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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教学笔记目录

前言(I)

绪论

(1)

第一章医事法概述(8)

第一节医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第二节医事法律关系(14)

第三节医事法的渊源(17)

第二章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19)

第一节医事法的制定(19)

第二节医事法的实施(21)

第三节医事法律责任(24)

第四节医事行政执法(27)

第五节医事行政法监督(31)

第三章医事行政救济法律制度(33)

第一节医事行政概述(33)

第二节医事行政复议(34)

第三节医事行政诉讼(37)

第四节医事行政赔偿(41)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44)

第一节概述(44)

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置(45)

第三节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47)

第四节医疗机构的执业(49)

第五节医疗机构的监督与处罚(51)

第七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69)

第一节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69)

第二节医疗事故的处理(71)

第三节医疗事故的鉴定(73)

第四节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76)

第十一章食品卫生法律制度(101)

第一节食品卫生法律制度概述(101)

第二节食品卫生法律规定(102)

第三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法律规定(105)

第四节食品卫生管理与监督的法律规定(107)

第五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110)

第二十章现代医学与法律问题(201)

第一节生殖技术与法律(201)

第二节人类基因工程与法律(207)

第三节器官移植与法律(212)

第四节脑死亡与法律(216)

第五节安乐死与法律(218)

前言医事法学教材简介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历史性结合的重要性。

一批具有明显的医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特点的新兴边缘学科应运而产生,并正在迅速发展。

医事法学就是这一医学人文学科群星中一颗璀璨的明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水平的日益提高,医事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医事法学》是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列丛书之一。

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的医学院校都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

(或称“卫生法学”、“医学法学”等名称)。

并加强医事法学的理论研究;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也将医事法学列入各级各类医师的必考科目。

本书是在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总策划下,由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职工医科大学、扬州大学医学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药、东南大学医学人文学中心、江苏大学医学院、南通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从事医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共同编写的。

本书《医事法学》是国内第一本作为学科命名的编著,也是目前国内编写内容较为完整、新颖的医事法学教材。

2003年1月第一版;2007年2月第二版:

第一次印刷。

绪论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

※医事法学:

(medicaljurispyudence)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医事法,又称医事法律(也有称卫生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事法主要研究:

1、医事法的产生和发展。

2、医事法的性质、任务和本质。

3、医事法的范畴、要素和内容。

4、医事法的渊源和效力。

5、医事法的实施和诉讼。

6、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7、医事法与其它部门法律的相互关系。

医事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分,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是医与法的交叉渗透而形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产生背景:

医学与法学,冷眼一看,是互不相连的两门科学。

但其内在的联系是殊途而源远的。

远在古埃及的医药卫生法令、古印度《摩奴法典》中就有“提倡素食,重罚酗酒”的法条。

中国商朝时就有“弃灰于道者,断手。

”的条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医和法的关系愈来愈密切。

法律上的“扶正祛邪”和医学上的“救死扶伤”,它们共同的宗旨。

“同情弱者”(帮助弱势群体)更是白衣天使和法律人的共识。

社会实践中有些问题的处理,更是难以区分哪是医学的规定,哪是法学的规定了。

我国自20世纪以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逐渐从分化走向综合,出现医学、法律两大领域的洪流不断地融合、渗透。

到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受到挑战。

世界医学兴起以《“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蓬勃的发展起来。

到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调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突飞猛进的变化,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步地推进。

在我国确立起“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特别是随着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法律面临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严峻挑战。

尤其是普法教育以后,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大大地增强。

围绕医疗活动的纠纷,逐年增多,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成为了对立面。

双方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益,协商、争吵、甚至于打到法院。

在很多这类法律诉讼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学医的不太懂法,学法的又不懂医,这就使当事的双方不能很好的商榷、融合而争执不下。

怎样以“事实为根据”来确定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医疗活动的事实呢?

怎样以“法律为准绳”,清晰、严密地界定形形色色的医疗行为的法律规范?

