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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涉税处理

营改增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一、有关会计科目设置

二级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行为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加),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增值税检查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对该账户的余额进行处理,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有关专栏: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10个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二、常见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购国内货物或接受服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5日,接受某建筑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取得专票的“销售额”栏5000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0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

贷:

银行存款5550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60%部分可在本期抵扣,40%部分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部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部分)”科目,应计入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假设A企业,2016年5月7日购买一幢楼房作为加工车间,取得专票的“销售额”栏500万元,“税率”栏为“11%”,“税额”栏55万元,款已付;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20000

贷:

银行存款5550000

12个月后(2017年6月),上述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时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0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20000

4、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2016年5月9日,A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

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0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4】:

A企业2016年5月31日盘点库存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某产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

该产品账面成本30万元,其中耗用原材料成本20万元。

责令管理人员赔偿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

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1)发现盘亏: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34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2)责任认定后取得保险款和责任赔偿:

借:

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50000

(3)批准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4000

6、已全部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因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5】A企业,2016年5月1日购进钢材一批,金额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已全部抵扣,6月10日起将购进钢材全部用于购进厂房的改造,则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72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000

7、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6】A企业2016年12月17日为C企业提供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收入50万元。

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50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500000

8、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注意:

此处就不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理由是:

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必然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上,这部分应交增值税是单独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与其他业务的“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分别计算的。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例7】假设A企5月11日出租2014年1月取得的空闲办公楼,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日收取2016.5.1—2017.4.30共一年的租金12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26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100000

预收账款11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00

预交税款时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00

贷:

银行存款60000

需商榷!

9、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但若出售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其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不能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注:

此时会计处理和申报填写有差异,申报要按政策规定先在申报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3%计算的税额,再计算出减征收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例8】A企业2016年5月出售于2008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按规定不能且未抵扣设备进项税额),该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0.3万元。

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1.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15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

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

银行存款103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03000

3.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出应交增值税2000元:

借:

固定资产清理2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

营业外支出49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49000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A企业2016年5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10000,“已交税金”科目发生额为5000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000

至于10000与5000的差额部分(5000),则继续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的余额,作为下期期初的进项税处理即可。

【例10】A企业2016年5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10000元,本期“已交税金”科目发生额为5000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分析,本期期未为贷方余额,则表示是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

A企业在2016年6月15日前实际缴纳上月的增值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

11、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例11】A企业2016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5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

贷: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20000

1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兼有应税行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2016年5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2016年5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例12】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该企业既从事计算机硬件的销售业务,又兼有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

(1)2016年4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期末余额100万元。

5月月初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0

注:

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0填入申报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

(2)2016年5月10日,销售电脑一批,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

2016年5月16日,取得技术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

本期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

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①取得收入时:

借:

银行存款2023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00

②计算的4月结转本期允许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

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170000÷230000×100%=73.91%

未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的5月份货物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货物的销项税额比例=(230000-51000)×73.91%=132298.90

4月期末留抵税额结转5月允许本期抵减数=实际抵扣税额=未抵减上期留抵税额时货物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比较,取小值=132298.90,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298.90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32298.90

注:

该笔“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方金额132298.90元,应填入申报表“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

借方余额填入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1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17】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1.1万元,缴纳的技术维护费33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6年5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

固定资产11000

管理费用330

贷:

银行存款11330

同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1330

贷:

递延收益11000

管理费用330

(2)2016年6月按期计提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折旧时(假设每月计提折旧1000元):

借:

管理费用1000

贷:

累计折旧1000

同时,

借:

递延收益1000

贷:

管理费用1000

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部分纳税申报业务处理

一、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有关内容

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公告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目前省局未要求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公告附件。

二、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

表样见文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一个主表、八个附表(其中4个二级附表),看似很复杂,但对纳税人而言,相对简单。

主表数据除需计算的行次外,大部分数据均来自于附表,主附表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附表数据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进行填写,其最终结果反映在主表中,没发生相关业务可不填写。

1、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从上到下分三大区域:

纳税人基本信息区、涉税业务填报计算区、责任划分区。

涉税业务填报计算区从上到下分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三部分,每部分从左至右分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两个项目类型,所有纳税人所有类型的增值税业务均可填报。

2、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主要填写纳税人申报属期的销售情况,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抵退税、免税四类情况,每类情况又具体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等明细类型进行填写。

附表一的合计(或扣除后)数据最终体现在主表的销售额区域。

未发生相关业务的本表可为空(系统默认全部数据为0)

3、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主要填写纳税人申报属期各类进项情况,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四类轻情形填写。

附表二的合计数据最终体现在主表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行次。

未发生相关业务的本表可为空(系统默认全部数据为0)

4、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属于二级附表,附表一的附表

主要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相关的扣除项目情况。

附表三相关数据体现在附表一价税合计(第11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12列)对应行次中。

未发生相关业务的本表可为空(系统默认全部数据为0)

5、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由存在税控专用设备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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