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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供资料

日前,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能源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表示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直供价格在1.65-1.78元/立方米。

《实施细则》提出,成都将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所谓“直供”,就是不经过城镇燃气公司,直接在气源单位即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或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输气站接管用气。

这意味着未来气源单位可以绕过当地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向工业大用户供气。

此前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局)联合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下称《意见》),表示将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据了解,过去因为天然气管道有特许经营权,因此所有用户必然通过城镇燃气公司进行消费,其价格比直接向气源单位购买高。

实现直供后,大用户必然将得到很大的价格优惠。

但是,目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政策并未取消,而《意见》将必然与前者产生冲突,因此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天进表示,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是终极目标,但是在这种冲突之下,燃气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市场化发展战略。

大用户将受惠

过去国内天然气市场中,中石油、中海油和中石化等石油央企作为天然气的生产者成为上游,大用户和居民用户成为下游的消费者,而拿着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各级燃气公司利用自己的特许经营权获得了中间差价。

以浙江省为例,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到浙江门站价格在2.18元/立方米左右,而居民价格最初却达到4元/立方米左右,其后因为国际油价暴跌,居民价格有所下调,但2016年仍达到2.9元/立方米。

业内专家坦言,中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已经成为天然气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8月1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施跃华表示,“成都将实施天然气供给支持,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直供价格在1.65-1.78元/立方米,将大大低于加权平均转供价格。

此前成都市居民价格为1.89元/立方米,当地大用户虽然有所优惠,但是仍比直供价格高。

因此,成都市的大用户和中石油都非常欢迎直供。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贺志明介绍,将会从三方面保障成都产业发展所需能源:

一是要加快天然气开发生产;二是积极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三是和政府共同制定直供方案,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据了解,成都市市域范围内有11条中石油和中石化输气管线,39座分输站,这些分输站可以直接就近接管供应天然气大用户。

施跃华也表示,计划对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纳入成都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天然气用户,根据用气量大小,通过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方式优惠,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市场化改革加速

除了成都市,此前安徽和辽宁也出台政策,降低天然气价格。

6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深化改革,“按照国家油气体制改革要求,逐步实现省内管道天然气管输与销售业务分离。

尊重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权利,推行大用户直销直供,促进天然气输配售环节公平竞争。

7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气化辽宁”工作方案》指出,要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降低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

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各环节输配费用,并“鼓励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

对于目前政府天然气市场发展政策的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冲突,有石油央企总部专家认为是因为中国市场发展太快。

他坦言,“几年前,所有特许经营权企业在开业时,都必须给当地政府数额不等的保证金,目前这些特许经营权还没有到期。

不过,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是终极目标。

在目前冲突下,丁天进表示企业必须选择合适的战略进行发展。

他认为,已经进行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一方面要降低终端销售价格和减免管道接驳费,尽力挽留大客户;另一方面灵活运用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让当地没有其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竞争。

对于已经突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则要加大自己LNG的采购量,以便争取更多用户的支持。

丁天进坦言,目前成都市政府等都支持天然气市场化,因为LNG的价格比管道天然气更便宜。

据了解,目前远东LNG现货价格仅在1.4元/立方米左右。

7月4日,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

这是目前我国唯一一份由十三个部委联合发布的针对天然气行业发展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指出,要“将天然气培育成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这是继《中国天然气发展报告2016》白皮书、《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后,再一次从国家层面确立了天然气的主体能源地位,这将对下一步天然气行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在记者采访中,多位专家一致认为,此次十三个部委对《意见》达成共识,表明我国将全面发力推动天然气发展。

结合目前行业发展实际,这也意味着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将由过去两年的缓慢增长转变为快速增长,天然气行业将迎来新的黄金发展期。

  2020年10%消费占比可期

  2004-2013年间,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维持年均两位数以上的增速。

而从2014年开始,增速一度跌至5%以下,行业陷入“低谷”。

近两年,由于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与环保压力加剧,天然气消费增速开始回升。

  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约为2100亿方,同比增加近160亿方(增速约为7.7%),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约为6.3%。

  与《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主导思想一脉相承,《意见》指出,将以燃料清洁替代和新兴市场开拓为主要抓手,加快推进天然气在城镇燃气、工业燃料、燃气发电、交通运输四大领域的大规模高效科学利用,实现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0 年,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将有望达到10%左右,到2030年力争提高到约15%。