“隔行如隔山”,因个人知识、修养、法律水平的差异,导致一案多判,大相径庭的案件不断出现。

甚至有办糊涂案,“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

因为是非难辨,所以医患纠纷争论不息,“打、砸、抢”、起哄闹事,以“死人压活人”的案例在医院中屡见不鲜。

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为了保证(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为了保证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与医药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经济发展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人们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医事法律(医事法)的研究。

社会的发展、需要,孕育了、也促进了医事法学成长和发展,医事法学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和医学交叉学科。

目前医事法学在法学界所处地位:

医事法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

从医学角度看,医事法学――属理论医学的范畴;

从法学角度看,医事法学――属应用科学的范畴。

医事法学是集医学和法学于一身,是法学领域中高深的分支科学中的一支。

争议:

1、国际法学界对医学法的法律属性没有解决。

划属民法?

行政法?

国内、外争论不休,国际上法学界多把医事法纳入公法、社会法。

2、医学很复杂。

一些发达国家普通理科4年制,医学5-7年。

而报考医学的资格多为一流院校或理科本科毕业才可报考。

法学亦一样,有些国家规定只有本科毕业生才能报考法学。

从事医事法学研究,不懂医是很困难的。

医学方面有很多问题,不是一般法学理论就能解释的。

如,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很难用民法“平等主体”、“自愿原则”、“等价交换”等去解释。

医患关系的确有许多类似行政法关系的特征,如类似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当人之间的关系,但又不完全是。

尤其是医学每一项重大发现、发明,都对传统的法学和传统伦理提出挑战,这也成为当今世界法学和伦理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如:

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代孕母亲、人工受精、基因工程、安乐死、克隆人都不是简单用普通民法规则或理论能解释清楚的问题。

十五年前,民间成立协会热时,在组建“中国卫生法学会”时,想找一个对口的上级做靠山。

找“中国法学会”—答复:

“卫生这一摊太难了,太复杂,我们弄不懂,你们挂靠中华医学会或单搞吧。

”找“中华医学会”—答复:

“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起不到领导作用,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

”中国卫生法学会只好自己起炉灶,“歪打正着”反而成了国家一级学会。

无论是医事法、还是医事法学,因为是新兴的法律体系,所以其结构,体系都处在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索、发展和完善。

※在我国医事范围主要包括:

1、传染病防治。

2、国境卫生检疫。

3、妇幼卫生保健。

4、计划生育。

5、职业病防治。

6、食品卫生。

7、药品和生物制品。

8、医疗器械。

9、公共卫生。

10、环境卫生。

11、口腔卫生。

12、精神卫生。

13、特殊人群卫生。

14、传统医学。

15、康复医学。

16、医疗服务。

17、卫生规划。

18、卫生组织。

19、卫生人员。

20、卫生技术。

21、卫生立法。

22、卫生伦理。

23、卫生信息。

24、卫生监督。

25、医疗保障。

26、医学教育。

27、医学高科技发展。

28、卫生国际合作。

需要理解的概念:

医事;法律。

一、《医事》

医事一词在这里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泛指为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人体在出生后便有一个比较强健的体质;2、是促使人体在生活和劳动过程中增强体质,能够避免和抵御外部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并保持完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3、市队也已患病的人体进行治疗,使之恢复健康。

二、《法律》:

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现象,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是告诉人们行为规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

简单地说:

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规范。

(一)法律的含意:

1、形式方面:

具有公正、正义、无私、威严等自然品性;

※2、本质方面: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划的总和。

是确认、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明确告诉人们:

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禁止做的;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以此来规范、告诫人们应该有怎样的行为、举动。

从而钳制被统治阶级,调整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发展,以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专政。

(二)法律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或认可”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方式。

“制定”:

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秩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

是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等,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派生出三个法的属性:

(1)极大的权威性。

(2)统一性。

(3)普遍适应性。

2、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这与道德和宗教有明显区别。

具体解释:

※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宗教: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对自然现象不能理解,产生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形成了最初的宗教。

阶级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用人们对神明的信仰、恐惧和寄托,形成对神明的义务,来规范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

人们有权利不信奉宗教,也不反对信奉。

道德: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

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

调解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公共道德人们是应该遵守的。

法律:

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规定的一种社会规范。

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划的总和。

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明确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的行为,以及必须怎样的行为,人们根据法律也可预先估计到自己和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对法律的态度,……等。

3、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社会规范一般都有某种强制性,但各自强制的性质、范围、实现的程度和方式不尽相同。

如---道德规范:

由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习惯等,传统力量加以维护,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权利和义务能否在现实中得以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社会变得一团糟,无秩序。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是阶级社会重要的社会调节手段。

