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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赔偿限额工作范文

合同法赔偿限额

  篇一:

合同法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具体包括:

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

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

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

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

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

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

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比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

  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

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归还财产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原则上,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损失。

因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虑对其期待利益的赔偿。

(×)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

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所以,损害赔

  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

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

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纠纷

  20XX年12月28日,付某与夷陵区太平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达让协议。

协议约定,国土所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给付某,土地使用证为宜县国用(99)字第173501462号,面积243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39年6月2日;15万元/亩,总价款548325元;付款办法为第一期在20XX年12月27日付27万元,第二期在当年春节前付13万元,第三期在该所为付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日五日内付清余下的148325元,付清后交付土地使用证。

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前一天,付某交付27万元。

协议签订后,付某于20XX年1月10日按约定交付第二期合同款13万元。

当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土所在与其他人的纠纷中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作出(20XX)宜中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查封。

因上述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同年8月1日,付某与国土所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某将其所持有的一份协议交给国土所,国土所退还付某已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

同年9月23日,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土所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元。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国土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土地使转让协议,在部分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

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付某要求国土所按双方已协商解除的合同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属请求不当,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付某没有提出上诉。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

原、被告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部分履行之后,因被告的违约,致使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解除了原协议。

原协议解除后,被告退还了原告已支付的40万元转让费。

现在原告依据已解除了的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在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

因为合同已经解除,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来说已经消灭。

从本案来看,原告方是受害方,其为签订、履行合同作出了相应的行为,在合同已不能履行时,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如何主张自已的权利呢为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纠纷所反映的法律关系。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本案双方是协议解除了原合同。

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当事人双方都希望解除合同,无论怎样,这纯属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应予允许,并且对协议解除合同不多加干预。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所涉及的已经解除的合同是非继续性的合同。

原告在付清合同款后,被告负责办理过户登记,完成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原、被告所订的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之一是恢复原状。

在这一点上,双方是不持异议的,而且在诉讼之前,双方已经部分解决了。

但是,被告只是返还了原告支付的4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其占有原告的40万元长达7个月之久,所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返还。

因此,原告正确的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返还40万元的利息。

法律后果之二是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有溯及力,这样才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合同解除了,非违约而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方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害等等,如果这些损失客观存在,应当由违约方作出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及现在《合同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损失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债务不履行所造的损失,因此种损失在债务人违约时已经存在,合同解除并不使这随同消失;二是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失,即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或称消极利益损失,但不包括合同不履行所致的损害,也就是可得利益损失。

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双方已经选择解除合同,只能认为非违约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不应当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应得到的利益。

因此原告正确主张权利的请求之二是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当然,损失必须存在,而且应提供证据来证明。

  综上,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弄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至请求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但不妨碍原告以返还孳息和赔偿损失为诉讼请求,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

快递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研究(定稿)

  快递服务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研究

  摘要: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因快件毁损、灭失导致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快递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一直存在,本文认为快递企业制定格式条款规定限额赔偿责任的行为存在合理性,但是责任分配上不合理,现行的限额赔偿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在限额赔偿条款明确适用的情形中,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原则,数额分配上应当采用分层级按比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情形不适用,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快件毁损灭失的情形应当排除限额赔偿条款的适用。

关键字:

格式条款,限额赔偿,公平原则,风险分摊,归责原则,适用范围

  20XX年,全国上零售额2789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0%,并还在以40%多的速度增长。

[1]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服务纠纷也越来越多,快件毁损灭失导致的赔偿案件层出不穷。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快递企业所主张的限额赔偿条款与保价条款的适用,也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限额赔偿条款的不同处理

  北京锐毅高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毅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合同纠纷案,是典型的法院认定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有效的案件。

锐毅公司于20XX年8月联系顺丰公司取货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未保价,顺丰公司派人将总价为77300元的14件货物取走并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某分理处,由于顺丰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将此批货物遗失。

运输条款约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顺丰公司在不超过运费5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价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在寄件人签名处以深色背景、白色字体的方式提示阅读背面条款,应当认为顺丰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注意义务,锐毅公司选择不进行保价,视为其自愿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毁损、灭失的部分风险,该条款不存在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

虽然锐毅公司所述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故该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与王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是典型的法院认定快递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件。

20XX年8月王彬从深圳金嘉福珠宝公司定制了一枚白金含钻女戒,8月20日,该公司将加工好的戒指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王彬,后因客户认为尺寸太大,要求重新加工更改。

20XX年10月12日,王彬通过申通快递嘉峪关分公司将戒指发回重制,后戒指丢失。

二审法院在针对上诉人申通快递提出的“快递服务合同第四条保价条款中物品毁损灭失最高赔偿额标准不超过快递费用的五倍”的效力问题时认为:

“根据《合同法》

  第39条、第40条规定,法院认为申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王1

  2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0XX年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发言。

北京锐毅高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20XX)一中民终字第3557号。

判裁案例-110

  /panli/panli_访问时间:

20XX年3月。

  彬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并且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了王彬的主要权利,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3]

  对比两案,两个不同法院在处理快递赔偿纠纷时,在认定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效力上出现不同判决。

现如今,快递毁损、灭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数量剧增,在众多案件中,很多快递公司会主张运单约定无保价就按照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快递合同,[4]即快递服务合同中资费三到七倍或者300、500元的限额赔偿[5],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且自愿签订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但如同上述案件,各地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

针对同一种条款,法院认定限额赔偿条款是否有效的具体标准不清,审理结果也就各异,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所以快递企业所主张的现有的限额赔偿条款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之争

  

(一)限额赔偿条款的性质

  在快递服务刚兴起时,快递企业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相关规定为由主张不超过三倍资费的限额赔偿[6]。

