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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

单选:

20*1(《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

简答题:

4*10(总论*2)

案例分析:

4*10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概述

金融:

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的特点:

1.金融的内容广泛

2.金融的基础是信用

3.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

4.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

信用:

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信用的特征:

1.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2.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3.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4.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信用要素:

1.信用主体:

授信人、受信人

2.信用客体:

商品或货币

3.信用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

4.信用工具:

票据、股票、债券等

5.时间间隔

信用体系:

1.商业信用

2.银行信用

3.国家信用

4.国际信用

5.民间信用

6.消费信用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经济发展决定金融:

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

2.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

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

3.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

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

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

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

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的特点:

1.复杂性

2.介稳性:

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高风险性

4.寄生性:

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

5.周期性:

一般包括实体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泡沫开始形成、货币与信用逐步膨胀、各种资产价格普遍上扬、

乐观情绪四处洋溢、股价与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外部扰动造成经济泡沫破灭、各种金融指标急剧下降、人们纷纷抛售实际资产及金融资产、实体经济减速或负增长等阶段。

但是这种周期性并不是循环往复,而是螺旋式向前推进的。

虚拟经济的层次划分:

1.货币信用化

2.实体经济产权化、证券化、票据化

3.资产证券化

4.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的各种金融衍生品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1.二者联系紧密:

在实体经济系统中产生的风险,也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2.平衡不能打破:

虚拟经济的严重膨胀,使得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严重失衡,资产价格泡沫化,并导致虚拟

经济累积的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

3.制度进行制约: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稳定关系,主要靠虚拟经济的稳定来维持,而稳定虚拟经济,将

整个虚拟经济系统的运行规则、监管方式加以理顺。

金融危机:

指金融领域的危机,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机构倒闭或濒临倒闭或某个金融市场如股市或债市暴跌等。

系统性金融危机指的是那些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

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主要为三个方面:

筹资困难、消费萎缩、投资需求下降。

金融市场的概念:

资金供求双方借助金融工具进行各种货币资金交易活动的总和。

特征:

1.交易场所特殊:

有形市场、无形市场

2.交易对象特殊:

金融工具

3.交易动机特殊:

获利、投机、保值

4.交易后果特殊:

金融商品买卖关系虽然结束,但作为信用、投资关系并没有结束

金融市场的要素:

主体、对象、价格

金融市场的功能:

资本积累功能、资源配置功能、调节经济功能、反映经济功能。

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1.金融资产证券化

2.金融市场国际化

3.金融活动自由化

4.金融业务综合化

5.金融平台网络化

货币市场:

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特点:

交易主体广泛;交易期限短而频繁;风险性低;流动性高。

子市场:

短期借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消费信贷市场。

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交易的场所。

包括:

证券市场,长期借贷市场

子市场: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投资基金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国际外汇市场;国际黄金市场;国际衍生工具市场。

金融机构:

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广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金融监管机构。

分类:

1.监管机构和金融企业

2.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

3.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5.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

6.国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银行、区域性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

1.金融监管机构: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行业自律机构:

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3.市场主体: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金融工具:

信用工具、融资工具,是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所签发的、证明债权或所有权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常见的金融工具:

存折(存款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

金融工具的基本属性:

偿还性、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

金融工具类型:

按融资方式分:

直接融资金融工具,间接融资金融工具;

按可接受程度分:

无限可接受性的金融工具,有限可接受性的金融工具

按偿还期限分:

短期金融工具,长期金融工具,不定期金融工具

按性质分:

金融原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根据对货币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等金融资产的价格走势的预期而定值,并从这些金融产品的价值中派生自身价值的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

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

功能:

1.转移价格风险,投机获利:

例如套期保值

2.形成权威性价格:

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形成一种比较优良的价格形成机制。

3.提高资产管理质量:

例如,通过利率互换降低贷款成本,实现资产组合最优化。

4.提高资信度:

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本身说明其很好的资信状况;中小公司也可以通过与大公司的互换交易,提

高自己的信誉

套期保值:

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金融衍生工具的缺陷:

1.放大效应。

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对原生工具的价格变动具有放大效应。

2.风险大。

投资者难以理解和把握。

3.集中度过高,影响面大,一旦某一环节出现危机,会形成影响全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远期与期货:

