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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较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以及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2.1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1.1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成员: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电信局、区贸易与粮食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城市管理局、银监会开发区监管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北仑供电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有关负责同志,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

2.1.2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命令;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街道、乡镇的紧急救援;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1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街道、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街道、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街道、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明确职责,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完成街道、乡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有关部门、区有关部门及街道、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区国土资源分局和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速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2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地质灾害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地质灾害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积极参与。

5.1.3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本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应急处置

5.2.1发生地质灾害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5.2.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3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1)紧急抢险救灾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北仑供电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由地震或地震活动断层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环保局负责有毒气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监控。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物品的价格稳定;负责组织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单位)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灾区药品的监管,并组织协调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

(4)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区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5)灾民安置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

银监会开发区监管组负责组织驻甬有关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灾民理赔。

(6)信息处理与发布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资金落实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区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3扩大应急

出现超出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批准,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5应急评估

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上报区政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街道、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区国土资源分局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工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3.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7.4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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