  “2017年,我国天然气消费增量预计约300亿方,如果今后每年都按300亿方的增量推进,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总量可达到3300亿方。

预计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量可达47-48亿吨标煤,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可达10%左右,正好相当于3300亿方。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郭焦锋对记者说。

  郭焦锋进一步分析指出,到2030年,预计我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约为54亿吨标煤。

届时,如果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达到15%,即5200亿方。

那么,与2020年相比,只需每年增加200亿方即可。

  而按照国际经验,如美、日、韩、英等国也经历了约30年的天然气快速发展期,在此期间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量约为200亿方。

“据此,我国天然气行业快速发展期可以延续到约2035年。

”郭焦锋说。

  多举措务实并进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出台的《意见》是一份务实、与时俱进且鼓舞人心的文件。

“随着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结合行业实际,《意见》提出的不少举措都将实质性加快推动天然气下游利用。

基于此,上述目标的实现将成大概率事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天然气专家刘毅军说。

  针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意见》提出“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力争5 年内有条件地区基本实现天然气、电力、余热、浅层地能等取暖替代散烧煤”;针对“气化农村”,《意见》“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管道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多种形式并进”;同时,《意见》还指出将煤改清洁能源纳入环保考核,以及减少供气中间环节,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

种种举措,亮点纷呈。

  结合发展实际,包括气化农村在内的“煤改气”将成未来天然气下游市场最关键的增量举措。

为降低用气成本,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一直鼓励管道气直供,市场自发催生的LNG点供也渐受追捧。

随着二者规模逐渐壮大,其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政策的冲突屡见报端,特别在点供领域,因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政令不一、疏于统一协调管理而引发的市场乱象,无疑增加了供气的安全风险。

  针对此类问题,《意见》无疑是要加强管道气直供与LNG点供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意见》,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的,需“符合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并且相关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气。

  “这是在充分调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地方政府在推进‘煤改气’中的作用,同时也是进一步考验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

因为降低用户用气成本是确保‘煤改气’稳定实施的关键。

此外,《意见》针对‘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提出的一系列举措,也意味着在省级管网改革上,地方政府将加大介入力度,以规划先行、介入建设关键管道等方式,推进省内输气管网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

”刘毅军说。

  一位燃气行业资深专家进一步对记者说:

“《意见》支持用户对管道气、CNG、LNG 气源做市场化选择,就是鼓励用户在市场条件下推进煤改气的同时考虑综合成本。

另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在审批上给了地方政府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考虑到当前管道天然气的发展实际,点供是必然补充。

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需要,势必在一些项目审批上给予核准放行。

” 

  但也有燃气行业人士指出,《意见》尊重用户消费自由选择权,同时要求必须依法合规。

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城市土地、相关规划、安全技术条件等限制,建成区另行敷设上游直供管道或用户自建点供设施并不容易,也缺乏系统经济合理性,不会成为主流。

无论点供还是直供,都只是当前产业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定价机制不完善下的过渡产物,随着输气管网层层加价、居民与非居民用户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利用城镇燃气管道为非居民用户提供配气服务才是最佳解决途径。

天然气直供是降本的最佳选择吗

本报记者渠沛然《中国能源报》(2017年08月14日 第 14版)

  今年上半年,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消费量再呈两位数增长,这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与推进和严格的环保要求。

但目前,天然气价格仍无法在与煤炭、石油的竞争中获取优势。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提速,减少中间环节、让利终端用户的步伐也在加快。

13部委联合发布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中提出,将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多地为响应政策号召也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

日前,成都市政府表示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

此外,安徽和辽宁等省市也出台工作方案,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有效降低各环节输配费用,并“鼓励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

  其实,转供改直供以降低供气成本提出多年,但直供是否是解决价格矛盾问题的最佳途径,被“绕过去”的城市燃气企业利益如何保障都还有待商榷。

  直供行之有效

  所谓直供,就是不经过城镇燃气公司,直接在气源输气站接管用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转售的用户。

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支持或许预示着大用户用气直供或将成为天然气产业链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施跃华表示,成都实施天然气供给支持,直供价格在1.65-1.78元/立方米,将大大低于加权平均转供价格。

  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是《意见》的一大亮点。

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在上游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基础设施第三方公平接入实现后,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

“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有利于不同的气源充分竞争降低气源价格,大用户将直接受惠。