1.远期与期货的概念一样,都是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的数量的相关资产。

2.远期通常来说是在两个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签署的。

远期合约的交易一般在场外柜台交

易。

目前,远期合约主要有货币远期和利率远期两类。

3.期货交易实质上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交易。

一般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FinancialFutures)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种类:

利率期货,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货币期货,又称外汇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的差异:

两者差异最重要的在于持有成本,即将期货的标的物持有至期货契约期满所需的成本费用,这成本费用包括三

项:

(1)储存成本。

包括存放标的物及保险等费用。

金融期货的标的物(债券、股票或外币),所需的储存费用较低,甚至不需储藏(有些如股指期货),若存放到金融机构尚有生息。

(2)运输成本。

商品期货运输成本较高。

(3)融资成本。

购买标的物资金的机会成本。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

1.建仓。

也叫开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

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

2.持仓。

建仓之后尚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者未平仓头寸,也叫持仓。

3.平仓。

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己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

(知道意思即可)

期权(Options):

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实物商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

期权的构成因素:

1、执行价格(又称履约价格〕。

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所事先规定的标的物买卖价格。

2、权利金。

期权的买方支付的期权价格,即买方为获得期权而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

3、履约保证金。

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保证金一般占合同金额比例的5-20%。

按交易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1.看涨期权(LongCall),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

2.看跌期权(ShortCall),是指卖出标的物的权利。

按交易标的的不同,期权可以分为:

利率期权、外汇期权、互换期权、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权

按执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

1.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被允许执行的期权,它在大部分场外交易中被采用。

2.美式期权,是指可以在成交后有效期内任何一天被执行的期权,多为场内交易所采用。

结论:

1.作为期权的买方(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只有权利而无义务。

他的风险是有限的(亏损最大值为

权利金),但在理论上获利是无限的。

2.作为期权的卖方(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在理论上他的风险是无限的,但收

益显有限的(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

3.期权的买方无需付出保证金,卖方则必须支付保证金以作为必须履行义务的财务担保。

互换(SwapTransaction):

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

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的现金流的交易。

货币互换:

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

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

利率互换,是指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

交叉货币利率互换:

某种货币的固定利率对另一种货币的浮动利率的互换。

金融创新:

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

包括:

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组织创新

金融创新的驱动因素:

需求刺激的金融创新,供给推动的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管制。

互联网金融:

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

特点:

1.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2.脱媒。

3.方便小额资金入市。

4.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形成的信用记录,方便中小企业获取资金。

业务类型:

网上银行、小额贷款、互联网理财产品、人人贷平台、众筹、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

第二章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主体关系:

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破产

2.金融交易关系:

存贷、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

3.金融调控关系:

实施货币政策

4.金融监管关系:

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规范金融行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设立、业务、高管等许可准入制度,适度竞争,化解金融风

2.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原则,强制信息披露,平等对待投资者、债权人,严查违法行为,保障

交易安全

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金融体制:

一国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

金融体制包括:

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运行机制、地位、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1.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2.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3.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银行法

第一章银行法概述

银行的功能: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经济调节

我国银行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

银行法:

调整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银行法的内容:

银行主体法、银行行为法、银行监管法

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定,保证货币政策的实现(中央银行)

2.促进资金安全和有效流动(商业银行)

3.维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债权人)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

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是统领一国金融体系、控制全国货币供应、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最高金融机构。

为什么要有中央银行?

1.货币统一的需要;

2.票据清算的需要;

3.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4.金融监管的需要。

央行的法律性质:

特殊国家机关法人,特殊金融企业法人。

当代央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

央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

我国人民币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发行。

央行是最高的货币管理当局,控制整个经济中的货币供应量。

银行的银行:

(1)最后贷款人贷款票据再贴现

(2)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清算(3)集中保管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

政府的银行:

1、代理国库国家金库(国库),是负责统一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出纳机关。

国家预算收入都由国库收纳入库,一切预算支出都由国库拨付。

依法对各级金库实行管理。

、政府金融代理人,代办各种金融事务、为政府融资,弥补政府特定时间的收支差额、作为最高货币当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行使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每一个都可出简答)