它的基本作用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来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可分为两个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统治阶级用法律开展政治斗争,维护其政权统治的作用。

2、社会职能统治阶级基于其根本利益及维护全体社会居民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运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课外宗教知识》

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

一、佛教

佛学、佛教:

(也称释教)多流传于亚洲(东亚)很多国家。

我国佛教来自古印度,东汉初传入中国,后与儒学(孔孟之道)、道教两家思想融合,又形成许多派别。

唐宋时代盛行。

相传佛教于公元前6~5世纪,由释迦牟尼所创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佛学的基本特征是否认客观世界的物质性,宣传精神、意识的第一性。

“四大皆空、”“有则无、无则有……”。

佛教用相对主义的诡辩轮,不可知论、神秘主义、非理想主义等手段,把现实世界说成是无意义的、假的、论证虚构的天国——是理想的世界。

宣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等主张,信奉“众生平等,皆可成佛。

”并以“地狱”“阴曹地府”等,另一个世界相威胁,让人们漠视现实生活,放弃改造世界现实的斗争,向精神世界寻求解脱,把希望寄托于“涅磐”(寂灭)。

佛教内部职业名称:

方丈、主持、和尚、尼姑、居士。

方丈:

原为长老、主持居住的房间,后演化为寺院、寺观主持人的尊称。

主持:

寺院、寺观主持人。

和尚:

指信奉佛教,离家落发修行的男人。

尼姑:

(尼)。

“比丘尼”梵语音译词,意为“尼姑”。

指信奉佛教,离家落发修行的妇女。

居士:

信奉佛教,不落发、不离家的信徒。

二、基督教

基督教:

希腊语《救世主》的音译。

与佛教、伊斯兰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与原犹太教为一个宗派。

信奉“上帝”,(天主)和救世主“耶稣”,以犹太教经典作为[旧约全书];基督教会编的经典作为[新约全书],全称《圣经》。

主要分:

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派别。

公元一、二世流传于罗马帝国,四世纪定为国教,是欧洲各国封建社会主要的精神支柱。

逐渐分东、西二派:

公元1054年分裂出罗马公教(即分成:

天主教和东正教)。

※东派以希腊语地区为主,东派教会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自称“正教”即“东正教”。

※西派以拉丁语地区为主。

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自称“公教”、即“天主教”。

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在欧洲部分国家丧失统治地位。

十六世纪又由罗马公教中分出许多新派,合称“新教”。

随着欧洲国家的殖民主义向外侵略和扩张,基督教也随之传到亚洲、美洲。

16世纪后期,随殖民主义扩张传入中国,我国的基督教多数是指“新教”。

分布:

现在全世界(意大利罗马西北角梵蒂冈是教皇所在地。

)主教区130个,教区628个,督牧区和代牧区129个,共有教徒10亿人左右,约占世界人口(57亿)17.5%

神职人员的名称:

教皇—主教—牧师神父–神专司铎。

主教:

天主教、东正教高级神职人员,为地区性教会的负责人,位于神父之上,新教(基督教)有的教派不设主教职位。

神父、神専、司铎为天主教、东正教的神职人员,在主教之下,教学的管理者,主持宗教活动。

牧师:

新教中主持宗教仪式,管理教务的神职人员。

道教

道教:

我国主要宗教之一。

为东汉时期张道陵所创立。

最初叫“天师道”、“五斗米道”。

南北朝时逐渐以宗教形式完备下来。

供奉“老聃”(dan丹)为教主,尊称为:

“太上老君”,奉“玉皇大帝”为最高的神。

“道士”:

道教的宗教职业者,有出家、不出家之分。

蓄长发,不剃度。

“老聃”又名“李耳”、“老子”—春秋时代的思想家。

道教创始人之一。

楚国,苦县人(河南鹿邑)作过周朝管理藏书的官吏。

(图书馆馆长)。

哲学体系—客观唯心主义(包括某些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主要著作《老子》、《道德经》等。

三、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

世界三大宗教之一。

我国旧称《回教》、《清真教》。

七世纪、初阿拉伯人“穆罕默德”创立。

信奉《安拉》为唯一的神。

以“古兰经”为经典。

古兰经中指出,“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信徒多分布在亚洲、非洲(西北、北非和东南亚等地。

)唐代传入我国。

“阿訇”:

