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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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印章的刻制、使用、管理和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A”印章是指经批准刊以单位法定全称的“A”的行政公章和专用于业务的人名章,是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志。
行政公章包括正式印章和专用印章。
其中:
正式印章:
指“A”章;
专用印章:
指“A”财务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人名用章:
指以“A”法定代表人、S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印章。
第三条“A”发布或报送文件使用“A”正式印章。
“A”各部室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协议,一律使用“A”行政公章。
第四条“A”印章的主管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行政印章管理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管理“A”各类印章的申请、刻制;
3、对“A”各类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4、“A”停用印章的封存和销毁。
第五条“A”财务管理部是“A”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上述印章并按“A”印章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印章。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A”印章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4、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5、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6、“A”各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协议等。
(二)其他专用章根据公司有关业务规定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七条印章刻制、更换的申请与审批
(一)“A”印章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刻制。
(二)印章不能继续使用须重新刻制的,使用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详见附件1),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制发申请。
第八条印章的刻制
“A”各类印章由综合管理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
第九条“A”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刻制。
第三章印章的颁领及启用
第十条印章的颁领
领取印章时,制发单位应查验领取人身份,领取人应在制发单位的印章登记簿内登记领用并预留印模。
第十一条印章的启用
印章启用前应以附有印模的正式文件报告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单位。
旧印章报废启用新印章前,应将旧印章缴还原制发单位。
制发单位应做好交接记录,并上报或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部门
“A”行政公章、法人代表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专用章由相应部门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印章的保管
(一)应执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鉴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二)行政公章应指定专人管理,配备公章管理专用保险柜存放在安全、保密处;
(三)财务管理部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财务印章,并配备相应的安全存放设备,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的私章应分开保管;
(四)正式印章启用前,综合管理部应将印章保管人名单报“A”主管部门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A”主管部门;
(五)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或岗位变动时,部门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或更换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六)印章颁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公章的使用审批与保管应当严格分离,不得由一人负责审批、保管与使用。
除领导核签批准的文件外,在使用正式印章前,用印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详见附件2)履行必要的审批手:
1.使用“A”行政公章,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综合管理部核验用印事项无误,报“A”S审批后交印章办理;
2.使用其他专用印章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保管部门办理;
3.“A”其他印章的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二)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
用印时,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薄》内对用印人、用印文件资料名称、用印数量等内容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将经批准的《印章使用申请单》存档,作为用印备查依据;重要文件盖章后应同时保留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用印登记要作为重要资料存档,以备后查。
(三)严格执行保管及用印程序制度
1.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保管单位以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或指定的专人亲自到场监印,带出的印章必须当日交回,当日不能交回的,必须重新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遇有业务需要急需用印的,用印申请人应电话联系事先征得审批人口头同意,经印章保管人核实后,征得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用印,但事后申请人必须补办用印申请审批手续,印章保管人须及时跟踪催办;
3.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按有关用印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操作程序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在使用印章时,应做到“随用随取,用完即收”,防止印章遗失、被盗取或盗用,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4.各类印章使用、保管、审批凭证应按年度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存。
第五章印章的停用
第十五条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十六条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及时封存印章,并在印章停用后五日内写出停用说明,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A”领导。
第十七条停用的印章报批后,由综合管理部销毁或封存。
第六章证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证照的种类
(一)A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
(四)北京市统计登记证(正、副本);
(五)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六)开户许可证;
(七)车辆登记证;
(八)A股东代码卡
(九)由政府机关颁发的各类其他证照。
第十九条证照管理及使用
(一)A综合管理部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
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承办部分事项和全部事项。
(二)各类证照由综合管理部登记造册,委派专人统一管理。
证件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证照,如出现损坏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并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详见附件3),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经部门负责人签字、S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
(四)借用证照的原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五)使用、借用复印件,如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综合管理部。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下列违反印章证照管理办法的人员,将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纪律处分:
(一)印章证照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二)未经有关审批人员批准,擅自使用印章证照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业务范围、违反规定指令使用印章证照的;
(四)违反业务操作程序,不按规定使用印章证照的;
(五)违反规定,在空白介绍信、证明、合同、函上随意加盖印章的。
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责任事故的,当事人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A”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印章刻制申请单
印章名称:
草图
样式:
材质:
规格:
印章用途: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办理部门:
办理人:
办毕日期:
备注:
附件2:
印章使用申请单
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
事项: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使用何种印章:
□A行政公章□A法人章
□财务专用章□其他
综合管理部确认:
S意见:
综合管理部用印记录:
□已按要求用印用印份数:
备注:
第一联用印人留存
印章使用申请单
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
事项: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使用何种印章:
□A行政公章□A法人章
□财务专用章□其他
综合管理部确认:
S意见:
综合管理部用印记录:
□已按要求用印用印份数:
备注:
第二联综合管理部经办人留存
附件3:
证照使用申请单
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
事由: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使用证照种类:
□A法人登记证□A组织机构代码证□A组织机构代码卡
□A税务登记证□A统计登记证□A开户许可证
□A车辆登记证□A股东代码卡□其他
综合管理部确认:
S意见:
综合管理部提供记录:
经办人(签字):
第一联经办人留存
证照使用申请单
部门:
经办人:
年月日
事由: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使用证照种类:
□A法人登记证□A组织机构代码证□A组织机构代码卡
□A税务登记证□A统计登记证□A开户许可证
□A车辆登记证□A股东代码卡□其他
综合管理部确认:
S意见:
综合管理部提供记录:
经办人(签字):
第二联综合管理部经办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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