了规定,这在它的第十四和第十五条上。

泰国也订立了《关于国家官员申报财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这是1981年规定的。

澳大利亚《公务人员行为准则》规定:

一切公务人员都必须登记本人及其配偶和全部或主要依赖其供养的子女的有关钱财收益。

登记的内容为:

股份、家庭委托或委托公司、房地产、担任公司董事,债券、证券、储蓄、投资、每件价值在5000澳元以上的其他财产、其他收入,官员馈赠的在250澳元或非官方馈赠给议员的价值在100澳元以上的各种礼品、旅游的项款,及在其他组织中所得到的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收益,这些收益的登记内容大部分可被公众和新闻机构公开查阅,他们是可以被公开查阅的,这些都要申报。

美国关于财产申报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法条严密、细致、详尽。

《政府行为道德法》(1978年,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第一、二、三章对于立法机关人员、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财务或财产申报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涉及申报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内容,提交申报手续等,接受申报书的二院秘书的职责,获取申报书的可能性,审查和遵守申报的程序,对不提交申报或伪造申报书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申报书的保管和公开等方面都作了规定,然后条下都有许多款,款下分段,一段一段地分段,款中又分细节,而且每一规定都有详细的说明和分类,如在司法人员财务申报规定中关于超过1000美元的年收益的金额或价值,它就分为七类,规定得非常细。

该法规定:

凡是在行政机构部门内,工资级别在SS16(年薪大概是5万美元)及以上的官员,还有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及国会和联邦法院的官员都必须在任职前、在任职及离任后公开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状况,作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表由一张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及是否经参议院批准等一般内容的主表,以及四张包括收入财产、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和赔偿费及债务(超过一万美元以上的债务),任职协议与安排、公职收入及5000美元以上补偿来源的表格,这些表都要写,写清楚,你的收入的增减,非法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但这样规定底下还是有违反者。

对于这一类违反者,美国道德委员会的惩罚从来不手软。

举一个例子,1999年美国众议院议员詹姆士·赖特,因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超规定赚取讲课费,其妻子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成为200年以来美国首位因财产申报问题而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2007年,美国田纳西州有6700名县一级的官员需要向道德委员会提交财产申报表,其他人都按时上交财产申报表,但有两名县司法官(相当于县公安局长),他们交财产申报表长达8个月,延期了8个月才交,之后就受到的道德委员会的惩治,每个人被罚了一万美金。

意大利的申报财产还包括,我2008年去意大利参加培训,意大利就跟我们说,我们专门去参观了他们的税务局,然后问收入申报的情况,他们就讲到,他说我们的收入申报还要报亲属之间的馈赠,如父亲给儿子给了多少钱,几万欧元,或是男人给了他妻子的一些礼物、给她馈赠的一些收入,如给她一张股权、债券,然后给她了五万欧元等,亲人之间的馈赠也在申报之列,这些国家都很严格的。

意大利的法律对于馈赠有一定额度的限定,这个限定依馈赠人和被馈赠人之间的血缘的远近有不同的规定,甚至他连父子之间的馈赠也没有限度,但你要申报,其他的都有限度。

他们跟我是这样讲的,议长这么说,如果跟你没有任何关系的人送你一套住宅,那你收入当中就必须申报,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他干吗要送你一套住宅,所以就必须记录在案,就必须如实申报。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就增大了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权力行为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的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中,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所以这类法律在很多地方,特别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又被人们称作为“阳光法案工程”,在很多国家,财产申报是被称作为“阳光工程”,台湾就称它为“阳光法案工程”,所以每年一度的曝光,使得官员财产的任何不合情理的变化都会激发人们的疑惑、好奇、质询或追查,如此的私产公平的制度,常常把某些拥有不明不白的收入的官员推到不得不对自己的这份财产的来源加以解释的难堪的境地。