音译词,也称“阿衡”、“阿洪”。

波斯语=教师。

对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的通称。

“阿门”音译词。

为真诚。

为犹太、基督、伊斯兰祈祷结束时用语(诚心所愿)。

(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

1、医事法学的性质:

(1)从总体职能和立法宗旨看:

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2)从医学角度看:

属理论医学的范畴。

(3)从法学角度看:

是法学中的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4)从具体内容看:

调解(整)科学技术进步与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又具有综合性。

(5)从学科的结构看:

它是边缘学科,具有交叉性,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结果,是法学的边缘学科。

(6)从医学高科技发展发展的角度看:

又具有发展性和时代性。

※2、医事法学的具体任务:

将生物学、医学、药物学、卫生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相结合,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

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护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二、医事法学研究对象。

医事法学:

以医事法作为的一门学科。

※医事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的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理论学科,其构成可分为两大部分:

(一)理论构成:

即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阐述医事法学的基本理论,为医事立法提供科学理论,发挥正确的理论导向作用。

(二)实践构成:

即制定和实践医事法律规范,发挥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

由于医事法学产生较晚,关于其研究对象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

概括有以下8个方面的问题:

1、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2、医事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医事法的本质、特征、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地位和作用。

4、医事法的实施和监督;

5、医事法与其它相关学科的关系;

6、医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及其制定;

7、外国和国际医事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

8、解决医学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医药卫生管理活动内容的日益丰富,健康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也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这就为全面地、系统地研究医事活动中的规律和一般方法提供了的条件和基础,从而使医事法学的研究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

三、医事法学体系

医事法学的内容涉及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等诸方面,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医学的外延正在不断的扩大,随之医事法的内容也逐渐增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医事法典,所以医事法只是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的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众多医事法学专家的观点:

一般认为医事法学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绪论部分

主要阐述医事法学的概念、性质和任务及研究对象,医事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学习医事法学的目的、意义和方法。

(二)总论部分

主要阐述医事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

概念、调整对象,

1、医事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2、医事法的地位和作用,

3、医事法的基本原则;

4、医事法的表现形式;

5、医事法律关系;

6、医事法律责任;

7、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

8、医事行政救济等。

(三)分论部分

主要阐述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制度。

包括:

1、公共卫生监督与疾病防治法律制度,

2、医政管理法律制度;

3、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4、医疗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5、中医和民族医药管理法律制度;

6、药政管理法律制度;

7、以及医学高科技发展引起的有关法律问题等。

由于医事法学是新兴学科,许多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相信,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四、医事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医事法学与法学

法学——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医事法学---是以医事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医事法学=法学基础+医事的专门问题研究。

法学-吸收医事法学的普遍意义的原则和规律丰富自己

(二)医事法学与医药卫生科学

医药卫生科学:

研究人类生命过程及预防疾病的科学,属自然科学范畴。

医事法学:

属社会科学范畴。

共同点:

保护人体生命和健康。

两者之间相通、相联。

表现:

1、医药卫生科学发展,促成医事法逐步形成,随着医药卫生科学的发展,丰富了医事法的内容,使其更具科学性。

2、医事法的建立和发展,为医药卫生科学的良好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条件。

(三)医事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

是研究医学道德的一门学科。

医事法律规范和医德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它们的共同使命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两者的联系表现:

医事法学:

体现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和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

医德:

体现了医事法的要求,是维护、加强和实施医事法的精神力量。

两者互补互渗、相辅相成。

区别:

医事法:

依法定程序制定成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规定要求是必须遵守的。

医德:

是不成文的“民俗“,靠社会舆论、人们信念,统习俗发生作用,违反医德不一定受医事法制裁。

(四)医事法与卫生政策学

卫生政策学:

是以卫生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卫生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卫生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二者共同点:

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二者联系表现:

卫生政策是医事法的根据,医事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医事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表现。

(五)医事法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卫生事业管理学:

是研究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的一门学科。

“卫生事业管理”是卫生事业管理方法中的一种。

医事法律规范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卫生事业管理的法律方法,是指运用医事立法、司法和尊法守法教育手段,规范和监督卫生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以使卫生事业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即,卫生法制管理。

(六)医事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学科。

二者均与医学密不可分,与法律不可分离。

区别:

1、研究对象不同、分属医学和法学。

2、学科形成的依据不同,解决的问题不同。

法医学是法律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医学问题。

医事法学是医学的需要,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身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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