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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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及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的权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工作必须以质量、效益优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所有具有竞争性的、批次五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和房屋店面租赁等项目,经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书面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原则上必须依照本办法由学院招标职能部门进行招标;五万元以下项目,经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书面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同意,招标职能部门备案,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或采购,且接受学院群众监督员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决算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网络工程、网络设备及软件购置和开发等。

第五条物资采购项目:

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图书、教材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办公用品及器材等;消防器材、医疗器械及药品等;一般设备、家具及学生公寓用品、燃料、学生饮食、师生福利品等大宗物品;以及资金在伍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其它类:

价格招标、房屋店面租赁及凡不属于上述两类招标范围的临时性项目,或依照有关规定,招标职能部门认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招标职能部门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招标职能部门、院长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基建、资产管理)、教务处、图书信息中心、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招标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五十万元及以上或涉及学院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三)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和检查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五)否决违纪违规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负责重要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第八条招标职能部门是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招标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二)负责审查、报批各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的招标项目、招标职能部门法、招标文件;

(三)负责各类评标委员会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评标委员会预备名单报批。

负责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四)负责学院重要项目的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组织工作。

(五)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及投诉调查;

(六)负责学院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九条低于五万元项目由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招标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院或按照学院批准的招标项目组织招标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也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方式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单位须将招标项目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院出具招标委托书。

对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组织单位须填报《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招标备案表》交学院监察处,由学院监察处统一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项目,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对50万元及以上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须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的,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专家或有关部门人员参与的招标小组办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院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有关人员及群众监督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三条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认可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学院网站上发布不少于十天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属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积极主动地邀请投标人,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

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

凡在院内建设、采购中有较差信誉的投标人一般不再中标。

第十五条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项目建设或项目部门对需要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招标职能部门审查备案后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在发放标书时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量标书资料费,由招标职能部门统一掌握用于组织招标活动的支出。

招标时可按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向学院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投 标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日期截止前,将密封的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日期以当地的邮戳为准)。

招标职能部门收到文件后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职能部门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职能部门公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项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组织答疑。

第二十一条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为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

(一)招标职能部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二)开标仪式由招标职能部门主任(或主任委托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同时邀请群众监督员参加。

(三)开标会议在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下,由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无效投标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无投标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的;

(3)印鉴与资质证书上的名称、名字不符或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6)违反学校招(议)标管理规定的;

(7)投标书中出现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8)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

(一)评标工作由招标职能部门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负责评标。

(二)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及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

要求中标单位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三)评标委员会评委由与招标内容有关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

开标前由招标职能部门临时指定评委及与招标内容不相关联的群众监督员。

群众监督员不参与评标,仅对招标过程的合法性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或者说明,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

(五)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是数字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修正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予以确认,修正后的内容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内容则招标职能部门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及评委的职责和要求

(一)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推荐出有排序的中标候选单位;

(二)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出评价,确定有效标书和无效标书;

(三)评委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并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

(四)评委应严肃认真地对投标文件逐一核对、比较、审查。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五)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评委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委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七)评委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八)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与招标内容有关联的所有学校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五条中标

(一)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综合各评委的评审意见写出评标报告,确定有排序的中标候选单位。

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群众监督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二)招标职能部门将评标报告呈报学院主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职能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同时将评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三)中标通知书对我校和中标单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我校或投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订立合同。

在确定中标单位15日内,由项目项目部门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经招标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长办公室备案后方生效。

第七章招标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和采购招标的不同要求和性质,招标的方法可分为:

(一)包干价招标;

(二)定额标准下浮让利招标;

(三)工程量单价招标;

(四)综合打分招标;

(五)批量采购定点招标;

(六)其它形式招标。

第八章 招标管理、验收、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门要认真履行合同和质量协议,严格执行中标标的数量和价格。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期内中标物资数量执行完毕,因项目所需需增加中标物资采购数量,由项目部门提出增加采购计划,招标职能部门审核,视增加计划金额大小,按审核程序报批,及时续标。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造成招标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超出中标范围,原则上要从中标单位进行采购。

采购前,项目部门要事前询价,提出采购计划,由招标职能部门审核、按审核程序报批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须变更中标价格时,项目部门要及时写出说明报告,经招标职能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中标设备和物资的外观要求及数量、规格型号等验收入库,低于中标外观及数量、型号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设备和物资,项目部门和管理部门有权拒收或不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执行。

按合同要求,经审核验收,具备结算付款条件时,由合同主办单位提交结算票据(或工程决算书),按照资金专款程序报批,转学院财务处付款。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职能部门人员、工作人员及群众监督员等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泄露有关招标、评标禁止外传信息的;

(二)和潜在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其它潜在投标单位,制造不公平竞争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投标活动的;

(四)在招标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引导不正当竞争的。

第三十四条学院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对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规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如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推荐备选投标单位的项目部门必须对所推荐单位负责,投标单位必须满足我院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如中标单位因技术或质量问题给我院造成损失的,推荐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投标单位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职能部门可按排序从其余中标候选单位中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进行招标,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不完善之处,经学院授权,由招标职能部门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

规章制度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发送:

院属各部门(分院)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1月5日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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