这一制度无疑增加了权力腐败的难度,同时也利于树立政府廉洁的形象,增强廉洁官员在民众心目中的亲切感和信任感。

四、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

现在讲第四个问题,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策。

我和许多人的观点不一样,很多人都认为要急于建立《财产申报法》,我不同意,我认为在我们目前还没有一部《反腐败法》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件事情推迟到以后,在未来的《反腐败法》中专门留一章谈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因为在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反腐败法出台的情况下,我们在过渡阶段,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利用我国一部1995年《党政干部收入申报规定》的资源增加几个环节,然后完善我国现有的收入申报规定,而且能够做到和国外的收入申报比美的完善制度。

增加哪些环节呢?

第一,我们增加审核环节。

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中,我们增加几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审核环节,对官员年年申报的表格进行审核,谁来审核?

以下几方面:

第一纪检部门;第二,单位财务部门;第三,附近的银行;第四,党内外群众代表,组成一个审核组,一年一度的申报,一年一度的审核。

原来我在我审核当中最解决不了的一个问题前段时间被解决了,今年的“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陈利浩,他当时提出了,他是搞软件公司的,他的软件设计在技术上已经过关了,可以建立官员名单制度,对一部分腐败高发领域的官员实行名单制度,这些名单交给企业或证券公司等一些国有企业的大公司,就终端连接到那里,你进行采购活动、买卖活动、盈利活动,如邮票买卖、纪念品买卖,还有借贷活动,另外像炒股、证券等,其终端都会把你的这些经营活动纪律在案。

一年一度的审核的时候只要连接这个终端系统,它马上就显现出了张三、李四几月几号曾经在我这里得到利息多少,曾经证券他盈利多少等,都显现出来了。

后来当时陈利浩在政协会上谈了他这个想法的时候,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正好在他小组里,听到了以后大为赞赏,说这个办法很好,我们可以试,可以解决审核的环节问题。

这样的话,“两会”之后,王岐山书记就委托北京大学行政研究中心组织专家来研讨,他们把我也邀请去了,在会上陈利浩先生详细地谈了他的设想,说技术上已经不成问题了,我们提了很多的问题,他都一一地做了解答,我们觉得这个方法很好,这正好解决我讲的增加几个环节当中的第一个环节,审核环节的难点。

这样的话,我们就说,你这个如果一旦中央采纳了以后就可以很快地推进我们的(含公司在内的)财产申报制度了,这是第一个环节,不是所有的官员名单制度,是腐败高发地带的,如项目、公路、铁路、民航、房地产等高发地带领域的官员的名单制度,部分官员的名单。

第二个,加上公示环节。

第三是追究环节。

公示环节,这几年对财产申报,各地都进行了很多的改革,都是在公示这个环节上做文章,我提出的公示是同级公示,科级干部在科级干部内公示,处级干部在处级干部内公示,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人大内部公示,省部干部,省里的省委省府的“一把手”,他们在一年一度的“两会”期间公示,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人大内部公示,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导班子内公示。

中央七大常委在五年一度的党代会上公示,这样我提的同级公示主要考虑两点:

第一点,同级的收入差不多,机会也差不多,一公示容易发现问题,当然公示旁边要放一个举报箱,这是容易发现问题的环节。

另外也是利用了人性弱点,同级官员内部有一个竞争,这样的话,同级公示当中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

第三个是追究环节。

我们发现了,在公示之后有人举报了,接到了群众的举报信,那就要进行追究,对于官员的瞒报、漏报的情节进行追究。

我们现在没有一部这样的法规,我们可以动用我们的政规和党规,我们的政规和党规也是非常厉害的,也是非常地,记过,记大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现在大家都知道,双开是比判刑还严重的一种惩治,加上一个追究环节。

再加上一个环节,我称作为登记环节。

我们需要给党政干部、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设立一个诚信档案,对一年一度的财产申报的表现状况认真地进行登记,记录在案,以供任免干部时参考所用,这样的登记环节是很管用,看他的诚信度有多少。

一个对组织、对人民都不诚信的人,他可能对谁诚信呢?