”卓创资讯天然气分析师刘广彬对记者说,“允许用户自主选择供气路径,降低了中间环节成本,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终端销售价格,增强天然气的竞争力。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直供过程中减少的中间环节费用,一方面减少了终端用户的购气成本,另一方面也让上游直供企业“有利可图”。

与此同时,“绕开”中间城镇燃气环节,上游供气企业话语权进一步扩大,管理或将更加高效,而对于气源使用及供应松紧程度的了解和预判也将更加直接,减少了对接成本。

  “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最重要的还是降低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的成本,提高天然气相对于其他替代能源的经济性”,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对记者说,“但也无需过分解读直供,这是‘多条腿’发展终端用户、让利大用户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于管道沿线用户,能够就近下载直供,便可取消中间环节,努力降低用户的接气成本。

而城市管网布局复杂,管线延伸区域有限,管网维护、人员成本和安全维护等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在此情况下,直供效果或许会打折扣。

”上述业内人士补充。

  利益再分配

  “用直供的方式降低大用户的用气成本,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如何在实施中兼顾多方利益却是需要谨慎考虑,直供也需要明确界定允许直供的大工业用户”,上述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因此要以工业用户的类型和性质来界定,对于用气量大、其产品的价格受管制且市场化程度低,对天然气价格承受能力低的用户,比如燃气电厂,可考虑由上游直供。

对于市场化程度高的用户,比如钢铁、陶瓷等企业,因为其产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价格承受能力较强,直供也许并不合理。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和点供有效抢占了城市燃气公司的“利益蛋糕”,并起到了鲶鱼效应的作用,不仅有利于降低终端购气成本,也倒逼城市燃气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内部管理能力。

  但是目前,配气管网并没有被要求放开,这给城市燃气管网区域内的大用户直供带来了一定困难。

另外,管道气上游还未放开,目前对大用户直供的放开,尽管有利于降低用户购气成本,但也片面地利好“三桶油”。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政策实施以来,在规范城市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燃气市场的发展,可谓立下“汗马功劳”。

  但是,近年来,随着全国气化工程的深入推进,气化区域和气化率得到了同步提高,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得到释放,而取得特许经营的城市燃气企业,并不能全面、有效地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各类用户的多样化需求,而其他燃气供应商受该区域特许经营企业的“阻挠”,也无法向该区域内特定用气需求用户提供更为经济、便捷、有效的服务,形成了类似于“垄断”的特许经营,燃气特许经营实际上已经成为大用户用气直供的“拦路石”。

  实施大用户天然气直供,实际上是燃气产业链不同环节企业之间利益的一次调整和再分配,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而要破解这些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深化企地合作,加快产业整合,实施产供销模式的创新,实现燃气产业一体化发展。

  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天然气管道所副所长周淑慧认为,从欧美国家改革历程看,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大都历时 10 年或更长时间,经历了鼓励公开到强制公开的渐进过程。

现阶段,我国能源供应主体不多,基础设施建设也有待完善, 国家和省内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都需要在油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指引下,在国家能源监管体制改进、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准则逐步完善中积极稳妥推进。

省人大代表李志伟:

建议河南加强对传统产业转型的政策支持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裴熔熔

河南正式进入“两会时间”。

1月13日,参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陆续报到。

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省人大代表、光远新材董事长李志伟,他将在河南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方面,提出三项建议:

加强传统产业转型政策支持、优化峰谷电价机制、支持大工业用户直供天然气。

光远新材于2011年7月创设,2013年正式投产。

截至目前,单从电子级玻纤产能来看,光远新材已位居全国首位,在全球范围内,也已稳居第一方阵。

对于光远新材为何能在短短几年取得如此成绩,李志伟称,主要是顺应了国家大势与政策。

而他此次的建议也与政策相关。

李志伟表示,各级政府对传统工业企业转型都非常重视,也非常支持。

他建议,在传统产业转型中,对努力走在行业前列的,工业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做得好的,在政策层面和产业资金支持上能够给予重点倾斜,以促进传统工业转型健康发展。

结合同行和自己企业的实际需求,他还建议河南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大工业用户直供天然气。

对工业企业来说,电力至关重要,而对于光远新材这种连续平稳用电企业,更是尤为关键。

李志伟表示:

“不同于其他工业企业,光远新材对于电力的使用是全天持续性的,闪停一秒,就有可能造成近百万的损失。

而国家实行能源改革推行峰谷用电后,无形中增加了连续平稳用电企业的成本。

”据他透露,实行峰谷用电后,光远新材每月相比之前会增加百万电费,一年下来就是一千多万。

因此,他建议,对均衡用电企业,可制定奖励政策或自选用电模式。

市场化下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兼谈与大用户直供与之间的冲突,以及对《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

 

(2017-08-0620:

1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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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燃气

 

特许经营

分类:

 特许经营

编者按:

昨天公号发布的成都推进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的新政,在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

但有很多的业内人士提问或留言,那么如何解决大用户直供与已有的特许经营权之间的冲突呢?

