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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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合同1
聘用制合同
篇一: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篇二:
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
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
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
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编制管理。
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2)经费管理。
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
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
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
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
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
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
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
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
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篇三:
事业单位范本
编号:
XXX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XXX市委组织部
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5、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xx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
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从事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
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本地方的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
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
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地方的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
卫生防护措施。
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
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
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
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和省的政
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省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
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均按国家和省的政策及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
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
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
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
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
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
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
方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
的变更。
篇四:
聘用制后勤合同
XXX机关后勤服务人员
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年月日
-1-
后勤服务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历:
学位: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根据XXX精神,参照XX市人社局、XX市编委办、
XX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实行
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X政人字〔XX〕XX号)精神。
乙方经考察合格,被甲方聘用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甲、乙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
-2-出生年月:
毕业时间:
一、聘用期限
(一)本合同聘用期X年,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其中试用期XX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续订或终止聘用合同。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工作,按规定在核定控制数内聘任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二)聘用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满1年以上,乙方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报考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研究生,但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三、休息休假
(一)聘用期间,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二)乙方年休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执行。
四、工资
聘用期间,甲方首次聘用乙方的工资标准,参照机关普-3-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岗位
通工人最低工资档次、补贴标准核定,向乙方每月发放XXXX元工作、生活补贴。
五、社会保险
(一)聘用期间,甲方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委托有关机构在其补贴中代为扣缴。
社会保险金交纳比例按我市现行企业职工的标准和政策执行。
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城区机关单位缴存办法执行。
(二)聘用期间,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城区事业编制人员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三)聘用期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六、聘用管理
(一)聘用期间,甲方与乙方必须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3到5年,初次聘用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二)建立人事档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其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三)聘用期间或期满,乙方的续聘、解聘、终止、辞聘,-4-
甲方应及时向城区人社局、编制办、财政局履行备案手续。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将合同解除的通知按照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送达乙方:
1、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者甲方所在城区造成重大损害的;
-5-
篇五:
聘用制干部合同书x
聘用制干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单位性质应聘人(乙方)性别出生年月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苏人一[1993]34号、宿人发[1997]15号文件精神,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担任职务、负责工作。
按现行有关规定,双方商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首聘者前/个月为试用期。
二、合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乙方应服从领导,服从分配,遵守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履行义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合同期间,乙方应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总则和第四章、第五章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和宿人发[1997]15、18号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
合同有效期作为乙方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限的依据。
六、合同期间,双方应进行双向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七、在合同期内,遇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八、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主管部门(签章)鉴证单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我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是指本局及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二级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聘用职工(非事业单位编制的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确定用人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聘用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局政工科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局所属聘用单位实施新进人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经过鉴证后成立。
第七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的《职工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送人事部门存档。
第九条下列条款为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内容;
(四)为受聘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报酬;
(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