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管理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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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管理二

 

摘要

 

这部分是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的第五节从业人员管理,里面包含了第5-7个知识点,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05

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

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内容如下: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

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

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06

证券业从业人员

执业行为准则(掌握)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从业人员应依据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的后续执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07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信息

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奖励信息

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或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

2.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处罚处分信息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信息: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

2.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的保存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

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诚信信息的使用

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审核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从业人员参加协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对会员、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诚信信息的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分类。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

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

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有限公开诚信信息的查询

下列机构或个人可以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查询有限公开诚信信息:

1.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协会诚信信息。

2.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向协会申请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会员诚信信息。

4.地方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与协会的信息交流渠道查询其辖区内会员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5.会员可以通过专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在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会员查询非本单位从业人员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应通过专用信息系统向协会提交查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查询申请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6.从业人员可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7.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查询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协会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查询申请人在获得协会出具的诚信报告前,应签署合法使用所查询诚信信息并保密的承诺书。

查询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协会对查询申请不予准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不得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的情形。

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1.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的;

2.会员、从业人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4)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协会根据行业诚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标准,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开展评估。

会员、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评、他评或二者结合的方式。

会员在诚信评估周期内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活动开展、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5)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及会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诚信信息的管理及报送,未按规定管理及报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未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记录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按照协会内部规章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会员、从业人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

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

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诚信信息;擅自修改诚信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协会工作人员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协会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中国证监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诚信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6.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7.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

8.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9.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0.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11.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12.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3.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14.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5.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16.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17.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18.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监管信息系统

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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