今天发布的这篇专稿,在肯定近日12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中反映的国家层面对于打破现有制度壁垒,推进天然气市场化的基本主张的基础上,认为意见中推进天然气市场化的呼声与现行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体制存在着冲突。

并对在这种冲突之下,燃气企业如何能够独善其身,选择合适的市场化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议。

需要指出,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本文编辑评注: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陈新松严微)

相关链接:

【新政】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减免工程费,鼓励上下游直接谈判——成都发布天然气供给精准支持政策!

安徽、辽宁也有新政发布!

文/丁天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联合印发了《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反映了国家层面对于打破现有制度壁垒,推进天然气市场化的基本主张。

显然,这一主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符合能源战略发展规划,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和工商业用户,有利于实现天然气行业可持续的发展,但是我们同样应该注意到《意见》有关推进天然气市场化的呼声与现行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体制存在着冲突。

在这种冲突之下,燃气企业如何能够独善其身,选择合适的市场化发展战略值得深思。

一、《意见》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冲突表现

《意见》为了能够快速推动天然气的综合利用,在指导思想上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实施路径上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在保障措施上坚持“健全天然气市场体系”。

如果说,《意见》有关这些规定显得原则不容易理解,那么其这样的规定将显得非常直白:

“建立工业大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

尊重工业大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的权利,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各级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给予支持。

向工业大用户供气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其供气企业应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据此可知,第三方燃气企业完全可以绕开本地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向工业大用户供气,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一是供气主体资格,拥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是工业大用户自愿。

这种自愿的内容比较宽泛,最为重要的是能够自主选择资源方,也可以自主选择供气路径。

自主选择资源方,意味着完全可以不理睬本地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可以选择享有LNG的资源方,还可以选择其他管道气资源方。

为了能够保证工业大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意见》甚至还赋予了其“供气路径”的选择权,意味着有权选择燃气管道的线路,也即意味着有权排除本地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阻碍。

三是符合设计规范,此虽未在《意见》中体现出来,但此应是合法供气的必要条件。

从这里可以看出,按照《意见》的规定,工业大用户完全可以越过本地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转而向第三方燃气企业采购气源,而这是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所不能接受的。

关于《意见》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冲突表现具体如表1所示:

 

二、《意见》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规范作用

虽然《意见》在主观上具有打破天然气制度壁垒,推动天然气市场化的意识表示,但是在客观上应当会遭遇到现有体制下的燃气企业的极力抵抗。

燃气企业极力抵抗的根本原因在于《意见》触动了燃气企业安身立命之本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企业极力抵抗的主要依据将是《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

可以说,在这场可能发生的激烈角逐中,《意见》难以对抗《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意见》本身并不属于法律规范,连部门规章都不是,只是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但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拘束力较弱,无强制性。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意见》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只能是呼吁大家去执行,不是强制大家去执行。

所以,燃气企业有权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二是《行政许可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具有较高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本法第53条第1款规定:

“实施本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款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据此可知,《行政许可法》是燃气企业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法》保护。

(编者按:

燃气经营许可是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但是小编认为特许经营权并非行政许可,特许经营协议是带有一定民事性质的行政合同。

三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

《立法法》第91条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也就说,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和强制性。

如果违反,行政相对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者按: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已经在征求意见中,即将出台。

这是一部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法规)

四是《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具有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作为行政合同一方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行政合同对方的燃气企业应当享有协议所赋予的权利。

关于《意见》与《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之间的比较如表2所示:

 

三、政府对天然气市场的规制路径

通过上文的分析来看,政府虽然有意推动天然气体制的变革,但是从其通过《意见》这种方式来发出呼吁来看,政府当前受制于《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束缚较多,或者说受制于当前的制度壁垒较多,这意味着政府在重构天然气体制之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如此,假如我们把《意见》放到近几年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看,政府在破除天然气制度壁垒、推动天然气市场化的道路上,正在坚定的一步一个脚印大步迈向前方。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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