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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一、综合知识

  二、年度检查

  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四、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

  五、附录A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及要求

  六、附录B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及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阐明了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公用管道定义: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目前,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占较大比例。

高压天然气管道一般与长输管道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但中、低压市政管网建设和运行中执行标准与长输管道有很大的区别,管道的通过能力和清管维护的标准也不一致。

  燃气管道有以下特点:

  

(1)城市燃气管道多为环状、枝状,阀门、三通及凝液缸等管件密布,管道变径较普遍;

  

(2)城市燃气管道则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逐步形成,且不断拓展。

由于投资来源复杂,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往往参差不齐,质量缺陷相对较多。

  (3)城市燃气管道周边环境复杂,环境的改变有时为突变,另外,城市杂散电流干扰很普遍且严重。

  (4)国内城市燃气管道管理相对薄弱,日常管理侧重于巡线检漏,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涉及市政管理诸多方面,处理手续较为繁杂,隐患往往无法及时消除。

  (5)燃气管道周边人员活动复杂,施工开挖等活动频繁,造成第三方破坏的可能性大。

且燃气管道通常位于人口密集区,一旦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同样的爆炸威力,造成的后果比长输管道严重。

  第三条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MPa)划分为以下级别:

  

(1)GB1-Ⅰ级(2.5<P≤4.0)、GB1-Ⅱ级高压燃气管道(1.6<P≤2.5);

  

(2)GB1-Ⅲ级(0.8<P≤1.6)、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0.4<P≤0.8);

  (3)GB1-Ⅴ级(0.2<P≤0.4)、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0.1<P≤0.2)。

  本条将GB1级公用管道分为6个等级。

本规则压力等级划分和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基本一致。

  表6.16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关于燃气管道的范围一般指长输管道门站之后的管道。

门站后高压输气管道一般成环状或支状分布在市区外围,其压力为2.0~4.0MPa不等,门站后城市高压输气管道的压力为4.0MPa已能满足特大城市的供气要求。

  本规则不适用于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入户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管道及其设施由经营者负责检验。

  第四条GB1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GB1-I级、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其地区级别按照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分;

  

(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三)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主要是1.6MPa的管道,这些管道多数为出门站后的管道,管道口径大、压力高,除了进行全面检验外,还应当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不适用范围:

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CNG加气站内管道。

  GB50028中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

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地区等级的划分:

  1)一级地区:

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2)二级地区:

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3)三级地区:

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

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第五条GB2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本条规定了GB2级管道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六条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

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的要求,“年度检查”的叫法和压力容器保持一致,而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称为在线检验,这一点与工业管道区别较大。

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由于燃气管道无论是年度检查还是全面检验一般都是在不停输的情况下进行的,与工业管道保持一致明显不妥。

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是对在线检验提出的最低要求,不是说无论管道实际安全状况如何,一律每年都进行一次。

在实际检验中,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适当地缩短或延长检查周期。

  年度检查一般以企业自主检查为主,年度检查是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年度检查不具有法定检验性质。

检查应结合日常巡线工作进行,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掌握运行中的第一手资料。

企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颁发的作业人员证书。

  第七条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

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从事检验的机构资质和检验周期的确定原则。

  全面检验是在风险基础上的一种检验,有别于传统的固定周期式的检验。

传统的检测方法很少考虑造成承压设备失效的具体原因和失效的具体模式,对检测的内容也没有做细分,这样会造成检测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传统的检验一般制定固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验,如每隔5年检验一次。

这种基于时间的检验很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少检或不检,当管道泄漏或者失效时就替换,这一方法难以接受。

另一种就是对承压管道频繁并彻底地检测,这样企业经济方面承受不起。

  对从事全面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取得DD2级检验检测资质,检验人员应至少取得检验员资格。

  首次全面检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为何要在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主要是考虑到管道的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在所有引起管道事故的因素中,除腐蚀、超压和第三方破坏三类因素是变化、发展的外,其余事故因素都是在管道建成后就己经存在的,并且一般没有太大的变化(管材中可扩展的裂纹除外)。

  根据事故“浴盆”曲线所反映的规律,这些不变事故因素容易诱发投运初期的管道事故,而可变事故因素主要在管道使用的中、晚期诱发管道事故。

始发事故率阶段(投产—3~5年):

