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48之02延期缴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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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48之02延期缴纳

案例研习(48)之02:

延期缴纳

(2011-04-2515:

01:

40)

第二类:

延期缴纳

一、银河磁体:

缓缴是因为政府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大额欠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并提供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缓缴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

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根据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缓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系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出于自身税收任务总额调节因素,要求公司缓缴造成。

经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沟通,公司已于2010年8月20日将累计缓缴的企业所得税15,665,934.26元全部缴纳完毕。

2、2010年8月20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根据该证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认可公司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前的企业所得税缓缴情形,并不对公司该税种的缴纳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上述缓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已由公司足额缴纳,公司不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3、2010年8月18日,公司全体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出具声明和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作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少缴、欠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导致公司被相关税收征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采取措施导致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4、综上,税收征管机关已就公司曾存在的缓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出具了证明文件,对此情形表示认可及不给与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足额缴纳曾缓缴的税款;公司全部股东亦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函,明确表示如公司因上述缓缴事宜遭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缓缴企业所得税款事宜对公司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次首发不构成实质障碍。

二、金亚科技:

延迟交税导致滞纳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延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情形,如下所示: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6月,公司分别发生税收滞纳金195.26万元和92.83万元和10.17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紧张,被迫延期缴纳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造成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公司实际收到退税款需要一定的周期,造成公司税收的延期缴纳,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一定压力。

2007年至2009年1-6月,发行人各期滞纳金税种名称、金额、延迟缴纳时间等情况如下:

随着公司引入投资者,资金状况得到一定的缓解,公司已缴纳了全部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的上述两税的税款共计7,311.95万元。

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已缴纳了全部以前年度延期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因税务问题发生任何罚款性质的营业外支出。

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如下:

“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律师均认为,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合法、合理、有效。

2009年9月7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证明如下:

“兹证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率、税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兴民钢圈:

延期缴纳所得税

1、利用税差避税问题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

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

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赛诺特少数股东权益比例较大(38.02%),前述税收优惠并未对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数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及赛诺特主管税务机关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和龙口市地方税务局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赛诺特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租赁设备给赛诺特使用的行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符合国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承诺,若税务主管部门对赛诺特自2005年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进行追缴,则由股东王嘉民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补缴所得税

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

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

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

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可能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纳税,未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受过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先生已作出承诺,如发行人上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王嘉民先生将以自有资金代替发行人及时全额缴纳滞纳金。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迟延纳税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会计核算是按税收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因此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

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退还了发行人多缴纳的税款460万元。

发行人依据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缴纳的地方税合计46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冲减了公司多交税金。

3、提示因延迟缴纳所得税的滞纳金风险

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原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退还460万元。

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申报会计师认为,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实际纳税获得地方税种发票所对应的金额大于发行人实际应承担的地方税种对应的应纳税额,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天润曲轴:

缓缴增值税金额较大

根据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地方大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公司缓缴了1999年以前的增值税1900万元、缓缴2004年增值税1000万元。

2007年,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税款全部足额缴清。

对此,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已经出具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

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

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五、振东医药:

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欠税的情况;如存在,补充披露欠税税种、金额。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情形发表意见。

1、企业所得税逾期缴纳事宜

发行人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共计433,1410.57元,发行人已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及时申报,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原因未按时缴纳。

我们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六部分对欠税税种、金额予以披露。

2、逾期缴纳税款的原因

关于此次缴纳税款事宜,原因为发行人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及时缴纳;我们核查了发行人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已按月进行了足额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填写的受理人签名及录入人签名栏均有当地税务机关人员的签名,且发行人已对上述税款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了计提。

经核查,发行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行为非发行人自身原因。

由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未按时缴纳。

发行人2006年根据当时税务部门的要求,为保持地方税收稳定增长,公司有433,1410.57元企业所得税已申报未按时缴纳,直到2009年6月才完成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虽然缓缴税款是当时税务部门的安排,但由于相关税款缴纳的数据已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自动计算相应的滞纳金,因此,虽经发行人申请免交滞纳金,当地税务机关答复审批时间较长,在此情况下,为加快规范运作进程,公司主动缴纳了该滞纳金。

对此,2009年4月9日,长治县人民政府出具了致山西省地税局文件(文号为长县政函[2009]10号):

“2006年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振东制药2006年度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10.57元未能上缴,形成欠税。

”长治县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在附表上盖章确认。

2009年12月7日,长治县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的合规证明》:

“振东制药为我局所辖的纳税户,从2006年初至今,正常按时申报纳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006年当地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该公司2006年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万元未能按时上缴;因确非该公司主观原因,该公司曾向我局、山西省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豁免滞纳金,但审批的程序和时间较长,后该公司主动于2009年6月完成433.14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

该滞纳金不构成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该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欠税、延期缴税、补缴滞纳金等情形;符合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逾期缴纳税款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核查,

(1)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之“发行人依法纳税”的规定,发行人的依法纳税存有瑕疵;但发行人上述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行为系当地政府对税收收入调控行为所致,非发行人自身原因,亦非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已按照规范运作及税务部门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相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事项已得到落实,发行人未因上述逾期缴纳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3)发行人自2001年以来依法纳税,发行人没有主观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长治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于2009年12月7日出具合规证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振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安平已出具承诺:

“如果该事项对振东制药造成损失或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振东集团或本人愿全额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补缴的税款事项外,报告期内不存在类似的补交滞纳金等事项的风险,发行人亦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发行人上述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能按时缴纳所得税的状况一直持续存在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发表意见。

1、企业所得税逾期缴纳事宜

发行人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共计433,1410.57元,发行人已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及时申报,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原因,发行人未按时缴纳。

我们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六章对欠税税种、金额予以披露。

2、逾期缴纳税款的原因

关于此次缴纳税款事宜,原因为发行人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未予及时缴纳;我们核查了发行人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已按月进行了足额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填写的受理人签名及录入人签名栏均有当地税务机关人员的签名,且发行人已对上述税款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了计提。

据核查,发行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的行为非发行人自身原因。

由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未按时缴纳。

发行人2006年根据当时税务部门的要求,为保持地方税收稳定增长,公司有433,1410.57元企业所得税已申报未按时缴纳,直到2009年6月才完成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虽然缓缴税款是当时税务部门的安排,但由于相关税款缴纳的数据已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自动计算相应的滞纳金,因此,虽经发行人申请免交滞纳金,当地税务机关答复审批时间较长,在此情况下,为加快规范运作进程,公司主动缴纳了该滞纳金。

对此,2009年4月9日,长治县人民政府出具了致山西省地税局文件(文号为长县政函[2009]10号):

“2006年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振东制药2006年度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10.57元未能上缴,形成欠税并加收滞纳金。

”长治县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在附表上盖章确认。

2009年12月7日,长治县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的合规证明》:

“振东制药为我局所辖的纳税户,从2006年初至今,正常按时申报纳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006年当地各级政府为了保持经济及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对税收收入进行了调控,致使该公司2006年2-12月和2007年1月企业所得税433.14万元未能按时上缴;因确非该公司主观原因,该公司曾向我局、山西省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豁免滞纳金,但审批的程序和时间较长,后该公司主动于2009年6月完成433.14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并缴纳174.42万元滞纳金。

该滞纳金不构成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该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欠税、延期缴税、补缴滞纳金等情形;符合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9年12月7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补充确认》认为,经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历年税务年检及检查,振东制药依法纳税,最近三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3.本所律师认为:

(1)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之“发行人依法纳税”的规定,发行人的依法纳税存有瑕疵;但发行人上述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行为系当地政府对税收收入调控行为所致,非发行人自身原因,亦非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已按照规范运作及税务部门的要求足额缴纳了相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事项已得到落实,发行人未因上述逾期缴纳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3)发行人自2001年以来依法纳税,发行人没有主观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长治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于2009年12月7日出具证明,发行人除上述情形之外“该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欠税、延期缴税、补缴滞纳金等情形;符合税收征管法规的要求。

(4)发行人控股股东振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安平已出具承诺:

“如果该事项对振东制药造成损失或发生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振东集团或本人愿全额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补缴的税款事项外,报告期内不存在类似的补交滞纳金等事项的风险,发行人亦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发行人上述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六、佳隆食品:

缓交增值税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地方税务局同意发行人缓缴税款,并确认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缓缴2006年度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款和缓缴2006年度和2007年度部分增值税税款的情形,发行人已于2008年全部缴清了缓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滞纳金。

2009年9月,普宁市和揭阳市两级税务部门(包括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均出具书面说明,认为发行人上述缓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因此,发行人取得的普宁市和揭阳市两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在有效性上存在一定瑕疵。

但鉴于发行人已经于2008年全部足额缴清缓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且发行人于2009年9月10日和2009年9月17日分别取得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因违法行为被处罚或立案检查。

另外,对于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缓缴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发行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缓缴税款事宜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

1、税收延期缴纳的问题其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政府出于调控税收的目的而允许甚至是要求企业缓缴,这种情况很常见;②企业当期现金流紧张等原因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而获得批准;③企业恶意延期缴纳。

第三种情况尽管情节严重倒是并不常见,如果是恶意逃税那么就是补缴税款的问题了,不在此列。

2、如果是前两种情形,只要是在申报之前补缴了税款,且金额并非巨大,那么小兵认为是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的。

至于金额多少算大,小兵认为并没有定论,如果在报告期之外或许500万不算大,而如果在报告期内且离申报期很近则100万或许就很严重;另外,还要综合考量当时的政策背景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以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3、至于增值税缓交的问题,投行实物界一致认为由于是国税根本就不能碰,但是从案例来看也并非如此。

只要增值税的缓缴有合理理由且金额在可接受范围内,小兵觉得还是有处理的余地。

至于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润曲轴案例,小兵看来也并非及时开了先河,其金额尽管巨大毕竟已经是2004年的事情,对于企业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已经影响甚微。

4、另外,振东医药还关注了缓缴税款是否涉及到首发上市基本条件的问题,当然该反馈意见是有理由的,那就是振东医药不仅有缓交的问题还有核定征收的问题甚至还交了不菲的滞纳金,因此,会里重点关注也是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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