这样审核、公示、追究、登记环节建立了以后,我们就能把我们党政干部的收入申报的规定变成一个和国外,把它完善成一个与国外财产申报一样有作用,能发现问题的制度。

9:

10

关于收入申报就涉及到了灰色收入问题。

现在我们有白色收入、灰色收入、黑色收入。

白色收入是指通过正常的渠道纳了税的收入,如工资等,灰色收入是指那些没有纳税的收入,黑色收入则是指那些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腐败的方式所获得的这样的一些收入,像人口买卖、赌博、买卖鸦片、贩毒卖毒、行贿受贿、洗钱等,这些都叫黑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指没有纳税的收入,它和黑色收入还不同。

五、我国的反腐败法规

去年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我刚才说到的,我们不要急于马上地制定收入申报,我们完全可以放在未来即将出台的《反腐败法》中专门用一章加以规定,我们可以利用我们现有的制度资源增加几个关键环节,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收入申报规定。

去年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我们这么一个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老党,但为什么我们连一部《反腐败法》都没有?

90年代的时候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张仲礼教授,我原来的单位,我们的老院长他是学英国文官制度回国的,他是全国人大代表,他首次在“两会”期间递交了一份提案——“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建议”,当年被称为“一号提案”,从那个时候,1990年到现在已经30年过去了,但这个提案,我们到现在连立法规范都没上,我们去年一直在想为什么,我们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建议,为什么不能够制定一部《反腐败法》?

现在连东南亚的各个国家都已经有一部,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甚至有两部《反腐败法》,为什么我国连一部也出台不了?

我去年下半年的时候就一直捧着脑袋这么想,我喜欢捧着脑袋想问题。

有一天晚上一道灵光跃过,我突然觉得我明白了,那是因为《反腐败法》一旦出台,我们找不到执法主体。

一旦《反腐败法》出台我们找不到执法主体。

中国的反腐败与西方社会(境外、海外)有本质的不同,我们的反腐败是党内自清行为,党管干部是我们的一项重要的组织路线,干部犯了错误首先由党来管,首先第一部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这是双规。

许多人,包括老百姓不了解我们的双轨,老质疑其合法性,这恰恰是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

由党来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在交待问题中发现腐败犯罪行为就移送司法机关,由两院进行惩治,多年来我们一直按照这一个程序进行,而且效果很好。

但是,一旦《反腐败法》出来,它是一个法规、法典,执法主体是谁?

当然是两院,它就很有可能架空中纪委的权力,这样的话,按照反腐败的特点,由党来管,所以位置最高的中纪委,它既是领导者,又是监督者,其位最高,但在中纪委下边,在国务院层面上有两个机构,一个是预防腐败局,一个是监察部,监察部的部长和预防腐败局的局长都是同一个人——马馼,他在中纪委是副书记,所以我们的上下关系看得很清楚。

监察部这些年来主要是反不正之风,这个跟中纪委是有一个分工的,中纪委主要是针对局级和以上的,包括省部干部的贪腐行为,然后在两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边又有一个反贪局,反贪局主要负责科处级干部贪腐行为,一旦《反腐败法》出来,管个案的是两院,没有中纪委什么事,这就很有可能架空中纪委的权力。

我认为这就是,我们找不到执法主体,所以我们的《反腐败法》迟迟不能够出台。

怎么办?

我又抱着头想了,后来有一天也是想明白了,在《反腐败法》没有出台的今天,我们可以出台两部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国家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这是受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启示,像美国既有一部《上议院议员或众议院议员行为道德规定》,又有一部《反腐败法》,这样就把干部的行为纳入到法制和道德双重轨道中,我们可以把这些年来中共中央所颁布的七部重要的党规,把它汇编成册,提升到国家的道德层面,汇集成册,成为一个《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哪七部党规呢?

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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