发生在管道的投产试运行初期(出生期),就管道使用状况而言一般在3~5年内,这一阶段管道存在高失效可能性并且失效率随时间的推移而迅速下降。

这个时期主要是由于设计和施工上的缺陷(如管材、焊接等质量问题)导致的管道故障。

  

  第八条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

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本条规定了合于使用评价的内容和资质要求,合于使用评价内容包括应力分析校核、剩余强度评估和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剩余寿命预测和材料适用性评价。

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是在全面检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价后给出定期检验的结论和下次检验时间。

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合于使用评价资质。

  拟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有可能把“合于使用评价(FFS)”资质纳入核准项目中。

  本条最后强调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应采用完整性管理的风险检验理念,并确定管道的事故后果严重区。

基于风险的检验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利用风险评价的结果对检测程序进行优化安排和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制定合理、准确、经济、有效的检测方案,由人工或借助仪器设备对现役管道的各种缺陷结构进行定量化分析。

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是管道评价的基础,它可以解决老管道是否需要更换、能否升压运行、是否需要降压运行等问题。

  事故后果严重区指如果管道发生泄漏会对人口健康、安全、环境等造成较大破坏的区域。

随着人口和环境资源的变化,后果严重区的地理位置和范围也会随着改变,管道运营公司应采取特别措施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定期重新分析,避免后果严重区泄漏的影响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的安全。

后果严重区内的管段是实施完整性评价的重点管段。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一)新建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I级和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

  

(二)1年内发生2次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故的;

  (三)发现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

  (四)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八)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

  本条规定了缩短检验周期的8种情况:

  

(一)新建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I级和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

考虑到这些管道压力等级高,危险性大,首次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规定:

“新建管道的专业性检验应在管道投产后3年内进行,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确定检验周期”。

  

(二)1年内发生2次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故的。

这里没有把自然灾害和第三方破坏严重的包含进去。

  (三)燃气管道按照腐蚀破坏的特征分为局部腐蚀和全面腐蚀。

全面腐蚀系指腐蚀分布在整个金属表面上,它可以是均匀的,也可以是不均匀的。

一般说,全面腐蚀危害性不大,易于控制和检测。

局部腐蚀系指腐蚀主要集中在金属表面的一定区域,其他部位则不受什么影响。

往往在整体较好的情况下,发生局部破坏而引起灾难性事故。

局部腐蚀破坏,无论是控制还是检测方面,都是比较困难的。

局部腐蚀又可分为电偶腐蚀、缝隙腐蚀、小孔腐蚀、晶间腐蚀、选择性腐蚀、磨损腐蚀和氢脆等。

  管道局部腐蚀的定量规律往往很难确定,其腐蚀程度不能用称重法来确定,通常用“轻微”、“较严重”、“严重”等模糊用语来描述,其具体含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界定何为严重局部腐蚀是很关键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局部腐蚀速率达到0.5mm/年时可以认为属于严重腐蚀,应该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四)燃气管道的疲劳断裂往往是由管道中的各种交变应力引起的。

这些交变应力有些来源于管道内输送介质压力的波动和气体介质的分层结构,也有些来自于管道外部的载荷,如埋地管道上车辆引起的振动等。

这些因素导致的交变应力使得管道上的裂纹或缺陷发生扩展,最终导致管道疲劳断裂。

由于疲劳断裂常常是突然发生的,所以对于燃气管道来说,管道断裂,尤其是高压天然气管道的断裂,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因此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

目前管道疲劳寿命计算主要利用ASME-3650规范中推荐的疲劳裂纹扩展公式(Paris公式)来描述裂纹扩展规律。

  (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管道也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

减缓埋地管道腐蚀的主要方法是防腐层和阴极保护。

  防腐层一般是电绝缘材料,通常它在金属表面形成一层连续的膜而起到保护作用。

防腐层的作用是将金属与周围的电解质溶液隔离(防止电解质溶液与金属接触),使两者之间增加个很高的电阻,从而阻止电化学反应的发生。

实际上,不管质量如何,所有防腐层都存在漏点,即缺陷,它是在涂覆、运输和安装预制管线过程中形成的。

  服役过程中防腐层的老化、土壤的应力、管线在地下的移动也会造成防腐层缺陷。

服役过程中防腐层的老化还会导致其从金属表面剥离严重的将金属暴露于地下环境。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管段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风险高低是相对的数值,如何界定何为较高风险值是比较困难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实际经验和理论数据。

  风险数值按照下式计算:

R=S×C

  式中:

  S—失效可能性得分

  C—失效后果得分

  《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GB/T27512-2011)规定,如果R∈[7800,12600),则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绝对等级,如果R∈[12600,15000],则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绝对等级。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

  (八)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

  最后一种情况是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

除了上述六种情况以外,可能还有其他需要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在此无法一一列举。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如果超出风险可接受程度,应当立即进行全面检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还应当在全面检验基础上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一)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

  

(二)GB1级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发生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三)GB1级管道停用超过1年后再启用的;

  (四)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五)所在地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

  (六)有重大改造维修的。

  本条规定了立即进行全面检验的6种情况:

  

(一)第一种情况是管道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这种情况下需要立即进行全面检验。

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的情况有很多,如大幅度提高管输压力,提高操作温度等。

此时,由于运行工况改变,导致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增加,事故后果更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面检验。

  

(二)第二种情况是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三)第三种情况是停用的超过1年的封存管道。

长期闲置的长距离埋地燃气管道,在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管道部位、不同的管内介质条件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腐蚀。

尽管闲置的燃气管道始终采取了防腐层加阴极保护的防腐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管道外壁腐蚀,但管道内壁发生的腐蚀过程却无法控制。

由于管道距离长、跨度大、起伏变化大,因此在某些部位不可避免地存留少部分水以及水气,造成管道内壁发生腐蚀。

严重时可使管道不能启用而报废,由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停用超过1年的封存管道应立即进行全面检验和评价。

  (四)第四种情况是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通过年度检查,发现管道缺陷较多,如不立即检验评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需立即进行全面检验。

  (五)第五种情况是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管道。

  (六)第六种情况是有重大改造维修的。

何为重大维修?

《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对重大维修提出了要进行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关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相关定义:

  改造:

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

  重大维修:

指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

  第十一条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合于使用评价的评价机构以及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管道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本条规定了从事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要求、工作要求。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单位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须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年度检查主要由企业自己完成,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年度检查操作人员经过质检总局授权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即可上岗。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本条最后还对检验和评价工作质量提出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周期,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制定全面检验和合乎使用评价计划;对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热力管道,制定全面检验计划。

并且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部门申报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计划;在合于使用评价或者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之前向检验机构、评价机构提出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要求,安排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定期检验前,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检验机构与评价机构必须制定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对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热力管道,检验机构必须制定全面检验方案。

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

全面检验方案、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经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从事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进行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作调整时,必须经过检验机构、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本条规定了管道定期检验前,检验前要做的准备工作,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方案制定、方案审批和变更要求。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制订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并且按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机关申报全面检验计划,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全面检验要求。

  管道定期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技术方案,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检验的目的,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项目和内容,检验记录相关要求等。

评价方案一般包括评价技术路线、评价的内容等。

检验与评价路线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使用单位有权对方案中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检验和评价方案应当由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方案获得批准后,检验和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执行。

如果定期检验和评价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作调整时,必须经过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定期检验环境,负责定期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使用单位应在检验现场指派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做好配合工作,并负责管道开挖检测的开挖、抽水、与附近居民和路政部门的协调、开挖后的修补与恢复回填工作;2.为检验搭设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搭设必须安全牢固;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打磨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露出金属光泽;4.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5.其他需要做好的配合工作。

  为了检验的安全,本条最后还对检验人员提出了要求,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且认真调阅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进行审查,记录审查情况。

  相对于全面检验,年度检查资料审查的要求相对较低。

  资料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资料,如定期检验报告、设计和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安全管理资料,如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则、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运行资料,如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改造、维修资料、故障与事故记录。

  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特种设备资料审查留存方面的程序文件,各检验机构都是按照自己的认识去把握。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下列管道或者位置进行检查,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

  

(一)穿、跨越管道;

  

(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支处、敷设于位置较低点的管道,以及位于排污管下或者其他液体管道下的GB1级管道;

  (三)曾经发生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管道;

  (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

  (五)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

  (六)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

  (七)位于边坡等位置的管道。

  本条规定了重点审查的管段主要是一些风险较高的管段,主要包括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的内容,除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包括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GB1级管道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

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A,其中部分检查项目可以结合日常巡线进行。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与TSGD7004-2010相比,增加了GB1级管道介质腐蚀性调查项目,取消了地质条件调查。

按照相关标准,长输管道天然气介质成分分析应每月一次,因而TSGD7003-2010仅作出了资料审查要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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