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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总第45期

2013年第2期总第45期

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编2013年7月

目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公布

省住建厅发布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标准设计

第二季度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量汇总

第二季度全市主要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情况汇总

第二季度全市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分布汇总

第二季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质量问题

第二季度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较差项目通报

闲言碎语话“规范”

给排水、暖通专业设计问题探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建科〔201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苏建函科〔2012〕426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节选)

为切实做好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示范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简称《指导意见》,下同)和我省《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苏建函科﹝2012﹞426号,简称《实施意见》,下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统计制度,构建完善的钢筋市场供需机制

(一)建立全省高强钢筋生产情况统计制度。

(二)建立全省高强钢筋应用情况统计制度。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对本地区高强钢筋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建设局(委)。

重点统计设计中采用400兆帕级和500兆帕级钢筋的工程项目数量和总建筑面积,每年竣工的工程项目中应用400兆帕级和500兆帕级钢筋的竣工工程总建筑面积(统计表见附件3)。

(三)建立高强钢筋供需信息交流平台。

(四)组织开展高强钢筋供需对接活动。

二、加强生产监管,保证高强钢筋生产质量

三、强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建立高强钢筋应用奖励措施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开展对新型高强钢筋产品推广应用的评估认定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计采用400兆帕级高强钢筋,并积极设计推广500兆帕级高强钢筋。

2013年起,新设计的工程项目采用高强钢筋作为设计评优评奖的必备条件,采用5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的设计项目,同等参评条件下,可优先入选。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将高强钢筋应用作为施工图审查的要点。

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钢筋产品,应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钢筋进场质量和钢筋连接质量验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检查工程项目涉及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设计部分是否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使用高强钢筋,确保工程项目中钢筋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工地和使用在工程上,严格杜绝钢筋使用中“错料混批”等现象。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高强钢筋应用中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核查钢筋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

对钢筋产品质量、钢筋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2013年起,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中,将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高强钢筋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控制项内容。

(八)2013年起,新设计工程项目采用高强钢筋作为参评“省优秀设计”奖的必要条件,采用5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四、加快高强钢筋生产和应用技术研发,形成系列配套技术

五、加强高强钢筋生产、推广应用工作监督和技术指导

为促进推广工作规划有序开展,成立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推广应用工作组、生产工作监督组和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专家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专家指导组分为工程应用专家指导组和生产监督专家指导组(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六、积极稳妥开展推广应用工程示范工作

(一)基本原则

在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高强钢筋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引导、企业参与、行业服务、技术支撑”的原则,积极组织示范城市推广应用5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的示范工作。

(二)示范目标

到2013年底,示范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1)示范工作要建立生产、配送、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机制。

(3)示范项目梁、柱受力钢筋应采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先进的钢筋连接技术,保证钢筋加工质量和工程质量。

(4)示范城市新建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全部采用高强钢筋。

示范城市建筑用高强钢筋的比例,在2011年基础上提高到85%以上,其中5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35%以上。

(5)示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通过示范工作,评估示范项目高强钢筋应用情况及产生的效果,总结完善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措施,提出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建议。

(三)示范范围

(1)示范城市。

根据住建部和工信部要求,结合我省高强钢筋生产、技术实际,首批选定南京市、常州市、溧阳市、扬中市、张家港市、江阴市作为示范城市。

(2)示范企业。

(3)示范项目。

南京市选定6个示范工程项目,常州市选定4个示范工程项目,溧阳市、扬中市、张家港市、江阴市各选定2个示范工程项目。

示范项目要求选择在2014年上半年主体完工的在建项目,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类别应包括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等,结构形式应包括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框剪、核心筒等。

(四)实施步骤

示范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

(五)示范要求

附件1:

江苏省高强钢筋生产示范试点企业名单(略)

附件2:

钢铁企业高强钢筋产销存报表(略)

附件3:

全省高强钢筋应用情况统计表(略)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公布。

《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实施路径以及重点任务,并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规划》具体目标分为四条。

一、实施100个绿色生态城区师范建设。

选择100个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

二、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将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2015年起直辖市及东部沿海省市城镇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四、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其间将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40万套。

——选自《建筑时报》

省住建厅发布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标准设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现批准《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苏DGJ32/TJ151-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固化粉煤灰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苏DGJ32/TJ147-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HHC混凝土砌块(砖)非承重字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30-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使用有效期限三年。

现批准《复合玻璃纤维增强混凝土板幕墙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55-2013,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使用有效期限三年。

现批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构造》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J/T44-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住宅信报箱》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J/T47-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建筑小区雨水回用成套设备选型系列㈠自动弃流、生物分离工艺》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S/T09-2013㈠,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三)APF自粘防水卷材和KS系列防水涂料》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T18-2013㈢,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防水构造图集㈢APF自粘防水卷材和KS系列防水涂料》苏J/T18-2007㈢同时作废。

