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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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十二五”期间全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目标,依据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与全面考核。

本细则中重点重金属,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确定的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五类重金属,兼顾重点区域确定的其他防控重金属污染物(如锑、锰)。

本细则中重点区域,指《规划》中确定的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本细则中的重点行业,指《规划》中确定的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并适度兼顾电镀、燃煤电厂等重金属排放的主要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1.基数固定

《规划》确定以2007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考核基数,2007年污染源普查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是“十二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的基础,是核查核算企业、区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比例的依据。

新增量和削减量核查核算过程中,产排污系数等参数取值原则上应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原参数保持一致,不得变动和调整。

2007年污染源普查所涉及的涉重污染源是考核的口径,不在考核基数口径内的现有污染源(2008年之前的污染源)不作为考核的重点,保证数据口径系统匹配。

无组织排放未纳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口径,不作为排放量考核重点。

2007年后新(改、扩)建涉重项目,污染物新增量在环境统计中计列后,后续年份深度治理等工程减排量可以纳入考核范围。

2.增量落地

考虑到重点重金属污染源行业集中、类型单一、数量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中要求将污染物新增量落实到产品产量增量、具体区域和企业排放增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要真实反映地区和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

按照产排污系数法、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根据当年排放重点重金属产业发展、主要产品产量情况分行业宏观测算校核区域新增量,查漏补缺,将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

对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部分,要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新建产能的产排污系数来计算新增量。

3.减量查清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要有工程项目做依托。

严格项目资料审核,强化现场核查,按照不同类别项目核查核算方法,逐一核实上报项目削减量,充分利用各类佐证材料加强对上报项目削减量的验证和校核。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

开展项目后督察和不

定期抽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转。

4.统筹衔接

考核数据要正确反映各地区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排放重点重金属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一致。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考核要与《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筹衔接,但排放量指标考核的项目不局限于《规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只要发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变化的企业(项目)都可纳入排放量考核范围。

(2)按照提交的工程项目清单核查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依据排放重金属产业发展、产品产量变化对新增量进行宏观校核,确定新增量。

(4)按照提交的工程项目清单核查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

(5)根据资料审核情况、环境统计初步数据分析结果,对重点污染物新增量项目、削减量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资料审核确定的新增量和削减量进行校核和调整。

(6)根据审核认定的新增量和削减量,初步确定考核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比例。

(7)将审核认定后的项目清单、核查数据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8)环境保护部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审核和最终核算认定,统筹建立环境统计数据库,并将认定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章新增量考核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是指考核年度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增加导致的重金属排放增加量。

考核年新(改、扩)建企业、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产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均纳入新增量考核范围。

新增量考核要真实反映地区和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上报企业的产能变化要与本地排放重金属产业发展相对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重点行业企业(项目)新增产能(产量)应占本辖区内该行业新增产能的80%以上,各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新增产能应占本区域该行业新增产能的80%以上。

一、排放废水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一)优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1、新建企业、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按照企业(或生产线)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污染处理设施工艺选取对应的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和产品产量测算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放量作为企业新增量。

2、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按照企业(或生产线)所属行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污染处理设施工艺选取对应的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和产品产量测算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新增量。

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应提供原材料变化前后原材料进货、检验证明和物料主成分分析材料。

3、对于存在废水循环回用的企业,按照企业对应的产排污系数考核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以产生量作为企业新增量。

废水治理和回用设施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去除量在削减量中另行计算。

(二)采用监测数据法校核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资料审查中数据材料存疑的企业用监测数据法进行校核。

2、某企业某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选取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日均排放新增废水量、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考核期内排放天数进行核算。

3、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与上年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则上以上年上报排放浓度为核查核算依据。

对于

非重点区域、非重点行业,原则上不对非工程不稳定因素、无法核定的新增量减少部分予以重点考核。

4、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

个别新型生产工艺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情景相差较大的,可以进行地方测算工作并作为国家核查核算时参考。

5、对产排污系数法和监测数据法得出的企业新增量结果进行比较。

以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为基础,若两者之差与产排污系数法测算结果之比在15%以内(含15%和小于15%),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若比值大于15%,在查清差异所在的基础上可原则上按照产排污系数法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1、区域内全部上报企业的某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累加得到区域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2、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采用重点行业产量的宏观测算法进行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宏观测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报全省重点行业主要产品总产量及主要工艺产品产量(主要工艺产品产量应占全省该产品产量的80%以上),根据数据可得性、数据准确性综合平衡,分主要生产工艺确定不同的排放系数测算新增量。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

如无全年数据,按统计部门公布的1-3季度数据(采用季度平均值)推算全年数据进行计算,考核期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差异较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修正。

