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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稿

第1章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2.1

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

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

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

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

2.2.1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

2.2.2

裙楼、塔楼

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2.2.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4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5

内天井

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6

凹槽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2.2.7

室外透空空间

与建筑空间相连的由结构连梁、连板、建筑墙体等围合形成的建筑外墙外部透空空间。

2.2.8

室内透空空间

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整层作为中庭或大堂,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按照以下公式折算透空面积:

室内透空面积=整层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层高-层高限值)/层高限值

2.2.9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为了减少建筑弃土,鼓励提高室外地面标高。

2.2.10

公共停车场(库)

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1

共用停车场(库)

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

2.2.12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3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4

结构转换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

2.2.15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6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

2.3.1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凸窗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建筑容量名词

2.4.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

核减建筑面积

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

户内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

建筑高度差值比

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2.4.12

梁底净高

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3

地下室顶板埋深

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

 ﻬ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1.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

用于非3.1.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1

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2

架空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3.1.2.3

骑楼下方空间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2.4

架空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

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⑵的要求:

表3.1.2.4⑵ 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

停车位数量n(辆)

n<100

100≤n<300

300≤n<500

n≥500

停车位建筑面积(㎡/辆)

≤50

≤45

≤40

≤35

3.1.2.5

消防避难空间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2.6

架空绿化休闲

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6户。

②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

③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④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

⑶除上款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6m、面宽不小于9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4,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⑷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3.1.2.5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100m以下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建筑高度100m—250m之间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7%、建筑高度250m以上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8%。

3.1.3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1.3.1

城市公共通道

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

3.1.3.2

附属公用设施用房

⑴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⑵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

⑶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

3.1.3.3

架空公共空间

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3.1.3.4

架空绿化休闲

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4.1

不符合3.1.2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

3.1.4.2

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1.4.3

在3.1.2.5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5.1

不符合3.1.3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

3.1.5.2

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

3.1.6

核减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3.1.6.1

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⑴凹槽进深超过1.5m。

⑵凹槽进深不超过1.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

⑶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2.4m。

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的连线计算。

3.1.6.2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内天井及室外透空空间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内天井以及有以下情形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⑴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

⑶非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

⑷超高层的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⑸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线的外缘至结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的外缘计算。

3.1.6.3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

⑴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室内透空面积限值

——公式1

⑵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⑶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的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和。

3.1.6.4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的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2

⑴超高空间投影面积以建筑物墙中线计算。

⑵建筑面积应分别对应地上或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中核减。

⑶当超高空间内层高不一致时,超高空间层高取其中最大层高值。

⑷除避难层以及上下不同功能区之间设置的公共管线转换层外,层高小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

⑸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区间分别计算。

⑹建筑首层或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的覆土层厚度不超过1.2米,且建筑底层或塔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3m时,建筑底层或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内地面完成面起算。

3.1.6.5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阳台

⑴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还需按下式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总投影面积-阳台面积限值)/2 ——公式3

⑵计一半面积的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①位于住宅户内不符合相应规定的空间内。

②属于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

③位于厂房、仓库及物流建筑内。

3.1.6.6

多层高阳台(外走廊)的上部空间

建筑户内的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标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公式4

3.2

容积率

3.2.1

容积率计算

⑴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⑵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容积率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容积率。

3.2.2

建筑面积

⑴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计容积率建筑面积=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⑶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⑷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

建筑覆盖率

3.3.1

建筑覆盖率计算

3.3.1.1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1.2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2

建筑基底面积

3.3.2.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3.2.2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3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最小净高差大于6m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4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4m)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纳入计建筑覆盖率的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3.3.3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3.4

透水率

3.4.1

透水率计算

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4.2

透水面积

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

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3.5

绿化覆盖率

3.5.1

绿化覆盖率计算

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5.2

绿地面积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

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

宽度不小于8m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的绿地内,宽度小于2.5m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

3.5.2.1

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5.2.2

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

⑴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

⑵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

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面。

3.5.2.3

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

⑴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⑵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5.3

折算绿地面积

折算绿地面积=绿化面积×折算系数

绿化面积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

折算系数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的相应系数。

3.5.3.1

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3.5.2.2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顶绿化。

架空绿化包括建筑首层、塔楼底层及其他楼层的架空绿化。

3.5.3.2

折算系数

依据种植覆土厚度,绿化面积的相应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3.5.3.2 折算系数

覆土厚度d(m)

d<0.1

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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