以上规程、标准设计均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1、、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分别减少65%、50%。

甲类建筑因仅靠

表一:

第二季度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量汇总

月份

建筑工程

违反“强标”数

违反“强条”数

项目数量

(子项个数)

建筑面积

(万平米)

47(206)

133.01

734

171

67(360)

164.22

1142

291

54(252)

135.25

843

174

合计

168(818)

注:

“强条”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标”为规范中“必须、应”执行的条款。

表二:

第二季度全市主要勘察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情况汇总

勘察单位名称

项目

个数

违反

强条

违反

强标

违反强条

数/每项

昆山华一岩土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32

0

23

0.00

苏州同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8

0

14

0.00

江苏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12

0

11

0.00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1

0

13

0.00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9

0

6

0.00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7

0

14

0.00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6

0

4

0.00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5

0

9

0.00

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5

0

9

0.00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

0

0

0.00

苏州华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4

0

5

0.00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

0

6

0.00

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

0

7

0.00

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

0

4

0.00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3

0

6

0.00

昆山市宏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

0

0

0.00

苏州中岩勘察有限公司

2

0

4

0.00

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1

0

0

0.00

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

0

0

0.00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0

0

0.00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1

0

1

0.00

上海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1

0

1

0.00

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1

0

1

0.00

江苏新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1

0

7

0.00

常州市基础工程公司

9

1

8

0.11

昆山天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

2

10

0.22

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

1

3

1.00

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

1

0

1.00

表三:

第二季度全市主要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标准情况汇总

设计单位名称

项目

个数

违反

强条数

违反

强标数

违反强条数

/每万m2

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0

1

0.00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0

14

0.00

亚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

1

13

0.22

苏州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1

5

0.46

苏州嘉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

1

5

0.48

苏州市新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3

2

16

0.54

昆山开发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

2

9

0.57

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

12

67

0.57

益阳市建筑设计院

11

5

37

0.61

雅克设计有限公司

2

13

55

0.66

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

8

17

0.67

苏州中兴华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7

11

68

0.81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5

13

57

0.87

无锡市宏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1

11

0.89

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

16

65

0.89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4

35

161

0.98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1

5

18

1.15

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6

29

74

1.20

上海天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3

30

1.26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1

13

81

1.26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1

34

178

1.30

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

4

13

1.40

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

26

134

1.43

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

4

11

1.45

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

6

7

1.51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

46

161

1.51

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5

26

1.55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6

39

176

1.55

大地建筑事务所(国际)

4

31

111

1.75

苏州筑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3

14

1.79

苏州恒盛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

5

15

1.79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

9

62

1.79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22

72

1.87

上海结建民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2

11

2.00

苏州九城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2

10

2.00

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

10

29

2.15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5

20

2.16

上海上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17

73

2.23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17

49

2.23

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

8

27

2.24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0

19

83

2.33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1

23

75

2.64

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

4

14

2.77

苏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

5

17

2.77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

6

16

2.86

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7

45

2.90

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7

28

3.10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

27

60

3.18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1

4

11

3.47

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4

21

4.00

上海中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

4

18

4.00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

5

30

5.00

北京联华建筑事务有限公司

2

13

50

5.30

邯郸华北冶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

6

16

6.00

表四:

第二季度全市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分布汇总

专业

强制性条文

违反次数

专业

强制性条文

违反次数

建筑

GB50016-2006第7.2.3条

12

建筑

GB50045-95第6.1.9条

5

GB50016-2006第7.4.2条

12

GB50045-95第6.1.1条

4

GB50016-2006第3.4.1条

8

GB50045-95第6.1.5条

4

GB50016-2006第5.3.14条

7

GB50045-95第8.2.2.1条

4

GB50016-2006第5.3.2条

6

GB50045-95第5.1.1条

3

GB50016-2006第5.3.8条

6

GB50045-95第6.1.12条

3

GB50016-2006第3.7.5条

4

GB50096-2011第6.7.1条

7

GB50016-2006第5.1.7条

4

GB50096-2011第6.4.7条

3

GB50016-2006第5.3.12条

4

GB50763-2012第8.1.4条

6

GB50016-2006第6.0.10条

4

DGJ32/J26-2006第7.4.1条

10

GB50016-2006第7.1.5条

4

DGJ32/J26-2006第4.9.5条

6

GB50016-2006第5.3.13条

3

DGJ32/J26-2006第5.4.5条

6

GB50067-97第5.1.6条

10

DGJ32/J26-2006第8.4.5.6条

6

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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