新增量宏观测算的重点行业的主要产品

行业产品主要工艺上一年度产量本年度产量废水中是否含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废气中是否含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铅汞镉铬砷铅汞镉铬砷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采掘矿石量露采√

坑采

选矿矿石量重选

浮选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精炼铜、粗铜闪速熔炼工艺

熔池熔炼工艺

鼓风炉熔炼工艺

铅、粗铅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最先进)

底吹(顶吹)—鼓风炉还原工艺(水口山法sks法)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

isp工艺

竖罐炼锌工艺

电炉炼锌工艺

矿产锌、再生锌常规湿法工艺

氧压浸出工艺

富氧常压浸出工艺

isp工艺

金属汞足高炉

电热蒸馏炉

马釜炉焙烧-冷凝回收工艺

镍闪速熔炼

熔池熔炼

电炉炼镍工艺

精炼锡反射炉炼锡工艺

奥斯麦特炉炼锡工艺

精锑、生锑、锑白挥发焙烧—还原熔炼等工艺

铅蓄电池制造业铅蓄电池(万kvah)起动型铅蓄电池汽车用外化成极板制造+组装起动型铅蓄电池摩托车用外化成极板制造+组装

起动型铅蓄电池内化成极板制造+组装

工业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

动力(含牵引)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

动力(含牵引)铅蓄电池组装

皮革及其制品业生皮(万自然张);面积(m2)皮革鞣制加工(铬鞣)

毛皮鞣制加工(铬鞣)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聚氯乙烯电石法

铬盐高温有钙焙烧工艺

无钙焙烧

电镀行业电镀层镀锌、铜、镍、铬、镉、铅合金等工艺

燃煤电厂燃煤量(万吨)

注:

√表示产生该重金属污染物;×表示不产生该重金属污染物

5、宏观测算结果与项目累加法得出的结果比较,若两者之差与项目累加法之比在20%以上的,应在校核重点行业新建企业、原有企业的产能变化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作为现场核查重点,必要时应重新考核重点企业新增量,将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

二、排放废气企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一)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

1、新(改、扩)建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选取考核期内新(改、扩)建企业引起的涉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废气流量、该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考核期内排放天数进行核算。

2、产能利用率变化企业根据核查核算年度废气排放流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

天数核算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考核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考核期内原料发生变化的企业根据考核年度废气排放流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天数考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考核年度排放量减去上年同期排放量得到考核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原材料发生改变的企业应提供原材料变化前后原材料进货、检验证明和物料主成分分析材料。

4、未发生工艺和原料变化的改扩建企业、仅产能利用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与基准年发生变化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原则上以基准年上报排放浓度为考核依据。

(二)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校核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资料审查中数据材料存疑的企业,要结合有关产排污系数研究结果进行校核。

2、产排污系数法测算结果与监测数据法得出的结果比较,以监测数据法测算结果为基础,若两者之差与监测数据法测算结果之比在15%以内(含15%和小于15%),按“取大数”的原则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若比值大于15%,原则上按照监测系数法测算数据确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对现阶段无对应产排污系数的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查核算新增量。

个别新型生产工艺与2007年污染源普查情景相差较大的,可以进行地方测算工作并作为国家核查核算参考。

(三)进行全省和重点行业新增量综合平衡

1、区域内全部上报企业的新增量累加得到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新增量累加得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2、对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气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采用重点行业产量的宏观测算法进行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变化情况(见下表)宏观核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上报全省重点行业主要产品总产量及主要工艺产品产量(主要工艺产品产量应占全省该产品产量的80%以上)。

分主要生产工艺确定不同的排放系数测算新增量。

4、重点行业产品增加(减少)的产量使用统计部门数据。

如无全年数据,按统计部门公布的1-3季度数据(采用季度平均值)推算全年数据进行计算,考核期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差异较大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考核时适当修正。

5、宏观测算结果与项目累加法相比,误差在20%以上的,各地应在分析和校核重点行业新建企业、原有企业产能变化的基础上,查找并补充企业数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析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作为现场核查重点,重新核查核算重点企业新增量,将最终核算的新增量落实到污染源。

三、新增量现场核查要点

1、对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上报排放量变化大、资料审核中发现材料或数据存疑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

在对项目削减量进行现场核查时,可视情况核查企业当年重金属新增排放量情况。

2、现场核查时,企业提供企业产能及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情况、用水用电情况、企业物料主成分分析等材料,作为校核企业排放量变化的佐证材料。

对部分数据差异较大、基础参数齐全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进行进一步校核。

3、现场核查过程中,按照重点行业核查要点逐一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核查要点现场核查结果,对企业基于产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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