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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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供电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网供电营业区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
趸购转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供用电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
集团公司经济法部为供用电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归口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用电营业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五条 市地供电业应在用电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兼职)人员。
所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用电营业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企业管理经济合同资格证》。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应指定供用电合同的承办人。
第六条 经济法规部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及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2配合营销部组织制订和修订《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3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监督、指导、检查供用电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 营销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和修订《山水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供用电合同》文本;
2配合经济法规部办理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3协调、解决市地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4负责组织协调市地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事宜;
5监督、检查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了与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
2负责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进行会审;
4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监督、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主要职责:
依据本办法对供用电合同拟定、会审(会签)、签约、履行、终止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管等。
第十条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理归口部门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兼职)人员上要职责:
1对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
2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供用电台同承办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供用电合同,组织会审(会签)、谈判、签约、履行等综合管理:
2了解分析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用电管理归口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3负责办理供用电合同的归档。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第十二条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供用电合同》文本,标准格式供用电合同分为以下六种:
1高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工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力客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低压电力客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客户;
4趸购电合同:
适用于趸购转售供电企业;
5委托转供电协议:
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尚未达到地区,供电方委托其他电力客户向被转供电户转供用电的客户;
6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产权分界协议、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是供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信件等也可作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编号由团公司统一确定。
合同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其 中:
1 市供电企业编号:
共2位
01 济南02 青岛03 淄博04 枣庄05 东营
06 烟台07 潍坊08 济宁09 泰安10 威海
11 日照12 滨州13 德州14 聊城15 临沂
16 菏泽17 莱芜
2 直供区、县局编号:
共1位其编号由市地供电企业自定。
3 合同类别编号:
共1位
高压供用电合同1 低压供用电合同2
临时供用电合同3 趸购电合同 4
委托转供电协议5 居民用电须知 6
4 年号:
共2位,为合同签订年份公元纪年的末二位
5 合同号:
共6位,为分类合同的顺序号。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与申请用电的电力客户应在送电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各自供电营业范围与客户签订。
第十七条 用电方每一个受电点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原则上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
客户的一个受电点引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供电营业区电源供电的,经报上级用电营业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八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客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 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3 客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4 客户按规定交纳了有关费用;
5 客户按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进网作业电工,并具备了运行条件;
6 双方约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应由供用电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认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交付对方。
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交付对方。
用电方为居民客户的,应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承担签约。
《规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二十条 受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跨市地供电营业区还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并网自备电厂企业和总容量超过5000千瓦及以上的特殊负荷(包括有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程序:
1 由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供用电合同初稿,经用电管理归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与客户洽谈。
2 报市地供电企业领导审查批准:
3 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受电电压为10千伏(含6千伏)专线和35千伏的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程序:
1 由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供用电合同初稿,经用电管理归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与客户洽谈。
2 报市地供电企业领导审查批准;
3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受电电压10千伏(含6千伏)的客户(不含专线)和低压电力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程序:
1 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供用电合同初稿,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与客户洽谈;
2 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方和用电方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2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调整修改,使订立供用电合同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3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供用双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履行。
变更或解除合同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八条 市地供电企业与客户依法解除供用电关系时,客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其他债务。
否则供电企业依法追缴。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或调解;
2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市地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争议及及处理的报告、备案制度。
合同争议发生后7日内、结案后15日内应将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地供电企业重大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地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客户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客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分管领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变更、解除等资料,应在供电企业分级建档管理,长期保存。
遇有合同重签,原合同废止,并注明废止日期,已经止的合同应至少保存二十年。
第三十四条 供用电合同正本由供电企业档案室负责保管,副本分别存于客户户务档案、用电检查、营业电费等部门、凡存有供用电合同的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五条 市地供电企业应采用先进手段实施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由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制定统一模式,由市地供电企业刻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启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后,不准在供用电合同上加盖供电企业公章。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地供电企业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供用电合同签约、履行合同管理中,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第四十一条 市地供电企业应制订供用电合同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供用电合同》文本
附件: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供用电合同》文本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制
一九九八年九月
目 录
1、《供用电合同》文本有关事项说明
2、高压供用电合同
3、低压供电合同
4、临时供用电合同
5、趸购电合同
6、委托转供电协议
7、居民用电须知
《供用电合同》文本有关事项说明
一、填写原则
1、应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输入计算机中,建立供用电合同文本库。
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的工作量。
2、违约责任。
供电企业要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双方在供用电上的权利和义务条款。
二、分类合同所需填写说明
(一)通用部分
1、用电地址:
受电点变电所地址。
2、行业分类:
根据GB41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即八大类。
3、用电分类:
为目录电价分类,应根据填写用电主要用电类别及其它用电类别。
4、负荷性质:
一般或重要(备用、保安)。
5、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是指用电方一次供用电设备与电力系统一次联系总装见容量。
6、受电变压器(包括高压电动机)的运行方式:
指设备下列运行状态:
运行、冷备、冷备加锁、热备、热备加锁,××设备与××设备联锁互为备用。
7、《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指供电方变电所的方位及线路走向,并双编号及T接秆号;客户受电点变配电所方位。
8、计量方式:
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
9、计量装置参数表中的装表关系:
指各类用电间的套表关系。
10、合同附件:
一般指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产权分界协议,电力调度协议、电费结算协议、代理维护协议、并网协议、委托转供电协议等。
(二)高压供用电合同
该合同文本适用于高压单电源、多电源、并网地方公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及有特殊用电要求的高压用电客户的供用电合同。
(三)低压供用电合同
该合同文本适用于低压单电源、双电源供电的电力客户的供用电合同。
(四)委托转供电协议
1、委托转供费用按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2、高压委托转供电协议,高压委托转供电协议中转供电方式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相同;低压委托转供电协议的供电方式与低压供电合同中有供电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