但是分析《邮政法》可知,该法从来没有授予快递企业以限额赔偿的权利。

  7[8]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业务存在差异。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9]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普遍业务,若是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

  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而根据《邮3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与王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审理机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20XX)甘民三终字第37号。

中国裁判文书。

XX/zgcpwsw/gs/ms/20XX01/t20XX0110_。

访问时间:

20XX年3月。

4这样的案例较多,除上述案件以外还有如下案件:

苗亮亮与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赤岗分公司、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机构:

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20XX)穗海法民二初字第653号。

XX/zgcpwsw/gd/gdsgzszjrmfy/gzshzqrmfy/ms/20XX06/t20XX0618_。

访问时间:

20XX年3月。

刁月扬与镇江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机构: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20XX)徒民初字第01261号。

中国裁判文书。

XX/zgcpwsw/jiangsu/jsszjszjrmfy/zjsdtqrmfy/ms/20XX05/t20XX0527_。

访问时间:

20XX年3月。

  5作者根据众多快递服务企业官方站的相关规定查阅得知,未能通过官查阅的,经快递点走访查明。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

  顺丰快递:

《快件运单契约条款》4、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天天快递: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毁损、灭失的,…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

  圆通快递:

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

汇通速递:

若未选择保价,汇通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

韵达快递:

未保价的物品遗失,按照物品的实际价格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运费的三倍。

6EMS:

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毁损或短少,按实际价值损失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

  7《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业务是分不同章节规定的,邮政服务在第三章,快递业务在第六章,并且在法律中也规定了明确应用于快递业务的相关法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快递业务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10]。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11],按照其总则、快件丢失、毁损等相关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

  [12]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发生快件

  延误、丢失、毁损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保价按照报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邮政法》对快件损失的赔偿指向民事法律,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快件损失赔偿指向《邮政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

由此,规定快件损失解决的法律是相关民事法律而不是《邮政法》。

所以快递企业以《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主张限额赔偿是没有依据的,而是应该按照合同法或者有关民事法律进行。

快递企业所称的服务合同,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合同。

  随着经济活动的节奏越来越快,经个别消费者与经营者反复商议、签订的合同已经满足不了商业发展的需求,大批量生产的出现,使人民的生活出现大众化、重复化,标准化、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应运而生。

格式合同能够减少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型化契约”、“标准契约”、“附从契约”[13],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格式合同的显著特征就是事先拟定、不具有商议性,合同相对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的发展历程,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设计了如下的流程图:

科技发达、企业组织扩张→大规模生产、大众化消费→经济生活内容定型化→契约定型化→格式合同→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

14在比较法上,格式条款有着不同的称谓,德国法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日本法称其为普通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快递公司事先未与消费者协商,为了使用方便而预先拟定,在寄托人邮寄快递时直接进行使用的合同条款,这样的条款,对于每一个在同一快递公司寄托快递的一般消费者来说,在相当稳定的一段时间内,条款

  [16]都是一样的,同一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条款或者服务协议对不同消费者来说是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11《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XX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赔偿原则:

总则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快件丢失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1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20XX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13安心.《论不公正标准契约条款的行政干预》[J].载于《经济法制》,1998年第4期。

  14黄越钦.《论附合契约》[J].载郑玉波主编:

《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台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289-290页。

  15王泽鉴.《债法原理》[M](第一册).北京:

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86页.

  16此处的一样,是指一般消费者而言,并不包括与快递公司签订月结合同的淘宝卖家或者类似可以与快递公司商讨合同内容的寄托人。

本文讨论的类型仅限于无法与快递公司讨论合同内容的一般消费者,此注。

  重复使用的。

根据以上对快递服务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快递公司提出的限额赔偿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它符合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2)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格式合同不论是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言,确有众多优点,现代生活当中相当大一部分合同都已经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如水电、运输、保险、天然气等。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往往是企业经营者,拟定格式合同时,必然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合同自由也往往只能体现提供者一方的自由,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限,甚至被剥夺。

经营者可能通过格式合同把自身的权利扩大,限制对方的权利,扩大对方的义务,由于相对人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地位,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快递服务合同同样如此,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对快递服务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亦有不同意见。

  

(二)限额赔偿条款有效说

  主张限额赔偿条款有效的学者认为,快递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限额赔偿条款虽是快递企业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寄件人签名表明其对此条款的内容了解并认同。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有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等自由。

快递服务是竞争性行业,消费者有众多选择机会,在此基础上,消费者还愿意与某个快递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说明其了解并自愿接受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

  17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理方式,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

  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18按照对该规定的解释,免除或者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方要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

也即此类条款在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效的。

快递服务合同单上用明显的位置、鲜明的字体提示消费者注意其格式条款内容,对消费者来说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而寄件人签名说明是自愿接受的结果,所以该条款应当是有效的。

  (三)限额赔偿条款无效说

  主张限额赔偿条款无效的学者认为,合同的签订以公平、自由、诚实信用为原则,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在一般的合同签订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限制赔偿条款,对该条款效力应当给予肯定。

但是对于快递服务格式条款,合同正义和自由并没有得到贯彻。

格式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合同,而是快递企业在单方拟定的前提下签订格式合同。

消费者的合同自由权利和意思自治的自由被极大的限制。

另外在整个快递服务行业都是基本无差异的格式条款的前提下,即使消费者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其合同自由也同样得不到体现。

  其次,虽然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拟定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9该条给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17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

《合同法解释

(二)》第6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

  行为与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法定无效情形并列地位。

按照对第四十条的解释,上述限额赔偿格式条款是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可以适用该条法律的规20定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1此项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条在效力判定上有同样的效果。

  快递企业在其快递服务合同中通常约定快件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因快递企业的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寄件人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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