我国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利率政策。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可采取回购和买断两种方式。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

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

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

1.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

2.期限为1-3个月。

3.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

4.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央行业务活动原则:

1、相对独立性(简答)

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

独立而又不独立:

央行代表国家,处于超然地位,在执行业务时,不应受到行政和其他部门的干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不兼营一般银行业务

4、公开性

5、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1、货币发行业务

2、经理国库业务

3、集中存款准备业务

4、集中其他存款业务

再贴现: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以换取资金的行为。

1.对央行:

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

2.对商行:

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

3.再贴现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

2.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3.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

4.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

金融监管职权:

1.规章制度制定权

2.监管信息索取权

3.现场检查监督权

4.检查监督建议权

5.监管信息共享权

6.内部稽核检查权

7.违规行为处罚权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

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

特征:

1.政府创立。

2.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本微利即可。

3.特定的融资途径。

4.特定的服务领域。

5.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职能:

1.一般职能:

与商业银行的职能相同。

2.特殊职能:

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倡导性投资、选择性投资、弥补性投资、服务性投资。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金融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终止:

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破产: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电子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发展趋势:

数据趋于集中、处理趋于统一、系统趋于开放

第五章负债业务法律制度

存款的法律特征:

1.存款合同的一方主体特殊:

存款银行

2.存款合同的订立具有一定强制性:

强制承诺(银行)、强制要约(单位存款人)

3.存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利息;账户管理费

4.存款资金所有权发生转移:

种类物、支配权、破产取回权

5.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

6.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10元开户

银行义务:

1.银行的安全义务:

保护客户人身安全义务,保障资金安全义务

2.银行的审查义务:

对存单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对存款人身份的审查义务,通存通兑情形下异地行义务的履行。

同业拆借市场:

具有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临时性资金融通的市场。

换句话说,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市场。

特点:

许可制金额大期限短低利率交易快无担保

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

1.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实现流动性的机制。

2.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盈利水平。

3.及时反映资金供求的变化。

4.成为中央银行有效实行货币政策的市场机制

票据转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的方式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行为。

1.买断式转贴现是指资金融出方购买资金融入方已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到期由资金融

出方负责收款的业务行为。

2.回购式转贴现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票据质押给资金融出方,付出一定融资成本以获取相应资金,承诺到期后

偿还所融入资金以回购该笔票据的融资业务

第六章资产业务法律制度

第七章中间业务法律制度

第八章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第九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管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原则(透明度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5.独立监管

6.协作原则

第十章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自律职责行业维权职责行业协调职责行业服务职责

第十一章货币法律制度

禁止行为:

1、故意毁损人民币;

2、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4、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虚拟货币是专指由大型商务网站或网络游戏提供商发行的用于完成网上小额支付或积分的工具。

从其表现形式

来看,虚拟货币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

特点:

1.发行主体为网络服务商。

.使用范围特定。

.单向流通性。

第十二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外汇市场:

1.交易主体:

除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

场,并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银行范围;

2.交易机制:

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并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

3.业务品种和范围:

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

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

4.汇价管理:

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

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5.从结售汇头寸管理看,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大幅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统一中外资银行管理

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

第十三章反洗钱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征信法律制度

第一篇票据法总论

第一章权利与证券

权利的证券化:

1.权利是抽象的、不易表现于外,化体于证券,则是抽象的权利具体化,与具体的物质(证券)相结合。

2.通过证券,即权利与证券相结合,让与证券发生让与权利之效力,于是债权让与极为便利。

3.在现代市场经济,各种债权关系大多转化为信用关系

权利与证券相结合:

(1)权利的发生以发行证券为必要;

(2)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3)权利的移转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

特征:

1、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

2、债权式金钱证券

3、要式证券

4、文义证券

5、无因证券

6、流通证券

票据的种类:

1、汇票:

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2、本票:

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3、支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票据的职能:

1、支付职能:

付款、票汇

2、结算职能:

票据清算

3、信用职能:

延期付款、贴现、担保借款

第三章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当事人: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

分类: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为了保障票据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以外所产生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

1、分离关系

(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己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发行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

(3)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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